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学思考
2009-07-02陈晓声
[摘 要]作为目前国内旅游的主要渠道,旅行社对推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起着非常大的作用,但作为其配套产业的旅游保险业,尤其是旅行社责任险却存在着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普及旅游保险的相关知识,完善旅行社责任险相关规定是保证我国旅游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旅行社责任险 旅游意外险 责任 保障
作者简介:陈晓声,1972年生,男,江苏省扬州市人,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江都支行行长。
在我国,旅游保险本身形成的时间很短,相应的规定法则还处于日渐完善的阶段。人们在选择旅行社外出旅行时,对旅游行业的法规却不甚了解。一般说来,旅游保险按被保险人可以划分为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前者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游客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时,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险种;而后者是指旅行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游客在外出旅游的过程中,遭受到非本意的、外来的和突然的伤害时,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行为。[1]
一、案情简介
2001年初有一个旅游案件引人瞩目,成都市民侯恩卡和妻子邱天与四川省中国旅行社签订了赴马来西亚8日游的旅游合同。1月26日下午2时许,在兰卡威的湿米岛,侯恩卡下海游泳仅十分钟就被发现溺水,口吐白沫,40分钟后,在兰卡威医院证实侯已死亡。事故发生后,侯恩卡的家属已经拿到了30万元的保险赔付。死者家属认为,四川省中旅在组织出境游的过程中有诸多过错:如未按法定要求配设领队;导游不懂溺水的急救常识,错过了最好的抢救时机;旅行社提供的湿米岛海滨浴场并非正规浴场,没有专人管理,没有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甚至没有救援人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等等。而旅行社未履行法定的保障游客生命安全的义务,是导致侯恩卡溺水死亡的重要原因,并有主观上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省中旅赔偿原告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约50万元,并要求省中旅公开赔礼道歉。而旅行社认为,自己已按规定办理了保险,游客侯恩卡在旅游中死亡,属意外事故,保险公司赔付后,他们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因此不承担其他的责任等等。
此案的判决是武侯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3原告(均为侯恩卡的亲属)精神抚慰金各1.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据说,此案的判决还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笔者认为,该案的判决值得商榷。此案的判决,更多的是从呵护脆弱的旅游行业这一角度而作出的。从法理上讲,旅行社有过失,不能以旅游意外险来减免自身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这才是合理合法的。本案判决中的精神抚慰金赔付,也说明旅行社存在过错,否则旅行社不会承担一分钱的责任。本案是以侵权之诉来诉讼的,是否存在过错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精神抚慰金的判赔证明了旅行社过错的存在。
本案推动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的颁布,其中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所谓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上列案例如果在该规定通过后诉讼,则判决结果肯定不一样。旅行社的经营风险以通过社会保障体系来化解,而不是通过企业法人自身的力量去与巨大的经营风险来抗衡。
二、旅行社责任保险及实施
凡是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旅行社责任险。它的保险责任范围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游客遭受的:(一)因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二)因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医疗费,必要时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及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因行程延迟所导致的费用;(三)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导致的损失;(四)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上述各项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中的每人赔偿限额,即国内游每人每次赔偿限额是8万元,国际出入境游每人每次赔偿限额是16万元;国内旅行社年度赔偿限额是200万元~1000万元;国际旅行社年度赔偿限额是400万元~2000万元。另外,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游客及施救游客的财产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该项费用每人赔偿总金额国内不超过16万元,国际不超过32万元。该保险还有附加旅行社特殊旅游项目责任附加险。游客在从事由旅行社组织的赛车、赛马、攀岩、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具有高风险的旅游活动过程中,旅行社可以就由于自身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游客人身伤亡和随身携带行李物品损失向保险公司投保,如依法应由旅行社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以负责赔偿。附加条款的费率为旅行社责任保险基本费率的20%至30%。而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参保责任保险的旅行社并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一是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二是由游客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三是游客在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失。[2]旅行社责任保险保的是旅行社,旅游意外险保的是旅游者。如果意外的发生与旅行社没有关系,消费者就不能得到这种旅行社责任险的任何保障。旅行社购买了责任保险,并不代表消费者的出游得到了完全的保障。
在旅行社责任险的实施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首先,旅行社的经营不规范,对理赔中应该承担及时提供相关证据的责任和义务认识不足。旅行社为了招揽更多的旅游者,常常夸大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当旅游者发生的事故属于旅行社主观扩大的保险责任范围时,保险公司就会拒赔,由此,容易引发法律纠纷,损害了保险公司和旅游者的利益。[3]同时,旅行社对理赔中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据的责任和义务认识不足,旅行社出了事故后理赔不积极,直接导致了理赔难。
其次,责任界定得模糊导致旅行社难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从旅行社责任险的角度而言,主要是由于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坏时,由保险公司根据有关条款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规避旅行社责任风险的一种保险。但在实际操作中,究竟是旅行社的责任还是游客的责任,并不是那么容易确定的。而责任归属不明确,保险公司就可能拒赔。实际上出险很少是因为旅行社的责任,自然就很难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同时又很难让团队中的游客认同旅行社在出险中无责任。旅行社往往成了被转嫁的风险“影子承担者”。[4]
三、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保险业的制度完善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旅游保险市场的调研,充分听取旅行社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合理确定保险责任。尤其是对于旅行社经营中,占比例高、同时也是事故责任纠纷比较多的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和食物中毒等风险,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进一步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
其次,要完善商业保险与强制保险之间的关系。比如根据欧盟理事会的规定,办理申报国家签证需购买不少于3万欧元、具有境外救援功能的意外医疗保险。我国也可以通过法定险来形成规模,通过规模来强化保险公司的理赔能力,通过提高理赔能力来改善保障水平。从保险产品延伸的角度看,需要完善事前管控、事中救援、事后理赔的链条化体系。在这其中建立我国自己的专业的旅游救援体系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在我国发展较成熟的救援公司主要还是来自发达国家的,我国自己的救援体系的专业化程度还不高,数量也很少。应该建立政府、商业、半民半官等多层面的救援体系,拨付专门救援的经费,同时需要通过指定相应的医院等方式建立虚拟的救援体系,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救援效率。[5]
再次,应充分发挥旅游行政管理的作用,促进旅游保险规范经营。国家旅游组织即旅游行政管理组织在推进我国旅游保险发展中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制定竞争规则并且监督规则的贯彻落实。旅游行政管理组织尽快制定出关于旅游质量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将旅行社是否开办旅行社责任险作为对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旅行社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险的监督与检查,依法督促旅行社向游客推荐旅游意外险,如,旅游行政管理组织在向旅行社办理经营许可证和在进行旅行社业务年检时,对于没有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旅行社进行必要的惩罚,以有效地提高旅行社办理旅游保险的自觉性,使其在普及旅游保险活动中发挥作用。[6]
最后,加强我国旅游保险服务的人性化管理。中国旅游保险服务应将事后理赔变为提前介入和及时有效的援助,使消费者感受到人性化的服务。随着国民素质的提高、各方对旅游保险的宣传推进和旅游保险市场的规范,国民保险意识将大幅度提高,将逐渐养成外出旅行购买旅游保险的习惯;旅游行政部门和保险监督部门的合作与协调日益加强,从而带动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加强;随着中国入世和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中国旅游保险市场除面临冲击以外,还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7]
参考文献
[1]李燕怡、姜洪峰、刘明:《旅游保险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载《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2]崔连伟:《对于发展我国旅游保险业的思考》,载《旅游学刊》2003年1月
[3]周力:《旅游保险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载《大连大学学报》2007年4月
[4]厉新建、魏小安:《中国旅游保险的改革与创新思考》,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5]厉新建、魏小安:《中国旅游保险的改革与创新思考》,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6]崔连伟:《对于发展我国旅游保险业的思考》,载《旅游学刊》2003年1月
[7]赵栋栋、李平:《中国旅游保险发展趋势及对策分析》,载《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