关于遗嘱制度的几点思考
2009-07-02孙丽英
孙丽英
摘要 近几年,随着个人财富的增多,遗产继承纠纷也越来越多,公民及早立遗嘱是防范遗产争执的重要方式。遗嘱的法律意义和立遗嘱的法律行为不仅仅只是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更体现了对家人的关爱、对社会、对人类的责任。本文指出要转变公众的遗嘱观念,需完善遗嘱制度、加大法律宣传、跟进各项服务等措施。
关键词倡导立遗嘱观念转变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38-02
近几年,遗产继承官司越来越多,特别是一些名人巨额遗产案件更是引发了人们的感慨和深思。我们看到一场场官司下来,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亲情和财富的双重损失;对于社会而言,则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社会不和谐声音,还可能给人以财富至上的心理暗示和对亲情淡化的心理悲哀。继承纠纷何以产生?如何避免?在笔者看来,“遗嘱”这个人们忌讳的东西,是可供选择的防范遗产争执的重要方式之一。
一、 倡导立遗嘱的现实意义
(一)遗产纠纷增多是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
原因有以下几点:1.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重要的成果之一是个人财富的积累,以往公民个人财产很少,房子是国家分配的,车子、股票、基金根本没有,工资也很少。家里若有老人去世,办完丧事后,所剩无己;而今公民去世后的遗产无论从总量上还是种类上都有很大变化:遗产少则几万,多则百万千万,包括房子、车子、股票、知识产权以及工厂、公司等等。这么多财富的分配自然是利害关系人都很关注的,由于人的自利性,以及人们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无知,他们对各自应得份额的认识发生冲突,纠纷在所难免。2.随着社会发展,婚姻家庭观念发生变化,再婚家庭增多,家庭成员间关系更为复杂。亲生子女与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间及其与继父母间就遗产问题往往不易达成谅解,甚至相互间产生敌意,纠纷极易生成。
(二)倡导立遗嘱的现实意义
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没有人可以逃脱。每个人在有生之年都会有自己的私有财产。活着的时候拥有、管理和享受这些财产,以及这些财产所产生的其他利益,死去的时候又带不走。怎么办?只好让别人去拥有、管理或享受。那么,让谁去拥有、管理或享受呢?这就要看遗嘱的存在与否和内容。
关于遗嘱问题,根据资料,现存世界上考古发现的最早的遗嘱是一个埃及人在公元前2500年左右立下的。从那时到现在,4500年过去了,立遗嘱在西方国家已经相当普遍。而我们中国人受传统文化影响,一般不喜欢或忌讳谈论遗嘱问题。主要原因是遗嘱与死亡有关,似乎一立遗嘱就等于自己已经活不了多久了。把立遗嘱和自己的寿命连在一起,显然是迷信。对此美国人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美国不少企业家把每年修改书面遗嘱看做是例行公事。他们只相信这是我的私有财产,给谁不给谁由我来安排。这是我的权利,是对自己财产的控制。实际上,遗嘱的法律意义和立遗嘱的法律行为远远超过人们所想象的“死亡”范畴。遗嘱体现更多的是对家人的关爱、对社会、对人类的责任。
在很多人看来,立遗嘱不过是暮年无奈之事,身体仍然健康的时候就忙着立遗嘱是自寻晦气。但我们不能回避这样的现实: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充满了意外,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每天都会夺去很多人的生命。全世界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就超过了50万。立遗嘱这个看似不吉利的举动,能够保证在这变化莫测的世界上,给自己和亲人一个万全的交代。谁也不想辛勤奔波积累的财富带给亲人的不是幸福,而是无休止的纷争与烦恼。其实,从一个人的遗嘱里不仅可以看出他对家人、亲朋的关心和爱护,甚至能看出他对国家、对社会、对人类的责任感。世界超级富豪比尔盖兹早在2003年就立下遗嘱,几乎将其近500亿美元的财产全部捐献给社会,只给自己的孩子留下3000万美元和价值一亿美元的豪宅。世界第二富豪巴菲特也立下遗嘱将其99%的财产捐出,用来资助贫困学生和人口计划生育研究等。可见,尽快转变国人对遗嘱问题的错误的陈腐的观念,科学的理性的面对身后事,依法立遗嘱,对于减少纷争、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和谐意义深远。
另外,民营企业家这一特殊群体的遗产继承问题较普通公民更为复杂,不仅涉及死亡后的财产继承,更重要的是企业如何继承问题。如果企业家生前没有对身故后企业的经营管理人选做出有权威的安排,就会牵扯很多复杂问题。由于企业家特殊的身份,既是家长,又是厂长,在承担家庭责任的同时也承担着社会责任,比如向国家交税,创造社会财富,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等,一旦企业继承出现问题,不仅涉及家庭财富流失,还会影响到社会责任的承担,如企业破产、职工下岗等。所以,通过订立有效遗嘱解决好该问题,不能不说是企业家为社会做出的又一贡献。
二、怎样立遗嘱
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关于法定继承这里不再赘述。
(一)遗嘱及其法律特征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并于其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的特征: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体现的是遗嘱人本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单方意思表示,只能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为之,其他人不能代理,不能干预。2.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遗嘱人设立遗嘱必须符合《继承法》规定,遗嘱可以采用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等五种形式,前四种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在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应以遗嘱人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3.遗嘱是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的法律行为。遗嘱在没有生效之前只是白纸黑字,在没有生效之前,立遗嘱人可以随时更改或取消原先的遗嘱。只是在变更遗嘱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新立的遗嘱才能有效。
关于遗嘱执行人。按照《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立遗嘱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的义务是在遗嘱人死亡后,召集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宣布遗嘱、清点遗嘱遗产和根据遗产状况、遗嘱内容处理遗产。遗嘱执行人一般由处事公正、有威信的亲朋担任。如果遗嘱人不委托遗嘱执行人,也不影响办理遗嘱公证。
(二)倡导确立公证遗嘱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对保证遗嘱的真实、合法、有效,保护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民事流转具有重要的意义。
遗嘱公证由两名公证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民申办遗嘱公证,应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别人代理。如果当事人行动不便,也可以请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立遗嘱人住所办理。
虽然遗嘱的确立方式有多种,但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纷争,遗嘱最好经过法律公证。它不仅可以有效地防止遗嘱人因不懂法律具体规定而使设立的遗嘱无效,同时也避免了遗嘱受益人为寻求证明遗嘱的真实、有效性而疲于奔波,甚至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或对簿公堂。
三、完善遗嘱制度,加强确立遗嘱及遗嘱执行的可行性
至今,我国公民仍然缺乏及早立遗嘱的意识,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文化背景、传统习俗的影响,法律宣传不够等,还有一个值得我们探究的重要原因是:现行《继承法》在立法上过于原则化、简单化,遗嘱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差,已经不能很好的解决公民在遗产继承中产生的矛盾与纠纷。如在指导公民如何立遗嘱的公共服务方面,遗嘱如何存放才能确保安全而保密,遗嘱执行问题等方面,法律规定与法律服务几乎都是空白,致使有些公民想立遗嘱又不知如何立,索性搁置下,有的立下遗嘱,原本是为了防止去世后亲人的争执,结果引起在世时亲人间的不和。就制度方面而言,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美国,遗嘱是社会生活中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因为它是用来保障个人的私有财产权。美国人立遗嘱遵循以下几个原则:首先,遗嘱要写在一份不会退色的文件上,其次,需要注明遗嘱的执行人,执行人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机构(比如银行、律师事务所等);第三,遗嘱必须在至少两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才能有效;此外,如果遗嘱牵涉到未成年人,还需要为未成年人指定一位监护人。现在很多美国的律师事务所都有协助当事人制定遗嘱的服务,遗嘱一般在律师事务所签署,经律师公证、立遗嘱人签署后立即生效。遗嘱会被存放在安全而保密的地方,比如银行的私人保险箱内。如果遗嘱需要修改,就要重复上述程序。在法国,政府公共服务部门及相关机构的服务做得很到位,它们的网站上都有很多关于遗嘱的实用信息,关于遗嘱如何订立解释得简单明了。公民想了解跟遗嘱有关的事情,只需上网搜一下就可以搞得很清楚。法国人立遗嘱主要有3种形式:自书遗嘱(手写)、公证遗嘱(直接在公证处打印签字生效,大多数人都采用这个方式)和密封遗嘱(立遗嘱人想让遗嘱内容保密,可通过公证订立此类遗嘱)。当然,立完遗嘱的公民也可以随时根据情况自由修改或者撤回遗嘱,先前所立遗嘱将自动作废。不管采用哪种形式,为了防止遗嘱丢失,法国人一般都把它放到公证处并登记入案。有的国家法律规定,立遗嘱人需委托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根据财产的多少支付不同的费用。
关于遗嘱的执行,在我国现有《继承法》中没有规定,应当予以明确,而遗嘱的执行是实现遗嘱的必要程序。随着遗嘱继承的增多怎么来执行遗嘱是实务当中遇到的一个突出的问题。遗嘱执行人,是指根据遗嘱人生前指定或法律的规定而执行其遗嘱,以实现遗嘱内容的公民或社会组织。《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由此可见,《继承法》对遗嘱执行人只是略有提及,这种过于原则化的条款,司法实践中根本无法操作,形同虚设。遗嘱执行人制度在外国民事立法中无一例外,都作了系统规定。《澳门民法典》有十五条对遗嘱执行人的资格、任命、职责、代理权、遗产分割、帐目管理、遗嘱执行人的报酬作了详细的规定。我国台湾民法对遗嘱执行人也规定了十条。遗嘱执行人可使遗嘱人的遗嘱意志得以公正的体现,有利于维护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合法利益。可以使遗产的分割得以顺利进行,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纷争,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家庭的和睦团结。
综上所述,为增进社会和谐、家庭和睦,我们倡导公众以立遗嘱的方式处分遗产,而要实现公众从观念到实践的转变,既需要培养公民正确的财富观、继承观,也需要遗嘱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政府各项服务的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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