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探析

2009-07-02

经济研究导刊 2009年14期
关键词:三民主义孙中山

卢 彭

摘要:“五权宪法”理论是孙中山政治学说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五权宪法”的核心精神是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的法理基础是权能分开;“五权宪法”的表现形式是五权分立。“五权宪法”理论体现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革命家创造人类先进的社会政治制度的改革精神。

关键词:孙中山;五权宪法;三民主义;权能分开;五权分立

中图分类号:D911.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4-0216-02

孙中山思想的精髓是“依法治国,振兴中华”。“五权宪法”思想又是孙中山依法治国思想的核心。“五权宪法”理论是孙中山先生在长期的革命实践和向西方寻找真理的过程中提出的,是孙中山政治学说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五权宪法思想是孙中山在悉心研究各国宪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而独创的宪法思想,是中西合壁的产物,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完整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意义的宪法思想。

所谓五权宪法,指的是在中国实施“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还有考选权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1]。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理论体系主要包括:“五权宪法”的核心精神是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的法理基础是权能分开;“五权宪法”的表现形式是五权分立。五权宪法的基础理念和制度设置对我国在当前政治体制改革中提高公民参政意识、促进基层民主自治、建设优秀政治人才队伍等方面都有较强的参照性。

一、“五权宪法”的核心精神是三民主义

所谓三民主义是指孙中山领导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纲领,即民主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三民主义既是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党人为推翻帝制、建立共和的理论武器,也是革命党人数十年努力奋斗,流血牺牲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在孙中山创建的中华民国里,三民主义理论为中国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必须遵循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中华民国的国家政治生活里,三民主义具有至高无尚的地位和权威。“五权宪法”的核心精神是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包容了三民主义的精神本体。

首先,三民主义是“五权宪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要义。“五权宪法”作为一种宪法理论和中华民国政体的基本框架,以三民主义为指导思想和根本要义。正如孙中山所指出的:“五权宪法是根据三民主义的思想,用来组织国家的。”[2]他还指出:“国家的基础,是建筑在人民思想之上”,“我们要求中国进步,造成一个集合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的国家,非群力不可”。“五权宪法”是三民主义的基本精神——“民有、民治、民享”精神的具体化和法律化。

其次,三民主义是“五权宪法”的直接依据。“五权宪法”方案的设计方案以三民主义内容作为基本准则。孙中山认为:“采用了国外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组织原则,再加上中国固有的考试权与监察权的独立,这五权分立的政府,才是世界上最完美、最善良的政府。国家有这样的纯良政府,才可以做到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3]“五权宪法”以人民主权为理论的逻辑前提,确定了人民的四权,即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

总之,“五权宪法”体现了三民主义的全部精神。三民主义是“五权宪法”之精髓和理论核心,是“五权宪法”制定的基本理论。

二、“五权宪法”的法理基础是权能分开

“五权宪法”是以“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权能分开说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孙中山在考察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断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帝国主义演进过程的实际,提出了权能分开说的理论。

所谓权能分开,含义有三:其一,把国家这种大权分成两个:一个是人民权,一个是政府权。人民权又叫政权,包括四种权力,一是选举权,二是罢免权,三是创制权,四是复决权。在这四种权力中,前两种是人民管理官吏权,后两种是人民管理法律权。政府权又叫治权,包括五种权力: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其二,把管理国家政治权力的人分成三种,第一种人是先知先觉,第二种人是后知后觉,第三种人是不知不觉。前两种是有能的,可以行使治权,后一种人是有权的,可以行使政权,三种人分别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缺一不可。其三,人民有权,政府有能。人民可以利用他们的选举权选举有能的为官吏;利用他们的创制权制定法律,交政府去执行。而政府成立后,要发挥他们最大的能动性为人民去工作,发挥他们的最高智慧为人民谋幸福。假若政府违背人民的意志,损害了人民的利益,人民便可以停止他们的工作,罢免他们的官吏,招回他们的人员,否决或废止他们的法律。这样就达到了人民有权,政府有能,彼此平衡的目的。五权宪法的总原则是人民总揽大权,但人民并不是包办一切,而是从大处控制政府,使政府成为为人民造福的政府。孙中山认为,五权分立与权能分治相结合,就能造成一个人民节制下的万能政府,使中国成为一个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

“权能分开”理论帮助人们认识到,人民是权力的主体,政府是权力的执行者。孙中山先生的“权能分开”理论对于我国在当前的民主政治建设中推崇现代法治精神、培养公民的主人意识和参政意识、组织高效有能的政府、实现国家权力的赋予者与执行者的政治和谐关系等方面具有借鉴意义。

三、“五权宪法”的表现形式是五权分立。

孙中山在西方三权分立的原则基础上,提出了五权分立的主张,他说:“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五权分立,这不但为各国制度上所未有,便是学说上也不多见,可谓破天荒的政体。”[4]由于“五权分立”是“立宪政体之精义”,因此,以五权分立为基本内容的宪法,就称作五权宪法。

孙中山的所谓“五权”,就是在欧美各国实行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另立考试和监察二权。从理论思想的源头上看,是孙中山通过对英美的考察,吸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和中国古代任用官吏的考试、监察制度的合理因素基础上,作为建立一个真正的“主权在民”的人民共和国而提出的。五权分立就是国家的该五个权不能集中于国家的某个机关或某个人,而应当由宪法合理地授予不同的国家机构和不同的人们所执掌。按孙中山的设想,与五权分立相对应的是五院制的政体,即以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院为中央政府。五院均对国民大会负责,国民大会的职责是专司宪法的修改以及裁判公仆的失职。

从形式上看,分掌权力的五院是同等的,各自独立的,其中没有一个院可以支配或服从于其他院;同理,没有一个院可以行使宪法授予其他院的权力。实质上,五权的分立并非分权,而是国家机构内的职权分工,分掌五权的各个部门并非互不相干的,它们之间是在国民大会制约下的分工合作关系。

孙中山先生在创制五权宪法过程中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同时继承中国传统的“尚贤”政治观念和吸取历代行政管理中的优秀经验而加入考试权和监督权,其理由是,考试能解决选拔有能力的官吏和人民代表的问题!监察则能解决考核他们的问题,这样以确保在政治岗位上的都是德才兼备之人。

在我国目前的用人体制中,还需要进一步严格落实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用人唯亲、跑官、卖官、暗箱操作等腐败现象已经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障碍,因此,可以将领导推荐制、民主选举制度与考试制度结合起来,设立专门的、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的考试机构,使之成为选择优秀政治人才的有效保障。当前,我国在监察体制方面虽然设置了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但在实际的运行中,监察实效并不令人满意。其主要原因是监察主体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应有的权威性,监察方与被监察方在人事任免、人员编制、经费供给等方面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层层的隶属关系、领导关系、利害关系、人情关系导致监督机构往往难以发挥自己的职能,有时甚至形同虚设。从监察实践来看,要实施有效的监察,最基本的前提是,监察主体的地位应高于或至少平行于被监察的机构和个人。孙中山先生所强调的监察权必须与其他四权分立,正是针对政治实践做出的敏锐判断。所以,在我国现代化的民主政治建设中,我们可以参照“五权宪法”中有关监察机构的设置模式,进一步提升监察系统在国家政治中的地位。

“五权宪法”理论尽管具有其阶级局限性和历史局限性,但它体现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革命家创造人类先进的社会政治制度的改革精神。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提出了改革腐朽封建专制政治、建立民主国家的经世致用的治国方案。该思想禀承了西方的法治理念,唤醒了人民的权利意识,结束了数千年的封建旧法统,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序幕。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来看,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无异具有时代的先进性,给我们提供了不少新的有益的东西,有其历史的价值。

猜你喜欢

三民主义孙中山
孙中山的绰号
三民主义说
三民主义说①
与时俱进是思想永葆生机和活力的动力
千万不可小看书生
王绪阳孙中山人物画作品选
抗战时期何干之对三民主义的研究
论孙中山“三民主义”和林肯“民有民治民享”思想“异”与“同”
孙中山待人有求必应
孙中山彰显气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