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9-07-02林艳张墨赵冬梅
林 艳 张 墨 赵冬梅
摘要:目前,我国农业发展落后、农民增收缓慢,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搞活经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发展产业化的一种新的产业组织形式,同时也是农村先进生产关系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和发展,将有力促进农民发展产业、搞活经济,从而实现农业的迅速发展及农民增收。因此在当前各种农业发展思路中,努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说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关键词:农民增收;农业产业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中图分类号:F30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4-0046-02
一、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义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不改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削弱农民独立自主经营地位,不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前提下,通过资本联合、劳动联合、农产品加工及销售联合等方式,将单个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成为市场经济中的平等竞争主体,融入到市场经济当中,从而实现分散经营的农户与市场连接起来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它有助于农户对市场经济的适应和竞争,实现农业生产与市场需求的对接,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强科技服务,增加农民收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农村的一个发展方向,也是农业生产经营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新一轮制度创新。
1.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提高农民市场地位,增加农民收入
农业生产受到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制约,我国的特殊国情及复杂历史原因导致了我国农业发展相对落后,农民是地道的弱势群体。他们的经济利益经常会受到各方面的侵害,如农业增产既会面临市场供需失衡导致的“谷贱伤农”现象,又可能面临来自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压级压价,结果是增产不能增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保持农民产权相对独立的前提下,通过自愿结合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加工、储运、销售体系,把生产和流通、经营和服务结合起来,不仅可以获得加工、销售环节增值形成的利润,提高农业自身的经济效益,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集约化水平,有效地抵御自然风险,而且使家庭经营与大市场有机结合,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的谈判地位和竞争力,能够有效地降低生产、交易成本,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2.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提高农村产业化,实现农产品的规模经营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将千万家分散的农户统一起来,不仅可以通过生产过程的横向联合与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纵向联合,实现农户之间资源优势互补,有效地引导农村民间资本进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域,实现规模经营,而且可以通过实现生产标准、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农资供应等环节的统一,不断强化农业生产的质量和过程管理,实现优质品牌的塑造和品牌战略的实施。
3.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及时为农户提供各种技术服务,进一步完善农业服务体系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与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的专家和技术人员联合,相比单个农户而言,拥有强大的技术优势。另外它本身又是农户的联合体,能及时有效地了解农户在生产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迫切需要的技术,因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印发科技材料,举办各种培训班等途径及时地为农民讲解种养技术,当农户出现问题时也能亲临农户进行检查处理,关注农作物病变,使每个农户都能掌握专业生产的技术,保证正常生产。在一定程度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又把科技推广、提高农产品质量、品种改良等渗透到生产、流通各个环节,进一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利于实施科技兴农战略,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联系社会各经济主体间利益互动的纽带,对改善生产条件,推动科技进步,健全社会化服务,促进专业化生产,加强集约化经营,提高劳动者素质,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发挥着桥梁、中介和示范作用。据农业部的调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与一般农户比较,人均年收入通常要高出10%~40%。然而,目前由于经济、法律、农民观念以及政府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运作不规范
目前,我国建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数是在上级部门要求的形式下由乡镇牵头,机关干部领办起来的,带有一定的行政性。政府在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过程中充当了主角,很多经营方面的事都由政府包揽,然而,很多领导特别是乡镇的一些领导和农民还不清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职责和运作要求,在组织成立和指导运营各种合作社、生产协会等合作组织时,思路不清,致使合作经济组织偏离了民营化轨道,没有形成利益共沾、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没有真正成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独立经济实体。多数合作经济组织没有建章建制,制度约束力不强,管理手段落后,应变能力不强,规避风险能力弱,在市场风云骤然变化面前束手无策。
2.点多规模小,总体效益不高
从地域上来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基本以村为单位,以家庭为载体,通过一家带动几户、十几户;从数量上来看,大有星火燎原之势,有的县就有近千个组织但质量上存在着致命缺陷。大部分农业合作组织的业务仅仅局限于一个乡镇或一个县,普遍是以村、社、户为单位,跨乡镇的都很少,同类合作社之间也缺乏横向和纵向的联合。
3.地区发展不平衡
我国幅员辽阔,东西方、南北方经济存在着很大差异。不同地区不同的发展环境,导致在对待农村合作组织的认识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别,有些地方接受快,有些地方接受的相对缓慢。另外,让人费解的现象是城市郊区的农村本应充分利用紧靠城市能及时捕获市场信息的地理优势,大规模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农业生产与市场对接,搞活经济,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恰恰相反,不仅很少成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甚至有些地区都不知道此组织为何物。
4.组织化程度低,专业化特色不明显,作用难发挥
当前的农业合作组织大多是由分散农户自发组成,往往是大宗农副产品上市之前临时拼凑起来的,没有按合作制的机制来运作,组织结构比较松散,没有真正形成紧密的经济实体。另外很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定位不明确,既搞销售,又搞技术服务,“小而全”问题比较突出,没有形成专业特色,开拓市场能力较差。这两点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合作经济组织作用的发挥。
5.缺乏相关法律法规
任何事物的良好发展都需要适宜的法律环境,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也不例外。然而,目前我国没有专门关于合作经济的法律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缺乏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始终没有明确,政府无法对其进行规范的管理。
三、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思路
1.坚持因地制宜,多元化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的自然、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城乡居民需要不同,农产品的生产也带有很强的地域特点。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不可能采用统一模式。因此,我们要坚持因地制宜,多元化发展的原则。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举办不同特色、不同规模的合作社,实现百花齐放、分类指导。在组织形式上,可以是合作社,也可以是股份合作组织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在兴办主体上,可由农民自办和联办,可以由农民与国家技术经济部门、事业单位联办,可以由依托龙头企业办,也可以由供销社和其他涉及部门牵头办;在发展模式上,可以是合作经济组织办龙头企业,也可以是龙头企业牵头办合作组织经济,或者是采用“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总之,只要能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能帮助农民办实事,都应大胆地试验和发展。在成功迈出第一步,建立适宜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之后,还要做好归纳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的工作,用成功实例正确引导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2.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引导和协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型组织,是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它是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不以利润为目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交易上的必要服务。因而它不同于公司企业,必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近年来已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私营企业法规,唯独没有制定关于合作社的法律。制定和颁布一部有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有助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依法成立、依法运行以及保障合法权益。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赋予其法律地位,明确其法律责任,使其发展得到法律保护;正确引导社会对农村合作经济的认识;加强对合作经济组织这一团体的社会管理,从而有序地规范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与运行。
3.政府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和扶持力度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进一步扶持。目前世界各国也普遍采用扶持的办法来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偏小,资金偏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更需要政府制定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财政、金融、税收、土地、工商管理等方面给予积极的支持和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侵害其利益,不得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农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帮助安排一定额度的贷款,放宽贷款条件,简化手续,支持发展;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开发市场前景广阔、科技含量和附加值较高的农副产品深加工等相关项目时,计划、财政部门要在立项、投资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每年可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周转资金;对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减免税条件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协助办理减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