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探析
2009-07-02贾洪波苗红军王玥
贾洪波 苗红军 王 玥
摘要:日本是目前世界上地震保险制度最发达的国家。日本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经历了建立的前期准备、正式建立和修改与完善三个变迁阶段。介绍了现行日本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中保险覆盖范围、损失的赔付范围和保险索赔支付办法、参保方法、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索赔支付金额限制、再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关内容。在此基础上,剖析了日本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发展的成功经验和面临的一系列挑战。
关键词:地震灾害;地震保险;日本;居民户
中图分类号:F840.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4-0098-03
日本位于环太平洋地震带,是一个地震多发国家。世界上10%的地震发生在日本,6级以上的地震有20%发生在日本群岛附近。地震给日本带来巨大损失的同时,也促进了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快速发展。日本是目前世界上地震保险制度最发达的国家。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是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主体,探索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对于了解整个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日本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变迁
(一)日本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建立的前期准备
1880年横滨大地震的影响使日本成立了地震协会以对地震发生进行科学研究。1891年歧阜大地震的影响使日本成立了帝国地震调查委员会以对木质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调研。与此同时,社会各界逐步对建立地震保险制度的探索主要有:(1)1878年保罗玛蒂建议在日本实施类似于德国公共保险制度的全国强制性的保险体制;(2)1934年商业和产业部提供地震保险制度草案主张强制性地把地震保险作为火灾保险的附加保险;(3)1944年实施的战时特殊非寿险保险法;(4)福井地震后的地震保险法案,主张把地震保险作为火灾保险的强制附加保险;(5)1952年保险产业部门对地震保险制度的研究。由于各种原因,这些探索以失败告终,但为日本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打下基础。
(二)日本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
1964年新滹7.5级地震造成的损失极大地引起了人们对建立地震保险制度的关注。1965年保险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地震保险的报告,后来对其进一步具体化。1966年,日本官方先后颁布了《地震保险法》、《地震保险法实施法令》、《关于实施地震保险法的规定》等法律文件,标志着日本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三)日本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地震保险制度建立后发生的数次大地震使居民户对地震保险的需求逐步多样化。为了应对这些变化,日本在1972—2008年间对1966年建立的地震保险制度先后进行了15次修订和完善,其中修订和完善的内容涉及到保险范围、被保险的对象、赔付的前提条件、保险索赔的支付比例、在火灾保险中的附加比例、可保数量范围、参保的方法和种类、再保险体制、对单次地震保险索赔总额的限制、费率10个方面的内容。
二、现行日本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内容
(一)保险覆盖范围
居民户保险覆盖范围包括:居民居住的房屋及其动产,其中建筑物要全部或者部分用于居住,动产主要包括家具、设施和衣物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宝石、准宝石、诺贝尔奖牌、珍珠、书法绘画作品、珊瑚、琥珀、象牙、景泰蓝瓷器、古董、艺术品等单价超过30万日元的资产不在被保险范围内。
(二)损失的赔付范围和保险索赔支付办法
居民户地震保险仅对直接或者间接由于地震引起的火灾、掩埋、洪水、火山喷发、海啸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根据损失程度把损失分成全损、半损和部分损失,对于不同损失实行不同的保险赔付办法,具体情况下页见表1。
(三)参保方法
居民户地震保险自动地附加在灾保险的保单中。
(四)保险费率
居民户地震保险实施差别费率,费率包括基本费率、折扣费率和长期合同费率,具体情况下页见表2。
(五)保险金额
居民户地震保险的保险金额为火灾保险契约金额的30%~50%,对建筑物的最高保险金额不超过5 000万日元,对动产的保险金额不超过1 000万日元。
(六)保险索赔支付金额限制
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对保险索赔金额作了限定。2008年4月,单次地震保险索赔支付限额是5.5万亿日元[1]。
(七)再保险
居民户地震再保险在保险公司和政府之间同时实施。这一方面是由于私人保险公司很难单独承担地震风险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是克服私人保险公司仅仅考虑短期保险收支平衡的弊端,以实现对地震风险长期化的稳定管理。保单持有人把保费缴纳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全额向再保险公司分保,再保险公司把其中一部分责任向私人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把其中一部分责任向日本政府进行再保险。整个再保险的流程见图1。
再保险的实施涉及到居民户地震保险中保险公司和政府的责任分担。对于一次地震后的保险金索赔额,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与政府各自的责任分担和责任限度在日本地震保险法的实施法令和实施规则中都有明确的规定。2008年4月规定的日本居民户地震保险理赔责任见图2。
(八)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和政府除了必要的费用开支外要把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作为责任准备金累积起来以应对将来发生的地震灾害。累积的责任准备金的投资收益也作为责任准备金进行累积。责任准备金的投资要更多地考虑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所以累积的责任准备金限投资于银行储蓄、国债、公共债券和企业债券等。
三、日本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发展的成功经验
(一)居民户地震保险能够在应对地震灾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居民户地震保险在应对日本地震灾害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例如,截至2007年3月末(2006-2007财政年度),日本居民户地震的总合同件数超过了1 100万件,保险规模约为1 390亿日元,占到了财产保险比重的1.6%[2]。居民户地震保险有效地减轻了被保险人灾后重建的经济负担。
(二)多层再保险体制有利于分担居民户地震保险风险
居民户地震再保险体制通过三个合约把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三个不同主体之间的责任进行划分,使居民户地震保险的风险分散化,这对于促进居民户地震保险供给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政府在居民户地震保险中的角色定位非常重要
在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中,日本政府充当了有限的直接责任人的角色。适当的政府角色有利于减轻居民户地震保险中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这在促进居民户地震保险供给增加的同时也诱导了其需求的增加。
(四)限额保险和差别费率推动了居民户地震保险的发展
地震风险造成的损失数额往往超过单个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地震风险不符合非寿险的大数定理原则,地震风险在保险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这使地震风险很难成为可保风险。为了克服上述问题,日本通过调研对不同地震级别区域、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实施差别费率,而且规定了居民户地震保险的最高赔付限额。这有力地推动了居民户地震保险供求关系的变化,促进了居民户地震保险的发展。
(五)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成功运作的前提
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运行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根据变化了的情况不断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
四、日本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发展面临的挑战
(一)降低保险费率
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建立之初人们通过比较地震保险费率和火灾保险费率来呼吁降低居民户地震保险费率。从目前来看,民众还没有认识到地震保险费率和火灾保险费率之间存在差别的客观必然性。降低费率意味着要么政府承担更大的风险,要么需要采取其他措施。
(二)提高赔付数额
居民户地震保险赔付数额已经提高了若干次,但是赔付数额的限制和完全赔付的需要之间还存在着冲突。持续提高赔付额度仍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三)简化保险体系
居民户地震保险体制日益复杂容易使保单持有人产生误解。因此,简化居民户地震保险体系可能是一个理想的选择。出于方便的考虑,一些人主张把居民户地震保险从附加保险中分离出来单独运作。至于什么时候对居民户地震保险单独运作比较合适仍然是将来需要慎重考虑的一个问题[3]。
(四)扩大居民户地震保险覆盖面
居民户地震保险覆盖面扩大需要提高人们的地震保险意识,需要通过对住宅区地震危险性、建筑物的抗震性能、家庭财产的地震危险度等的评价来进一步制定合理的差别费率[4]。
(五)抗震防灾技术能力的提升
为了进一步提升抗震防灾技术能力,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诸如对地震风险的评估,做好地震的短期预测和长期预测,完善地震损害风险评估体系,加强对建筑物抗震能力的技术研究和应用等一系列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