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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行业企业诚信缺失对策探讨

2009-07-02顾秀英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20期
关键词:诚信缺失对策

顾秀英 李 辉

摘要: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了多起震惊全国乃至世界的食品行业企业缺乏诚信事件,这些事件使人们的健康以及经济发展受到严重的威胁。如何从当前和长远的角度来认识食品行业企业诚信缺失问题的诸多方面,探究食品行业企业诚信缺失问题的原因,从而寻找规避的办法和解决的途径,是研究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食品行业企业;诚信缺失;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0001603お

1企业诚信缺失的成因

1.1从宏观市场及政府角度分析

1.1.1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我国现行相关食品的法律有13部,法规26个,主要集中在5个部门。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最终解释权的主体不一,法律法规相互冲突,食品安全体系中存在“角色不清”和“权限不清”的问题。同时,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明显滞后。例如,1995年正式出台的《食品卫生法》,对为假冒伪劣食品提供原料及其他材料者是否予以处罚没有作出相关规定。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目前执法部门事实上只能滞后地执法,力不从心地执法。

1.1.2监管部门过多,行政分割不明确,相关标准不统一

在2004年4月-8月,中国食品安全资源网上发布的81起有关食品质量安全事件中有13.6%,即11起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原因是由于监管不力造成的。食品产业链比较长,从种植养殖,到生产加工,再到销售、餐饮,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的有工商、质检、卫生、农业、药监、商务等将近10个部门,如一个馒头的食品安全就可能涉及七八个行政部门。其原材料的监管是农业部门,加工过程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销售中的问题又是工商部门监管。如果面粉是进口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也有监管之责,还有商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人员总数已经达到了百万之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质量检验部门对食品市场的监管是以抽查为主,对生产、销售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对抽查的食品进行检验并作出结论;工商部门对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卫生进行日常管理,但不能进行技术检验与认定;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卫生监督职责,进行食品卫生检测、检验与食品卫生评价,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对食品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对违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对食品安全进行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 从上述各部门职能规定中,可以看出,各部门职能规划分散且有所交叉,各执各的法,缺乏协调和联动,严重削弱了监管的整体效能。多头执法使很大一部分力量在相互依赖、推诿中消耗掉,部门之间形不成合力。

1.1.3监管机构检验技术相对落后

从近两年发生的几起食品安全事件来看,大多是因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当造成的。有关人士指出,目前食品添加剂已经成为食品安全的最大威胁。目前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2个品类1500多种,但真正有标准的仅几百种。而质检部门抽查检测食品时,往往要依据这些标准判定其是否合格。目前我国对添加剂的相关标准的制定程序是先由国家标准委下达计划,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食品与农业标准化研究所再根据计划进行申报,经批准后再把标准的文本写出来,一般一个标准的制定可获国家经费1万元。但是,确定一个食品添加剂是否对人有害,要做大量的毒理实验、污染调查、膳食结构调查等等。有时候一个限量标准值的确定就需要50万-100万元,区区1万元显然是九牛一毛。而且监管机构的检验设备都比较落后,跟不上“新添加剂”出现的“脚步”。一些农产品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激素残留、放射性污染、再生有毒物质,以及种子、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检测,在我国很多地区都缺乏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有的甚至还停留在感官评判的阶段。特别是一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指标,多数机构尚不能检测。落后的检测手段和技术,直接影响到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与权威性。

1.1.4一些产品缺乏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食品标准不仅总体水平偏低,而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之间重复交叉甚至相互矛盾,常常令执法部门和企业无所适从。我国的食品体系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构成。目前我国共有1070项食品工业国家标准和1164项工业行业标准,为了适应进出口食品检验,还有进出口食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578项。“安徽阜阳大头娃娃”事件曝光以后,有关部门在调查中发现,国家发布的“乳制品和婴幼儿食品标准”竟多达40多个,仅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标准就有5个。同一个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批次的同一种产品,依照有的标准检验就是合格的,依照另一种标准检验,就是不合格的,产品缺乏同一的行业标准,让很多企业无所适从。一些企业借着行业标准不统一的漏洞,根据对自己最有利可图的标准生产,造成食品质量的安全问题。

1.1.5诚信缺失机会成本低,对缺乏诚信企业的处罚力度小

我国现今的法律法规,对制假售假等行为的打击制裁不到位,企业诚信缺失的机会成本低,客观上纵容了不讲诚信的食品生产者。1999年全国因违反产品质量法规而被查处的经济案件案值达11254万元,而罚款金额为1401万元,没收金额516万元,没收合计1917万元,占总案值的17.03%。由此可以看出,生产者遭到的处罚力度非常小。生产者冒不守诚信之风险,做出不诚信的行为就不足为奇了。

1.1.6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

在我国的食品行业中,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擅自使用他人企业的名称或姓名,在商品上伪造认证标志,伪造产地等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现象比比皆是。

1.1.7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有限

上海市质监局在2004年9月公布的上海市民食品质量安全认知度调查结果显示,在800份有效问卷中,有38.3%的市民担心食品安全。此项由上海市质监局委托市质量协会用户评价中心进行的调查,对象集中在家庭食品的主要采购者。从调查结果看,目前大部分上海市民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普遍提高,60%以上的市民知道QS是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酱油、醋等食品的质量标志,多数人在选购时会把它看作首要前提。但是调查还发现,部分市民对食品质量安全缺乏判断能力,大部分市民对食品质量的认识仅局限于看保质期,或看生产厂家的牌子。上海属于我国发达地区,消费者相对产品安全的认知程度较其他欠发达地区要高,上海地区尚且如此,可想而知,其他地区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程度如何。

1.2从微观企业角度分析

1.2.1采用不正当手段追逐“利润最大化”

企业的所有者由于其自身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因而企业中往往雇佣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来代替所有者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即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这是在我国目前的市场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企业所有者追求自己的财富最大化,而经营者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且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利润直接挂钩,经营者的薪酬一般采用“基本工资+奖金(提成)”的形式,其中的奖金,就是经营者经营绩效在收入中的反应。所以,一些企业经营者会为了自身收入最大化,不惜一切手段,牺牲企业及社会的长期利益,实现短期的企业利润最大化。

1.2.2企业经营者缺乏社会责任感

企业经营者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忽视了市场经济也是道德经济,为了实现自身利润的最大化,无视社会责任。在2007年4月,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于日前公布了《2007•中国企业经营者成长与发展专题调查报告》,该报告对4586位企业经营者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企业经营者对于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的原因选择较多的是“企业经营困难”(54.4%)、“企业经营者的素质不高”(49.7%)、“缺乏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48.8%)、“社会相关部门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责任”(29.4%)。值得注意的是,“缺乏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被视为导致企业缺乏社会责任的首要外在原因,调查也发现企业经营者认为不讲诚信是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最突出的表现之一。

2企业诚信缺失的治理

2.1政府对企业诚信的治理

政府,无论是国家政府还是地方政府,作为国家和地方的管理者,在制定政策方针时,应该具有规范性,要避免随意性。政策的不稳定性,会使人们对未来充满不确定性,缺乏稳定的预期,迫使人们追求眼前利益,而不会为了不确定的长期利益去讲求诚信。政府要建立相对稳定的政策环境。这样有利于企业对长期能有一个比较明确的预期,有助于企业为了长期发展而恪守诚信。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市场的完善运作,需要依赖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作为保障。通过长期以来的相关报道,我们知道,在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同样也存在造假贩假事件,但是发生的数量却远远低于我国,其根本原因就是这些国家有一系列后续制度作为保障,比如民事赔偿制度。民事责任不仅给造假者明确了经济上的赔偿责任,而且通过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可以有效地迫使造假者退出非法所得,还可以鼓励广大受害者依法诉请赔偿,积极同造假行为作斗争。严厉的制裁,有利于司法人员对违法造假案件的裁决和执法,并使敢于铤而走险的造假贩假者名声扫地,甚至倾家荡产,饱受牢狱之苦。

而我国目前虽已颁布一些惩治造假贩假的法律法规,但是都只局限于某些领域,而在某些已经做出规定的领域,有时又未免过于泛泛而缺乏具体操作。鉴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健全有关诚信缺失惩戒的相关法律法规。

(2)整合监管部门,明确职责,制定统一标准。

2004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对这种监管格局进行了调整。在决定中明确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并且明确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3)严格检验,完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

各监管监督部门,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同时,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4)建立健全食品行业相关标准。

针对我国食品标准总体水平偏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之间重复交叉甚至相互矛盾等现象。国家各相关主管部门应该统一监管检查监督检验标准,统一思想,避免执法部门和企业无所适从。

(5)取消诚信企业奖励制度,加大不诚信企业处罚力度。

我国现今对企业诚信度的奖惩制度存在缺陷,国家及相关部门应该取消诚信企业奖励制度,加大不诚信企业处罚力度。现在社会上的做法,如对诚信企业挂牌,上红榜,进行奖励,是将一个企业讲诚信的行为认为是基于企业道德基础上的升华,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现在相关部门提高企业诚信度的着眼点,不应该放在如何奖励诚信企业上,而是应该将全部精力放在如何惩治不诚信企业。将讲诚信逐渐培养成企业的“一种习惯”,应该使整个社会造就成一个“诚信是企业的基本素质,不诚信可耻”的氛围。

(6)建立企业诚信档案、诚信缺失企业及领导者名单公开发布制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下属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收集并整理企业诚信状况的相关信息,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将企业的诚信度分为不同的等级,且企业所处的等级实行非“终身制”。每隔一段时间,监督部门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诚信度进行评定,诚信度下降的企业的诚信等级随之下降,诚信度有所提高的企业,其所属诚信等级随之上升。有关企业诚信度的相关信息,通过相关网站可以查询,并通过媒体及时发布。并对诚信缺失的企业及其领导者要制定定期公开发布制度,并对诚信缺失企业的领导者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对于诚信缺失比较严重的企业,将其领导者记入黑名单,各企业永不录用。

(7)根据企业不同诚信状况,实行不同利率政策。

根据国家及地区相关部门所建立的企业诚信档案,将企业的诚信分为不同的级别,国家通过法规等形式,规定信用机构,如银行,在对企业放贷时,根据企业的诚信度,实行差别利率,诚信度越高,企业的贷款利率越低。这样,增加了诚信缺失企业未来发展的融资成本,同时变相奖励了恪守诚信的企业,有利于诚信企业的长期发展。

(8)实行产品“召回”制度。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一方面维护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及利益,另一方面增加了企业诚信缺失的机会成本,同时强化了食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管理意识,提高食品加工制作水平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9)提高消费者相关产品知识及维权意识。

提要消费者相关产品知识及维权意识,有助于提高企业诚信缺失的机会成本,提高企业诚信度。

2.2企业自身诚信的治理

(1)加强企业及领导者诚信意识的培养。

加强企业诚信意识的培养,最基本的就是营造诚信的企业文化。企业的诚信行为与企业文化密切相关。企业文化是具有本企业特征的基本信念、价值观念、道德规范、规章制度、生活方式、人文环境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总和。企业文化表现为一种无形的力量,影响企业成员的思维方法和行为方式。所以我国企业的领导者应该注重加强对企业诚信文化的培养和优化。

另外,领导者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对企业的诚信有着重要的影响。企业制定的任何制度都不可能超越设立这些制度的人,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同样也无法超越那些创造、管理与监督制度的人的操守及价值观。如果市场中的各个参与主题都是极端自私的,那么制度建设得再好也无法完全避免企业经营中的舞弊行为。领导者的操守、管理哲学与管理风格对于企业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影响深远,直接影响到下级员工的道德行为、思维方式和品行,管理者的品行、操守及价值观是构成企业诚信的一个基本要素。因此,要强化道德教育,着力提升企业领导者的自身道德素质,尤其培养其诚信的品质。

(2)制定企业内部诚信准则。

企业内部诚信是企业外部诚信的一种内在表现形式,它是外部诚信的基础。其表现为企业内部,企业本身的诚信管理,以及企业内部员工之间,员工与管理层之间以及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的诚实与信用。

之所以在企业内部要制定诚信准则,主要原因是在企业内部营造诚信的氛围,培养员工及管理者诚信的品质,当企业广大职工都有较好的诚信度时,企业的生产经营自然而然地步入诚信的轨道中。企业具体做法可以是,一方面在人力资源管理的招募、选拔、晋升、处分等职能过程中,对人的诚实性、可靠性、责任感等诚信特征进行考查、测量、培养,进而为其他管理决策提供依据。企业在招聘员工的过程中,要采取有效地甄别手段,选择诚信意识与素质较好的员工,从源头上提高员工的诚信素质。另一方面,建立规范的企业诚信组织管理结构、企业客户资信管理制度、企业授信制度、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诚信管理责任制度规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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