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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营企业进军污水处理产业的投资模式及风险防范

2009-07-02陆建祥

新媒体研究 2009年10期
关键词:风险防范

邱 方 陆建祥

[摘要]针对污水处理产业的特点和投资环境,分析在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民营资本进入污水处理设施投资领域的投资模式和风险防范措施,以促进企业收益与社会效益的共赢。

[关键词]污水处理产业 投资模式 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597(2009)0520194-01

随着全球金融危机愈演愈烈,我国实体经济也遭受到了巨大影响。2008年11月,国务院宣布了总额为4万亿的经济刺激方案,以期通过大规模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污水处理设施作为重要的环保基础设施将迎来新一轮的建设高潮。民营水务企业应当如何抓住这次难得机遇,掘金四万亿呢?

一、社会资本投资污水处理设施的环境分析

(一)社会资本投资污水处理设施的政策法律环境

污水处理产业具有自然垄断、投资巨大、风险低和收益稳定的特点。过去我国的水务设施一直是由政府兴建和运营,不对社会资本和外资开放,但遇到了资金不足和效率低下等严重问题。温家宝总理在2001年的太湖水污染防治第三次工作会议上指出,要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金投入水污染防治,推进污染治理的企业化、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明确指出支持社会资本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参与环保公用事业的建设和运营。

(二)污水处理产业价值链分析

污水处理产业的价值链可以分成项目投融资、项目建设和项目运营三个阶段。目前,大型水务企业都专注于项目投融资,通过资本运作的形式迅速扩张,寻求规模效益。该行业扩张成本低,风险较小而且收益可观。但是,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及运营是资金密集型行业,是否拥有强劲的投融资能力是企业能否进入该行业的最重要标准,因此,投融资环节是整个产业链的龙头,投资企业把握着产业链的主导权。

二、民营企业参与污水处理产业的投资模式

根据国外污水处理企业的发展经验及国外大型水务企业在国内污水处理企业的实际运作,民营企业参与污水处理

设施投资运营的模式主要有TOT、BOT、PPP等。对每种模式适用的具体情形及其特点分析如下:

1.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

TOT即移交运营移交,是指政府对其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向社会投资者出让资产和特许经营权,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社会投资者组成项目公司,在协议期内通过收取服务费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利润,协议期满时,投资者将污水处理厂无偿移交给政府。

TOT模式的优点在于:第一,TOT模式适用于已经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项目的建设过程;第二,由于政府能够更快收回投资,并且在转让后能够减少其财政补贴的支出,政府部门更倾向于这种合作模式,易于达成合作;第三,运作周期短,不确定性小,风险较小;第四,并购已建成的污水厂可以迅速地占领市场。TOT模式的缺点在于:所并购的污水处理企业一般都效益较差,达到盈利状态还需要一定时间的调整。

2.BOT(BuildOperateTransfer)

BOT即建设运营移交,是指政府与社会投资者签订合同,由社会投资者组成的项目公司筹资和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在合同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该设施,通过收取污水处理费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合同期满后,社会投资者将运行良好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模式的优点在于:第一,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和风险负担,更易与之达成合作;第二,这种融资方式的组织结构简单,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协调比较容易。BOT模式的缺点在于:第一,涉及到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周期长,成本高,风险大。第二,风险分配不合理,投资方承担风险过大,加大了融资难度。

3.PPP(Private Public Partnership)

PPP是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合作,形成一种伙伴关系。具体内容是由政府和社会投资者共同参与某个项目的建设与运营,成为利益共同体。在这种合作模式中,参与合作的各方将共同承担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责任与风险,使合作各方均可达到比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效果。PPP模式有利于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同时也是一种高难度、创新性的投资建设模式。

实际上,PPP模式是对BOT模式的优化,所以也称作“准BOT”模式。对于私人投资者来说其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第一,政府与私人投资者共同分担风险,私人部门承担的风险小于BOT模式。第二,政府与私人投资者形成利益共同体,有效缓解BOT模式中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的问题。

三、民营企业投资污水处理设施的主要风险防范

如何有效地识别和防范各种风险对项目投资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本文认为,对于民营企业投资污水处理设施项目而言,最需加以防范的两种风险是政府政策风险和运营市场风险。

(一)明确政府的义务和责任,防范政府政策风险

目前,我国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特许经营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2004年3月14日发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6号);2005年4月10日发布的《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有关社会资本投资污水处理产业的法律法规基本处于空白,现有的规定中效力等级最高的是建设部的部门规章,项目投资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民营企业投资污水处理设施,尤其是在BOT模式的情况下,由于期限较长,需要将政府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的相关义务和责任以《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合同》的形式加以明确。

(二)通过合同约定防范运营市场风险

运营市场风险是指污水处理设施的实际处理量小于设计规模的风险。由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实际处理量取决于市政网管的建设情况以及市政部门的分配,污水处理设施会面临“吃不饱”的风险。为了防止在项目运营中没有足够的污水来源,投资者应当在与当地政府所签订的合同中明确水量不足时双方的权利义务。例如,自运营之日起一年内供水量不足设计规模时,按照设计规模的80%计费;一年后供水量不足设计规模时,按照设计规模支付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由当地政府财政担保,在当月结算后15日内支付给污水处理企业。

四、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民营水企仍然面临着机遇。有一定资金实力的民营水企可以通过投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资本扩张,以取得长期、稳定的收益,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共赢。

参考文献:

[1]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陈亢利、马晶晶,《创新中国环保市场的投融资机制》,环境科学动态,2005.1.

[3]龚云华,《水务上市公司扩张战略透析》,上海证券报,2003.12.17.

作者简介:

邱方(1984-),男,汉族,山东兖州人,南开大学法学院2007级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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