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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NGO发展现状对策研究

2009-07-02靳潇慧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20期
关键词:农民工政府

靳潇慧 任 洁

摘要:从农民工NGO发展的视角出发,分析其现面临的困境,寻求扫除其发展障碍的途径,以达到更好地为农民工群体服务的目的。

关键词:农民工;NGO;政府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0011902お

中国的农民工总量约占我国人口总量的十分之一,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从建筑工人到采矿工人,他们中大多数都从事着城市里最艰苦,最危险的工作,可以说,他们在现代化城市里的每个角落都留下了辛劳的汗水,为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体制、社会以及其自身的约束,他们多数都游走在城市的边缘,享受不到正当的公民权利。

我国农民工具有数量大、流动性强、文化素质普遍不高的特点,这不利于政府对其进行统一管理,所以,政府应在自身的努力下,积极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来缓解和消除农民工所存在的问题,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1农民工NGO的产生

农民工NGO是指直接并主要为农民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的民间公益性组织,是非政府的、非营利的、自主管理的并且具有一定志愿性质的、致力于解决各种农民工问题的社会组织。

长期以来,我国农民工的公民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同工不同酬、工资被拖欠、无社会保障、子女教育问题等已成为群体性问题。但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及法律意识公民意识的缺失往往不能与单位负责人站在平等的高度进行对话,他们不知道通过什么组织寻求什么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目前,农民工遍布全国的各个城市,分散性的特点不利于其形成一个组织,所以,他们需要能为他们代言的组织。

农民工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所从事的工作已经不是农务耕种,其工作身份已转变为工人,有些学者建议农民工应纳入工会组织中,通过工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这一途径有一部分农民工现已加入单位的工会组织,但多数农民工仍没有找到自己的组织。笔者认为,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在实际运行中会遇到层层阻力,这并不适合所有的农民工。首先,我国并不是所有企业内部都设有工会组织,农民工所在的工作单位成立工会组织的更是在少数。其次,即使单位内部有工会组织,由于农民工公民权利意识的缺失及对工会组织的不了解,也很少有加入的意愿。最后,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不利于工会更好的展开工作。

从政府角度来谈,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农民工的政策,如《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161号)中就从工资制度建设、劳动用工管理、农民工职业安全、就业服务与培训等方面加强了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但随着这一群体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职能转变的不完全,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能力还是有限的。

农民工NGO就在这种内在环境下应运而生。典型的有1998年农民工自发成立的自助组织“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1999年由研究者成立的流动人口教育与培训研究中心,深圳小小草信息咨询中心、深圳小小鸟打工互助热线等。他们为维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做了非常大的努力,例如,仅2009年8月1日-8月31日一个月的时间里,深圳小小鸟就帮助工友追讨回欠薪和工伤赔偿共计852035.35元。

农民工NGO成立后,为农民工提供了多角度的服务,主要有维权行动、热线咨询、法律援助、普法救助、志愿者培育等服务,承担了政府应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产品和一些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以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需求。

2农民工NGO面临的困境

2.1组织合法性匮乏

我国政府对NGO的管理为双重管理模式,即NGO要接受相应各级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在登记前,NGO必须首先得到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那么NGO就不能取得法人的身份。部分NGO转而选择在工商部门注册,另一部分则成为民间草根组织,不获得任何身份。这既不利于国家的统一管理,享受不到任何政策上的优待,同时也得不到社会的认可,这些都限制了NGO自身的发展,不利于其全面的展开工作、服务社会。

我国农民工NGO是近几年刚刚兴起的民间组织,存在民间组织普遍存在的问题,在注册登记方面更是受到了层层阻力。首先,难于找到可以挂靠的业务主管单位。由于农民工NGO所服务的对象在社会中属于较敏感群体、弱势群体,且其所要处理、面对的事情非常之多,非常之复杂,许多单位不愿自找麻烦,也就不愿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其次,我国民间组织的准入门槛过高。《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是我国NGO登记注册方面的主要法规,其中对NGO的准入条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必须具备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团体会员,必须具有固定的住所,必须有专职工作人员,必须有3万元的活动资金,社会团体必须取得法人资格。

目前,农民工NGO的发展极不完善,组织内的服务人员多数为志愿者,不是组织的固定工作者,所以在法定人数上很难满足法规中的硬性规定,除此之外,自发成立的农民工NGO的活动资金也是相当有限的,这一项自然也难达要求。

2.2组织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化

我国NGO多数属于公益组织,其资金获取通过政府资助、社会、企业和个人的捐助以及外国的援助。但我国大部分农民工NGO缺乏合法的组织身份,仍游离于国家的体制之外,社会认可度不高,这极大地限制了其资金的获取渠道:享受不到国家的政策优惠和资金支持,也很少有企业和个人愿意把资金捐给自己不信任的组织。我国部分农民工NGO迫不得已只有通过接受外国的援助来开展活动,有限的资金很难满足组织开展大量活动的需求。

2.3农民工利益表达机会有限

2008年有三名农民工当选为全国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农民工在人代会上首次有了话语权,这一举措标示着我国民主进程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因其名额较少,很难全面解决农民工的所有问题。

而农民工NGO内的工作人员是最亲近于农民工的人群,他们了解农民工的所需所求,农民工的心声,却由于不被认可的身份,很难向政府传达这些信息,只求能解决好农民工遇到的现实问题。这不利于从根本上来保障农民工的利益。

3促进农民工NGO发展之对策

农民工NGO是一种新生的民间组织,其组织运行模式尚处于探索阶段,目前其内部也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规章制度。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国情及农民工NGO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农民工NGO的发展需要得到政府的合法化认同,所以,政府应给予主动地特殊关照,帮扶其尽快的形成一支规范的社会团体组织,以弥补其职能方面的不足,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3.1政府在政策上给予农民工NGO组织以关照

首先,降低农民工NGO注册登记的准入门槛。鉴于农民工NGO工作人员多为志愿者,流动性大以及其活动资金匮乏的特点,建议政府适当降低农民工NGO的准入门槛,在法定人数和注册资金上不做硬性规定,同时指定相关部门作为其统一的业务主管单位。只有拥有合法的身份,农民工NGO才能更便利的服务社会,同时为政府分担公共事务。其次,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在税收上给予农民工NGO提供更多优惠政策,给予给农民工NGO捐助资金的企业以更多的减免税政策,这一方面有利于扩大农民工NGO获取活动资金的渠道,另一方面有利于动员社会各界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与扶持,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积极的内生性基础。

3.2建立政府提供资金,农民工NGO提供服务的合作机制

农民工NGO的发展更需要政府的支持与鼓励,尤其是许多草根组织法人运作经费更是匮乏,常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建议政府加大对农民工NGO的资助,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合理分工,以求共赢的合作机制。

第一,政府提供资金可以解决农民工NGO活动资金不足的困境,得到政府的支持,可以解决组织的后顾之忧,全身心的服务社会。

第二,政府加大对农民工NGO的资金扶持,等于说政府认可了组织所做的工作,组织内成员也会更加坚信自己的工作价值,也会有更多的人愿意加入到社会公益组织的工作中来,从而内在的达到全民社会参与的目的。

第三,政府提供资金,农民工NGO负责对农民工进行定期培训及文化、法律、技能方面知识的传授,不仅能提高国民的整体素质,而且可以逐步树立起农民工自觉的维权意识,有利于其公民意识的培养,有利于其更好的融入城市生活,有利于我国公平公正和谐社会的建设。

3.3扩大农民工利益表达渠道

扩大农民工人大代表名额,同时在这些名额中给予在农民工NGO组织内服务于农民工的人员以一定的比例。他们志愿服务于农民工这一群体,不存在政治性,他们长期工作于此,对其状况有深刻的了解并有良好的组织与表达能力,所以通过他们为中介来加强农民工同政府的沟通,能确保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需求得到真实的表达。

此外,农民工NGO可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并利用网络资源对组织活动及其社会贡献进行广泛的宣传,引起人们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增强社会认可度,制造强大的舆论压力,从而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以得到更广泛的支持,同时,有利于更多的农民工消除对农民工NGO的顾虑,主动寻求NGO的帮助,逐步进入组织的框架内。

随着我国政府社会治理模式逐渐趋于理性,政府分权于社会,社会组织承接起政府让渡的部分职能,也是“小政府,大社会”治理模式的要义之所在。总之,积极引导社会自治,探寻政府与NGO之间的合作之路是通往和谐社会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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