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建设语境中“社会”涵义析解
2009-06-29蒋占峰
蒋占峰
摘要:“社会”是翻译日本文献而来的一个词,它与我国古代的“社”与“会”的涵义截然不同,也不同于通常人们所言的“社会”。在社会建设语义下,“社会”强调社会的总体利益和社会性目标、注重社会成员基本需求的满足、强调社会中个体发展的公平性、社会服务提供的完善性等。进行以社会公平为核心的社会建设需要对“社会”涵义作进一步的析解与厘清。
关键词:社会建设;社会;涵义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09)03-0038-03
党中央提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战略构想是我们党和国家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历史时期的重要任务,这已经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理论界和学术界对此的研究也是高潮迭起、成果颇丰。但是,不论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是进行社会建设,都涉及到“社会”这一概念。而理论界和学术界很少有人对“社会”这一概念的内涵进行梳理和澄清,研究者大多根据自己的理解或约定俗成的观点为前提进行研究,造成“社会”这一概念在使用上不确切,有时甚至涵义相左;在社会建设的实践中也会因基本概念界定不完全清楚而出现现实的偏差。因此,进一步厘清“社会”的涵义是进行相关研究和实践操作的首要前提。
一、“社”、“会”语义之源
从语源学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古代,“社”与“会”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社”早于“会”,“社”与“会”尚有一定的区别。
关于“社”的含义探讨,明末清初以来,屡有人在。探讨的结果主要有以下五种:(1)社是土地之神。《孝经·纬》中说:“社,土地之主也。土地阔不可尽敬,故封土为社,以报功也”,即说社是土地之神。(2)社是古代乡村基层行政地理单位。顾炎武说:“社之名起于古之国社、里社,故古人以乡为社”。《左传》昭公二十五年:“齐候唁公曰:自莒疆以西,请致千社。”据注,当时二十五家为一社。(3)社是指民间在社日举行的各种迎神赛会。《古今类书纂要》中说:“社无定日,以春分后戊日为春社,秋分后戊日为秋社。主神曰勾芒。民俗以是时祭后土之神,以报岁功,名曰社会。春社燕来,秋社燕去。社神又名勾龙。”这里“社”的活动不仅反映了民间的迎神赛会,还反映了农业社会的特征。(4)社是指信仰相同、志趣相投者结合的团体。顾炎武认为:“后人聚徒结会亦谓之社。”这一类社不仅聚徒结会,而且参加者大抵气味相投、志趣相合。(5)社可指行业性团体。
“会”是指集合、汇合、聚会,人聚集之地即可称“会”。然而需要补充的是,不但人相聚称“会”,物相聚也称“会”。古有“天之会,五星集于房;地之会,江河朝宗于海;鬼神之会,黄帝会万灵于明庭,岁终会聚万物而腊飨之”之说。“会”也可作为一种团体讲。作为团体的“会”最迟出现在北朝北魏初年,当时译出的《杂宝藏经》中说:“尔时舍卫国,有诸佛弟子、女人作邑会,数数注至佛边。”
综上,“社”与“会”相比,其含义较“会”更为广泛。从“社”的五种含义中可以看出,“社”与“群”是联系在一起的,人相聚则为群。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社”和“会”的含义则可归趋于一。而在汉语中,“社”与“会”一词一起使用最早出现于《旧唐书·玄宗上》(本纪第八):“礼部奏请千秋节休假三日,及村闾社会”,其涵义是人们为祭神而集合到一起,与今日之用法相去甚远。真正广为使用的“社会”则来自于日本人翻译的“society”。
二、“社会”概念的常态分析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的《现代汉语词典》对“社会”一词的定义是:“1、指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也叫社会形态。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类社会的五种基本形态。2、泛指由于共同物质条件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美国生物学家威尔逊(Edward O.Wilson)对社会一词的定义是:“一群以协作方式组织起来的同种生物”。可见,二者的定义有很大差别。那么,由“社”和“会”联结而成的“社会”的涵义到底是什么?要弄清这个问题,需首先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1、“群”与“社会”
在英语中,society来自于拉丁语socius,socius在拉丁语中意思是“伙伴”,因此,society有“群”之意。后来,中国人通过日本人这个中介翻译西方的文献时把society译为“社会”。也即是“人群”之义,有的学者干脆把society译为“群”。1887年黄遵宪在《日本国志》中已提到“社会”一词,但当时并未引起注意,后来由于严复的译介,曾有一段“群”与“社会”并用的时期,大体上从甲午之后到义和团运动之间是“群”的概念流行,此后有一段时间,两者交迭使用,到辛亥革命前四、五年,“社会”一词才取代“群”的概念而流行。1905年《新民晚报》专门解释“社会”这个名词,认为“群”之一字不足举“社会”之全义。编者认为,“社会者,有机体也”,“社会属于有机体,凡有机体之物其全体与其各部分协力分劳乃能成长……凡有机体必有生殖有成长有代谢机能,而社会皆备之”。“社会者有意识者也”,“社会以人为其分子,众人意识之协和统一,即社会之意识也”。可见,“社会”是比“人群”更深刻的东西,它所强调的是一种以自觉的努力,组合部分与全体的基础性、自发性社会组织工作。
2、社会学多维视角中的“社会”
在社会学领域,以社会为研究对象的社会学,对“社会”这一简单又复杂的概念至今没有统一的认识。
埃米尔·迪尔凯姆认为,社会自身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实体,它区别于并且不可被还原成自己的各个组成部分。他强调作为实体的社会处于“常态”与“病态”之中,为了避免“病态”的出现,就必须满足社会系统的需要。
达维多夫认为,社会是由各种相互关联的元素及子系统、属性及关系组成的系统的一种类型,其个体建立在反馈机制之上,其目的在于借助于一定界限内起作用的规律实现个体活力的极值原则。
郑杭生认为,社会的本质既不是在整体、也不是在个人之中。而只能在人与人的关系、人与整体的关系中去寻找。他认为社会有以下特征:由人群组成;以人与人的交往为纽带;是有文化、有组织的系统;以人们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具有心理的、精神的联系;是一个具有主动性、创造性和改造能力的活的机体。
王思斌认为社会有如下涵义:(1)社会是由有意志的个体组成,社会是人们共同生活的结合体,社会是人的社会;(2)社会是有意志的个体通过互动而形成的,社会是一个互动的体系,共同的兴趣和结合在一起带来的利益是人们结合成社会的深层原因;(3)社会是由相关的社会关系积累、联结而成的。社会是社会关系的体系,这些社会关系是在具体情况下人们共同活动的规范。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社会曾作过多方面的论述。马克思认为:“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
互活动的产物。”“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在生成、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按马克思的观点,社会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是以人为中心的,但社会不是单个个人的堆积或简单相加,它是人与自然之间和人与人之间双重关系的统一。
从以上可以看出,不同的学者对“社会”界定的侧重点不同,有的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有的从社会个体的角度,有的则从社会关系的角度等等,但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两大类:社会实在论和社会唯名论。社会实在论认为,社会是实在的,是客观存在的。社会是有各种规范和制度构成的有机整体,社会外在于个人、超越个人,并对个人具有强制性。社会实在论认为社会并不是简单地个体之集合,而是客观存在的东西,是真实的实体,人们能够感受到其存在。与社会实在论相反,社会唯名论认为个人和个人行动是实际存在的,个人及其行动相对于社会来说是先在的,社会只是个人行动的产物或互动的形式;对社会的认识是以对个人的认识为基础的,认识社会的目的最终也是为了认识个人。
综合社会实在论和社会唯名论的观点,可以概括出社会学中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即人、社会行动和社会关系。人是作为社会活动者的人,有自然和社会两种属性;社会行动是人的社会行动;人在社会行动中互动、发生联系,衍生出社会关系,创造出文化和人类文明,形成一个有组织、有规范的有机体,从而构成整个社会。
3、“社会”的现实演绎
丹尼尔·贝尔将社会分为经济、政治和文化三大领域,且三者各有其特殊规律性,但三者又并非截然分开,它们之间相互协调和统一。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关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之间的关系上一直沿用固定模式,即社会包括经济、政治、文化。遇到不能明确归类的问题,则直接归属于社会,认为社会包罗万象。
新时期召开的十七大,在报告中提到“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并列举了社会建设的六个方面: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社会管理。从此,社会建设成为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相并列的概念和领域。社会,也从一个潜在领域上升为显在,演绎出相对具体和确切的内容,为人们所进一步认识。
三、社会建设语境中“社会”涵义的厘定
1、“大社会”建设中的“社会”释义
党中央提出“社会建设”,毫无疑问,首先要有“社会”,然后才谈得上建设。近代以来,以梁启超、傅斯年等学者为代表的知识分子认为,中国“有群众无社会”,并且中国人“喜欢群众的生活,不喜欢社会的生活”。
五四运动之前,民众对政治和革命的彻底失望,使其全部注意力放在政治以外的文化和社会工作。最具代表性的是梁启超,他在民国四年说:“吾以二十年来几度之阅历,吾深觉政治之基础恒在社会”,“吾方欲稍辍积年无用之政谈而大致意于社会事业”,并感叹“举国聪明才智之士悉辍集于政界,而社会方面空无人焉”。傅斯年在民国九年七月三日《晨报》中发表文章也说:“请问中国有不有社会?假使中国有社会,决不会社会一声不响,听政府胡为,等学生出来呼号。假使中国有社会,决不会没有舆论去监督政府。假使中国有社会,决不会糟到这个样子。中国只有个人,一堆的人,而无社会。无有组织的社会”。于是,他们开始了一场轰轰烈烈的“造社会”运动,旨在把中国这样一个群众的集合改造成有社会责任心和具有个人间粘结性的有组织的“社会”。
傅斯年认为,从五四运动以后,中国才算有了“社会”。而“社会者,以其能保公共之利益也。有公益者为社会,无公益者非社会。”
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的时间内,虽然有了“社会”,但人们所言、所书的并非全是“公益之社会”,而是把“大社会”与“小社会”混为一谈,并没有明晰的界定,甚至把“社会”与国家或集体等同起来,如,人们往往把公共财物的归属说成“这是社会的”。因此,在这种没有认真的界定“社会”内涵的前提下是不可能真正进行社会建设的。
2、社会建设下的“社会”析义
社会建设语义下的“社会”不同于社会学中的“大社会”,是“小社会”,即关乎人民根本利益的社会事业和活动,更特指“小社会”中的“小社会”,即社会发展中的弱势群体。它强调社会的“社会性”,即强调社会的总体利益和社会性目标;社会建设主要注重社会成员基本需求的满足;还强调社会中个人发展的公平性、社会服务提供的完善性等等。从统治者的角度来说。社会建设就是民生问题。而对于被统治者,社会建设就要达到“善”。也就是“平等”、“公平”、“和谐”。
在达到“善”的过程中,关乎广大民众是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民众是一个整体,其异质性程度相当高。就我国的社会建设而言,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是社会建设的重点对象。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社会建设的六大方面: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社会管理。这是社会建设的六大重点领域。然而社会建设并不仅仅是这些内容,它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三农”问题。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中,我国的农民付出了代价、做出了巨大的牺牲是一个不可争辩的事实。从整体上说,农民(包括农民工)成为弱势群体;农村的基础设施落后,发展极为滞后;农业生产方式落后发展缓慢。因此,“三农”问题毫无疑问应成为社会建设的内容。
(2)住房问题。随着近几年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升温,房价也一路飙升。居者有其屋是人们基本的生存需要,但是高昂的房价已远远超过了人们的承受能力。而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不覆盖住房问题,虽然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建设经济适用房等来满足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但问题并没有从体制上得到根本解决,部分人的住房压力仍然很大。
(3)妇女、儿童问题。不能否认,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妇女和儿童并不是强者,特别是经济落后、偏远地区的妇女和儿童,他们在社会中相对处于弱势。因此,保护他们的生存和发展也是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
(4)社会环境问题。三十年的经济高速增长也使我国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自然资源的浪费、生态环境的破坏等使大自然一次次向我们叫板,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市场经济中,人们道德的一定程度的滑坡、诚信的一定程度的缺失越来越成为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瓶颈”。
(5)优化社会结构。合理的社会结构是呈“椭圆形”的,富人和穷人所占的比例均较小,中等收入的人占社会的主流。而我国目前的社会结构并非这样合理,收入低的人仍占相当大的比例。因此,扩大中产阶层的比重,保护下层生活的社会生态成为必须。另外,还要有合理的流动机制。
(6)发展社会组织。在现代社会,社会组织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在社会领域,不该由政府管的,政府也管不好的。一般会有非营利机构等社会组织介入。如在落后地区的教育问题、服务农民方面、艾滋孤儿的教育和培养上等等,社会组织的作用不可替代。
责任编辑:闫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