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法治大学与大学自治
2009-07-02祝安
祝 安
[摘 要]在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大学的外在社会性和内在学术性同样受到广泛的重视。高校作为社会文化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的改革与发展是否遵循法治的要求、体现法治的精神,对其他社会组织具有重要的示范和辐射作用。构建法治大学是依法治国精神的大力推进,是自主管理、民主管理、科学管理、依法管理等基本理念和目标在高校建设中的推行。
[关键词]法治大学 高教法治 大学自治
一、构建中国特色法治大学的必然性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要求构建中国特色法治大学。依法治校是高校现代科学管理的重要标志和内在要求,是21世纪高校管理的重要理念和必然趋势。现代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在高校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显,需要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节高校各项管理活动,使高校管理能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二)高校与各种主体关系的变化及调整,要求构建中国特色法治大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高校与相关主体间的关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这种变化必然要求高校确立法治观念构建现代法治大学。一是高校与政府的关系发生变化。《高等教育法》颁布以后,高校摆脱了政府附属品的地位,成为独立的法人,并取得了办学的自主权。二是高校与教师、职工、学生的关系发生变化。这三者是相互独立的主体,对于这些关系的调节必须变过去惯用的行政手段为现在的法律手段。三是高校与企业、组织、个人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
(三)高校内部管理模式的逐步转型,要求构建中国特色法治大学。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高等教育开放发展态势的出现,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也面临许多新的问题,迫切需要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机制与制度,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各方面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
二、构建中国特色法治大学的战略目标
(一)以法治建设保障大学理念实现。大学的发展伴随着大学理念的不断革新,而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始终是大学理念中经典永恒的主题。大学的法治建设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关于大学的宏观治理问题,以法律的形式合理界定大学、政府、社会三种力量各自的角度和职责。二是关于大学微观治理问题,让校党委行驶的政治权利、校长行驶的行政权力、教代会学代会行驶的民主权利等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科学分配、和谐相处。
(二)用法治要求规范高校管理行为。一是制定校纪校规的法治化。大学应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对其做一些操作程序上的解释。在各项校纪校规制定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法定程序,提出议案、讨论、表决、通过和公布,同时,要充分利用教代会、学代会等。二是执行具体管理行为的法治化。在具体管理活动中必须切实履行送达与告知制度、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和听证制度等,确保学校在运用权力时符合法定要求。三是权利救济的法治化。在高校中权利的救济方式是多样的,有仲裁和听证等。高校可以组成仲裁机构,邀请学术专家、法律专家作为固定的仲裁员,以随机产生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临时仲裁员,立案处理一些学术纠纷等案件。
(三)形成以人为本、和谐有序的校园环境。依法治校不仅是管理学校,更重要的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人文关怀,切实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平公正、诚信友爱的和谐校园环境。当学校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学校应依据法律法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赋予教师、学生行驶的职权和享受的权益。在依法治校中,高校尊重教师、学生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尊重教师、善待学生是学校管理工作的基本出发点,是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四)使法治精神融入高校校园文化。法治建设需要有优质的法律文化来确保立法的民主、执法的谨慎、司法的公正、守法的自觉、民主参与的有序与热情。校园文化不仅能保留优质法治文化的精髓,其相对淡化的权力色彩和人们对大学的普遍信任,使其更具亲和力和辐射力。所以,将法治的精神融入高校的校园文化,并成为其主流,必将对校内外个人的法治素质和社会法治水平的提高产生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我们可以通过“法治文化进校园”等工程,用文化的魅力感染周边群体自觉学法守法用法。
三、高教法治对大学自治的保障与规范
大学自治是高等教育管理中一种特殊的管理组织形式,是保障大学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团体享有不受国家、教会、政府及其他组织、个人干预的自由,由大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己决定各项事宜。一般认为大学自治有以下三个层次的内涵:其一,大学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有所为有所不为;其二,大学尽可能地免受外部势力的干涉,享有充分自主权;其三,大学最大限度地选择与外部互动的方式,最巧妙地配置大学所拥有的各种社会资源。
保护学术自由是实行大学自治的理论根源,因此,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是一对互生互存的概念,两者互为条件,相互依托。大学自治是学术自由的初始行为,而学术自由是大学自治的最终目的。具体而言,实行大学自治的根本原因在于旨在保障作为公民基本权而存在的学术自由。
应该说高教法治与大学自治是共同作用于高等教育领域的,两者均是高教发展的必然选择,同时,这也是高校发展相适应的。高教法治对大学自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对大学法治的保障与规范作用。
(一)高教法治对大学自治的保障
其一,高教法治为大学自治提供立法保障。虽然,大学自治先于高教法治而存在,但是,大学自治若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将没有法治根基。如我国高校的自主权也是通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得到确认的。因此,大学自治只有得到法律的确认,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并顺利实施。
其二,高教法治为大学自治提供执法保障。高教法治要求高教领域的管理必须依法进行,同时,高教行政法治也为高校的执法提供了依据,并且规范了高校的执法行为。
其三,高教法治为大学自治提供司法保障。司法保障是最有效地、最常用的保障大学自治的手段。对于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侵犯大学自治的行为,高校可以采取各种救济手段。与其他的救济手段相比,司法救济更具有权威性、最终性等特点,是保障大学自治的有效手段。
(二)高教法治对大学自治的规范
高教法治在为大学自治提供保障的同时,也对大学自治进行规范,保证大学自治沿着法治的轨道运行。一方面,大学自治接受国家权力的监督。国家权力对大学自治的监督主要包括国家权力对高校校规的监督和对高校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另一方面,大学自治必须遵循法治的基本要求。一是大学自治的程序要求合法。程序合法、公正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二是要求完善高校的内部救济制度。大学自治决定了国家权力的监督是有限监督,为了更大限度地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有必要完善高校内部的救济制度。
参考文献
[1]胡建华,大学制度改革的法治化问题探讨,高等教育研究,2005年2月第26卷第二期
[2]贺佐成,大学法治教育的问题与建议,行政与法,2004年10月第10卷
[3]刘桦,杨金华,从法治视野看大学自治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平衡,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报,2008年第27卷第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