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社会责任思考
2009-06-30汤丽娜
汤丽娜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公司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目标而不顾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权利意识的觉醒使人们对“公司社会责任”呼声日益高涨。文章以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为出发点,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并对如何准确理解公司社会责任提出一些基本看法。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F426.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09)24-0176-01
大陆最早研究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学者之一刘俊海的定义是: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赢利和赚钱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
1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现状分析
①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规定。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17条第一款规定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首先要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其次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再次要加强劳动保护。除了公司法的规定外,其他相关法律对市场经营主体社会责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如保护环境,依法纳税,分担社会就业等社会责任。上述内容看,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规定较为抽象,单一,主要是公司对职工的社会责任。②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缺陷。对于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我国立法已给出肯定答案。但公司社会责任内容庞杂,非公司法中简单的一项条款所能囊括。学者刘连煜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分为三个层次,即遵守法令责任、实践公司伦理之责任和谓之自行裁量责任。新《公司法》并没有准确界定公司社会责任概念,《公司法》和其他专门立法中没有明确提出这些法律规定的责任就是公司社会责任,使公司社会责任立法不成体系,没有系统化约束和保障。
2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与完善
①严格贯彻新《公司法》规定。完善与公司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司法力度。在中国,实现公司社会责任首先要实现企业的守法责任,这是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最低要求。例如, 对于新《公司法》规定的职工享有职业培训和岗位培训,参加社会保险以及关于报酬、工作时间的规定,股东享有的提出诉讼、退出公司等规定都应该严格贯彻落实,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剥夺其权利和自由。
②完善公司违反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及权利救济制度。我国新《公司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但仍缺乏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方式,为避免法律执行力不足,需要公司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相配合,达成完善的体系。
公司作为一个法律和社会中的人,占有和处置了社会大部分资源,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如环境保护、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片面强调公司营利性,也酿生了诸多社会问题,如欺诈消费者、污染环境、损害债权人等。目前普遍存在公司缺乏诚信,唯利是图,不注重员工福利等问题,新《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司法救济,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新《公司法》第205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损害职工和小股东权益的法律责任则完全没有规定。当务之急是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完善发展新《公司法》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与其他配套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等衔接。
③引导企业参与社会责任标准认证。企业社会责任的推展离不开相关社会责任标准的认证活动。这类认证应在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从社会、经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给予客观评估,定期公布评估结果,使之成为权威的参考依据。社会责任标准认证客观上形成一种约束机制,促使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因此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参与认证。根据我国国情,认真研究国际上相关标准建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认证制度。
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发源于美国,产生伊始便引发争论无数,有关公司社会责任内涵外延的争辩加速了公司突破营利的唯一目的性。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也由侧重于道德伦理层次向法律层次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现代企业,在追求营利的同时,应以高度责任感关注赖以生存、并将继续向其索取财富的社会。一个没有社会责任意识的企业不可能永续经营,一个缺少强烈社会责任意识的企业的社会,也不可能健康发展。惟有力争牟利、遵守法律、重视伦理并乐善好施的企业,方堪称为真正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方能在自身发展中与社会形成良性互动,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