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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食品标签与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

2009-07-02

消费导刊 2009年11期
关键词:食品标签知情权保护

马 腾

[摘 要]食品标签是生产者向消费者传递关于食品各类信息的窗口,也是消费者对食品最直观的认知渠道。本文就当前食品标签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如何加强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展开探讨,以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食品标签制度和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关键词]食品标签 知情权 保护

作者简介:马腾,1984年4月出生,男,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籍贯山东临沂,2007年毕业于西华大学获文学学士学位。

从全国立法机关的再三审议、社会各界的积极建言不难看出,食品安全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心的话题。两院院士钟南山先生曾做出这样的严重警示:“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如果不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再过50年,很多人将生不了孩子”。而食品标签管理作为食品安全控制的有效手段,已经成为食品消费安全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一、我国食品标签领域现状

食品标签指的是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如果把食品包装形容为食品遮风挡雨的衣服,那么附着在食品“衣服”上的标签可以说就是消费者购买食品时的“指南针”。我国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强制性国家标准(GB7718-2004)更是规定了食品标签强制性标注的内容。但从目前我国食品标签落实情况来看,虽然食品标签合格率逐年提高,但食品标签上的混乱问题仍很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预包装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问题。可以说在超市随处都可以见到只有省名产地无厂名地址的产品。而有些进口商品干脆只标注“某国出口”,既无厂家名称和地址,又无其国内代理经销商的名字。

(二)标签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问题。最为常见的是有些袋装食品既没有标注保质期,也没有标注具体生产日期。有的则只注明保质期,“忘了” 生产日期,或写着生产日期见某处,其实却无法觅其踪影。

(三)消费者看不懂食品标签,如此标签存在的意义就大大降低了。以防腐剂为例,大部分消费者都不喜欢看到“防腐剂”这三个字,因此厂商也就敷衍地仅标识“苯甲酸钠”或“山梨酸钾”。这种食品标识方法让消费者感到被欺骗了。2007 年,杭州两名消费者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由状告某著名饮料公司,原因就是没有将所含的“苯甲酸钠”注明为防腐剂。

(四)关于标签上标示模糊的食品添加剂问题。譬如说苏丹红、吊白块、福尔马林、三聚氰胺等的非法添加而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让人们对食品添加剂有了偏见。这个时候厂家通常采用的方式是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与实际不符。这反映出食品添加剂领域信息不透明,行业内部对于消费者的态度不坦诚。

食品标签存在的上述问题严重干扰了消费者对欲购买食品的信息识别能力,增加了食品消费的安全问题。食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它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然而消费者经济力微弱,市场信息的主动权常被生产者与销售者掌握。产品信息的不对称使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往往成为厂商广告和促销手段的牺牲品。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消费者知情权的缺失,消费者常常遭受财产、人身利益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与安全也受到威胁。

二、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具体内容及意义

我国对消费者的知情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该条作了如下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应该说,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促进社会生产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有利于减少交易风险及损失。根据民法基本原则,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消费者有权终止履行,但是寻求司法救济的“成本”及举证的负担,使受非法侵害的消费者常常得不偿失。而以“预防为主“的消费者知情权可以有效降低救济“成本”。此外,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使可以有效连接生产与消费两个环节。如果经营者提供的产品信息是非真实的,消费者的权益经常受损,那么作为弱者的消费者就容易对消费活动产生一种抵触、戒备甚至怨恨心理,这样就会给消费者造成一定的心理抗拒,从而影响社会再生产过程。

三、从食品标签领域入手完善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若干建议

(一)依法建立一批独立、公正的测评机构,确保食品标签的强制性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食品标签中的标识内容涉及食品科学领域的一系列专业性知识。单凭消费者有限的知识水平很难有一个准确科学的断定。这就需要专业的检测机构对食品标签的标识内容进行客观、科学的定性定量分析,确保标签标识的真实性有效性。

(二)充分发挥政府的行政职能在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中的应有作用。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广泛宣传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制度,使消费者明确自己的权利,然后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政府也应该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资质的信息,并为消费者开辟获取信息的各方面渠道。其次,理顺监管机制。目前我国保护消费权益的机构有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几个职能部门。各个职能部门职责交叉,时有争功诿过、合作不力的现象发生。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要进一步整合各部门资源,细化其分工,加强相互间合作,使之真正成为消费者权益的维护者。

(三)不断完善我国关于食品标签和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批关于食品标签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其中,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中知情权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因此,积极完善相关立法,建立以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为基础、以对消费者其他具体权利列举为补充的消费者权利保障体系,扩大消费者知情权的救济范围,并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监督权等权利落实到实处,并增强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结语: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食品标签作为消费者选购食品不可或缺的一环,却很容易受到忽视,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薄弱环节。其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更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的充分表达。不容否认我国食品标签领域还存在诸多问题,与此同时消费者知情权作为一种新兴的权利类型,公众的认知度还不够。我国在日渐完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的同时也要从食品标签的规范入手,更加全面地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如此,方能有利于维护交易公平,建构市场诚信体系和营造和谐的消费氛围。

参考文献

[1]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2]章国团:《我国食品标签及相关法规与国际规则对接的探讨》,载《东南传播》2006年第二期

[3]黄群财:《论私法上的知情权》,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04.5

[4]王雅琴,高萍:《消费者知情权研究》,载《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年8月

[5]孙有恒:《食品标签的规范及注意事项》载《中外食品》2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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