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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共行政伦理与政府软实力建设

2009-06-29石国亮

社会科学研究 2009年2期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

石国亮

[摘要]服务型政府视野下的新公共行政伦理集中体现在公平正义、以人为本、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依法行政理念和法治意识等方面。新公共行政伦理属于政府软实力的范畴,而且居于核心层,既可以引导政府机构及行政人员在具体的行政实践中进行合理的选择,又可以规范政府机构及行政人员的公共行政行为。当前,新公共行政伦理建设的最大障碍仍是思想解放,在新公共伦理建设中继续解放思想既要还利于民更要偏重还权于民,创新的路径主要包括积极培育公共理性、把握政府公共化和服务性的角色定位、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公共行政伦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公共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和实施以公共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制度等方面。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新公共行政伦理;政府软实力

[中图分类号]D630.1;D5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09)02-0070-06

公共行政伦理,指的是公共行政领域的道德理论体系。一切涉及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机关、团体或组织,尤其是政府公共行政的有序和高效,都离不开公共行政伦理建设。国内外行政体制改革的实践证明,不注意加强公共行政伦理建设,公共行政权力的运行就很可能失去正确的伦理价值导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在推动经济发展方面虽然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在政府工作中也存在“重管理、轻服务,重经济、轻社会”的问题,一些组织和个人钻改革的空子,进行“权力寻租”活动,导致行政腐败,折射出公共行政伦理建设的滞后。因此,建设服务型政府,给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就提出了更为紧迫的任务,对公共行政伦理同样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质是政府重新定位自身与公民、社会的伦理关系,最终确立与这个时代相适应的行政伦理精神和行政伦理秩序。这种基于服务型政府新要求的公共行政伦理,我们可以称之为新公共行政伦理。本文拟就新公共行政伦理与政府软实力建设作些初步探讨,以期引起更多的富有理论与实践意义的真知灼见。

一、新公共行政伦理的基本内涵

作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新公共行政伦理既要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又要与新时期突出公共服务这一政府重要职能转变相适应,使新公共行政伦理贯穿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全过程。根据公共行政伦理的最新成果,结合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新要求,笔者认为,服务型政府视野下的新公共行政伦理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平正义。公平正义“表现为人们参与某类社会事务的权利、起点、过程与结果分配等诸方面的相对平等。同时,有一套具有强制力与公信力的,明确的法规与政策保障这种平等的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平等”,就是每个人能够各得其应得,包括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平等,机会平等,按贡献分配及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进行社会调剂。坚持以人为本的行政伦理观,行政主体应在各项行政活动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行政人员个体而言,公平正义意味着平等待人、公道处事。行政人员在执法和管理的过程中,应平等对待每一位社会成员,不应因办事人员的身份、地位不同而有所不同,不应偏袒某些个别人。公平正义还意味着公道处事,行政人员在执法时,要严格依照法律,要出于无私动机和正当考虑,排除私念和特殊利益考虑,这样才能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使广大群众受到公平待遇,实现社会和谐。另一个层次的公平正义就是对于行政机关而言的。公平正义对行政机关来说意味着其执法活动应当客观,适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应用自由裁量权时应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为了能对社会进行更加有效的组织管理,立法赋予了行政机关极大的自由裁量权。然而,权力可能被滥用,这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对于大的行政自由裁量事项,既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又要求政府在行使手巾的权力时必须要做到公平正义。

第二,以人为本。行政伦理观是公共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员在公共行政领域中关于行政伦理之价值追求的总体理念,是公共行政生活的伦理实践与行政伦理观念的凝结与升华。公共行政伦理观实际上是一种价值观,是关于公共行政功能和目标的价值观。以人为本的行政伦理观是指公共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员在公共行政领域中以维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和立足点,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同时,以人为本,也是“和谐社会公共服务价值之根。”比如,成都市在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方面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调规范化服务目的不是为了政府自身的改革,而是为了推进成都市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等各方面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在具体的行政过程中,成都市委、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把以人为本的理念具体化,让广大群众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益和实惠:通过优化服务流程和集中服务等措施,广大群众享受到了政府提供的高效、便捷、公平、公正、公开的服务;通过改善投资环境、发展经济等措施,使广大群众的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

第三,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2006年3月5日,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T作报告》中提出: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这是《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到“执行力”,标志着政府执行力建设被正式纳入国家治理范畴。2007年,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又提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必须认真落实中央的各项政策措施,增强执行力,真正把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执行力对社会、国家的发展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是决定国家政策能否得以施行、目标能否实现的重要因素。实践表明,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已经成为确保政令畅通、中央各项环保政策和工作部署在地方切实得到贯彻落实的关键。因为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存在一些违法违规企业对环境、社会造成巨大破坏的现象,尽管政府和有关部门多次发文,但都是无果而终,甚至有些地方政府显得无可奈何。造成这样的结果不仅仅有企业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的原因,而且还有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国家环保政策、法律的执行力弱的问题。这种现象不是个案所独有的,而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突出问题。甚至在有些地方政府对中央政策的“执行力”出现弱化倾向,国家政令不畅,一些地方干部滥用权力的现象屡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反映出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政策在一些地方被“执行走样”。好的政策需要政府执行力来作保证,只有当政府是一个高效的政府,公务人员是高效的公务人员的时候,好的政策才会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力量,把科学的政策变成现实结果。如果没有执行力,无论战略蓝图多么宏伟或者政府结构多么科学合理,都无法发挥其本身的威力。

政府公信力会具有极强的说服力、调解力,可以有效及时地化解一些矛盾,对社会稳定、和谐有很大作用:政府的公信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必须具备诚信的品德。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

要》提出诚信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之一。行政人员是国家形象的代表,其一举一动不仅代表他个人,更代表政府,如果连诚信这一基本道德要求都做不到,那就会影响政府在广大人民心目中的形象。诚信对行政人员的具体要求就是:实事求是,力戒浮夸;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对人对己,对上对下都要诚实守信;忠诚党的事业,为人坦诚、实在、守信、不虚伪,只有这样才会产生人格力量,取信于民。另一方面就是行政机关的自身信用建设。从总体上看,随着各级政府着力转变职能,突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增强了政府的公信力。但是,政府公信力建设也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一些地方政府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不能很好地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未能科学地、负责任地行使行政权力,严格地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从而导致政府信用的不断丧失、降低,逐渐失去公众的信任。所以,在服务型政府建设过程中,各级政府要重视新公共行政伦理的建构,不断加强自身信用体系的建设,取信于民,强化政府的公信力。

第四,依法行政理念和法治意识。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建立合理的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前提。能够依法行政的政府必然是一个有效政府。只有依法行政,才能“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依法行政是规范政府行为的前提和基础。依法行政对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为全社会做守法表率具有重要意义。政府部门必须确立只能做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情的理念,减少、消除政府行为的随意性,防止个别单位以“法”扩权或越权谋取部门利益。2006年8月28日,郸城县城关镇政府状告周口市政府的官司如期开庭,一个乡镇政府因为土地使用权纠纷,将自己的顶头上司——县、市两级政府告上法庭,这在国内尚属首次。官司胜负暂且不说,事实孰对孰错还有待法官判定。单从表面形式上看,下级政府状告上面两级政府,这就足够吸引大众的眼球。此案区别于其他行政诉讼的标志意义就在于:它以诉讼的方式突破了传统的“下级绝对服从上级”的行政伦理,对行政权力体系的垂直权威发出了挑战。而这种突破和挑战,正是在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自下而上”的一种助动,是行政改革当中法治权威的凸显。

长期以来,我国推行的是以“绝对权力、绝对服从”为伦理的“金字塔”行政模式,中央的权威通过这种权力的垂直运作贯彻到基层政府组织。在这种行政伦理下,当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发生权力冲突与法律争议的时候,通常是下级服从上级,法律服从权力。改革开放以后,在法制变革和行政改革的推动下,这种传统的行政治理模式在制度上开始瓦解,“服从”不再“绝对”,下级可以对上级说“不”,权力的权威也须服从法律的权威。尤其是近几年,国家加强了行政方面的立法,国务院加速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政府的权力越来越多地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这种制度的嬗变对传统的行政伦理构成了挑战,呼唤新的适合法治需要的行政伦理。根据法律规定,当上级出现违法问题的时候,下级可以通过更高层级的行政复议和更具权威性的行政诉讼来解决争议。只是在现实中,更多的行政部门是选择了按传统行政伦理办事,放弃了法律赋予的权利。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尤其是要加强法治意识,敢于突破传统的以“绝对权力、绝对服从”的行政伦理,充分发挥法制的作用,使依法行政的理念贯穿于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之中。

二、新公共行政伦理建设在政府软实力中的定位

20世纪90年代初,哈佛大学教授约瑟夫·奈首创“软实力”(Soft Power)概念,从此启动了“软实力”研究与应用的潮流。就政府的角度来说,政府的实力指的是“硬实力”和“软实力”的综合。所谓“硬实力”主要是一种支配性实力,包括基础设施、经济实力等,“软实力”则指的是一种同化式的实力,反映着政府在思想上的吸引力和政治导向的能力。硬实力是软实力的物质基础和有效载体,软实力则是硬实力的精神和制度支柱,是硬实力的无形延伸。“软硬两种实力均属重要,在全球信息时代,软实力变得比以往更重要了。”作为政府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软实力”集中释放着政府基本制度的吸引力、文化价值的感召力和国民形象的亲和力,这是“硬实力”所不可具备的。

政府“软实力”包括了许多方面的内容,如行政伦理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政府政策的道义和正当性,处理政府间关系时的亲和力,发展道路和制度模式的吸引力,对社会基本规范、标准和机制的导向、制定和控制能力,社会舆论对政府形象的赞赏和认可程度,等等。其中,行政伦理的吸引力是政府“软实力”的核心部分。从理论上说,服务型政府建设,说到底是培养具有服务精神的政府工作人员的过程,而行政伦理作为一般社会道德在行政管理职业上的特殊表现,是行政工作人员在从事行政管理T作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要求。它从道义上规定了行政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应该以什么样的思想、情感、态度、行为和作风去对待自己所管理的人和事,去处理问题、解决矛盾,为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效益,实现行政目标,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尽忠尽职。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一个行政伦理吸引力和感染力强的政府在竞争中往往能够通过“屈人之心”,实现“不战而屈人之兵”。在2008年的世界经济论坛“全球竞争力指数”(GCI)上,美国、瑞士、丹麦、瑞典、新加坡、芬兰等名列前茅,这些国家除美国外,国土面积和GDP总量都不大,其经济竞争力指数之所以能够排名靠前,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这些国家的公共机构都透明而且稳定,政府1_作人员廉洁并恪守服务承诺。根据国际透明组织公布的2008年度全球贪污指数,丹麦、瑞典并列全球最清廉的国家,新加坡排行第四,芬兰和瑞士并列第五。

新公共伦理作为政府“软实力”的核心部分,可以引导政府机构及行政人员在具体的行政实践中,进行合理的选择。通过良好的理想、信念、宗旨与价值观念,可以在政府工作人员中具体化为“为民”、“责任”、“服务”等基本意识,在履行公共行政责任时方自觉地把“应该做的”做好。另一方面,新公共行政伦理可以规范政府机构及行政人员的公共行政行为。从规范的存在形式来看,公共行政伦理规范有这样三类:一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二是党和政府制定的有关党、国家机构和公务员行为标准和活动的政令、政策、条例、制度、规定、规则、守则等,这些都具有公共行政效力,具有行为规范的性质。三是长期存在于社会活动中并被社会公认、为党、国家机构和公务员内心认可的纪律、习惯、规矩等。前两类规范是成文的,并且是以党和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采取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强制执行的,违者要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罚,甚至要依法惩办。按此种分法,公共行政伦理属于第二三种类型,主要通过公众舆论、习惯约束、内心信念等形式来确保实施。

三、思想解放与新公共行政伦理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曾经在1978年和1992年先后进

行了两次大的思想解放运动。1978年,通过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党否定了“文化大革命”,否定了阶级斗争为纲,果断地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中来,使中国走向了改革开放之路。1992年,针对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底“姓资”还是“姓社”的争论,围绕着邓小平的“南方谈话”,全社会上展开了新的思想解放运动,最终形成共识:市场和计划都是发展经济的手段,并不决定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资本主义可以有计划,社会主义也可以有市场。这就奠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这两次大的思想解放运动,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五次大的行政体制改革,我国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为人民服务的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升。但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来衡量目前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伦理水平,政府的行政伦理建设依旧任重而道远。

阻碍政府工作人员的新公共行政伦理建设的因素很多,其中最大的障碍仍是思想解放问题。思想是客观存在反映在人的意识中经过思维活动而产生的结果,它指导着人们的具体行动。新公共行政伦理建设,如果离开了思想解放,不能内化成政府工作人员的实践活动,就没有成功的可能。我国很多的政府工作人员,由于思想上的滞后,没有做到与时俱进,造成了很多恶劣的社会影响。如受长期的管理型政府治理模式的影响,一些政府工作人员的“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他们以官为本、以权为纲,以仕途为个人事业的选择导向,一切服从于官级地位,一切为了做官和升官,把做官、升官看作人生最高价值追求,同时又用做官来评判人生价值的大小。他们认为只要自己是官,就比别人高一等。“林嘉祥猥亵少女案”就是官本位的极端表现之一。2008年10月29日晚,深圳市海事局党组书记林嘉祥在酒楼公然猥亵一名为其指路的11岁少女,当少女的家长找林对质时,林嘉祥居然说:“你知道我是谁吗?我是北京交通部派下来的,级别和你们市长一样高。我掐了小孩的脖子又怎么样,你们这些人算个屁呀!敢跟我斗,看我怎么收拾你们!”虽然当其身份被网民公开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立即对其给予停职处分,深圳警方也按照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处理,但案件给交通运输部、深圳市政府的形象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可见,在目前建设新公共行政伦理的过程中,进一步解放思想有着十分重要的紧迫性。

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实践永无止境,创新永无止境。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被任何干扰所惑,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让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放射出更加灿烂的真理光芒。”党的十七大正式拉开了改革开放以来第三次思想解放运动的序幕。实际上,在此之前,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社会上就开始围绕改革开放进行了大争论。争论中有人认为由于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伦理败坏,吞噬国有资产,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祸害,这种忽视社会弱势群体、缺乏市场监督的改革方向错了。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传统的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越来越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广东再次走在思想解放运动的前列。2007年12月25日,在中共广东省委十届二次全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作了题为《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努力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的讲话,对继续解放思想提出了热切呼唤,会后,广东省委印发了《关于开展“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学习讨论活动的通知》,推动新一轮思想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

2008年9月至10月,湖南省召开了“坚持科学发展、加快富民强省”的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主题活动包括了以下十项内容:各级党委学习中心组开展一次专题理论学习:开展领导干部下基层“面对面”讨论活动,各级党委常委成员深入基层和群众组织讨论、带头发言、听取意见;组织省、市、县宣讲队伍,层层开展专题宣讲活动;在省会举办解放思想主题论坛,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和企业家作关于解放思想的系列报告;利用网络平台,在全社会开展“解放思想大家谈”的活动;面向各级党政干部举办“党政领导干部谈解放思想”的征文活动;在红网开展“影响湖南科学发展的思想障碍”和“推进湖南科学发展的对策建议”征集评选活动;引入民调机制,依托统计部门民意调查机构,开展民意调查;开展领导干部与网民对话交流活动;大讨论活动开展一个段落后,省委召开各方面人士座谈会,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对大讨论活动作出阶段性小结。

从公共行政伦理的角度来看新一轮的思想解放运动,我们可以看出,新一轮思想解放运动旨在通过继续解放思想,树立既要还利于民更要偏重还权于民的改革思路。正如周瑞金所指出的:“前两次的思想解放运动着重于还利于民,比如不要搞人斗人了,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重点发展经济,尤其是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或者以市场经济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那么第三次,除了还利于民,更主要是还权于民,利益格局的调整实际上就是民众权利的调整,就是中央提出来的公众要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5中共湖南省委书记张春贤认为:“前两次解放思想偏重于还利于民,这一次解放思想在继续注意还利于民的同时更偏重于还权于民!”总的来说,通过继续思想解放,从思想上促进政府工作人员的根本转变,树立公权在民、公权民授的新公共行政伦理思维,更好地服务人民。

四、新公共行政伦理建设的创新路径

结合我国公共行政伦理建设的现状和问题,以下五个方面可能是创新新公共行政伦理建设的主要路径。

第一,积极培育公共理性。公共理性的界定显然要牵涉到对公共利益的界定。2006年的《南风窗》公布了“为了公共利益年度榜”的评选语录:“我们期待看到这样一些国民和机构:当部门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们勇敢地站出来,将真相告知公众;在炒作、作秀风行的年代,他们为了教育、环保默默地行走在中国的边缘;在信奉个人实现的年代,他们依然主动担当,“位卑未敢忘忧国”;他们睿智、直言,不遗余力地为中国进步提供当代智慧……”。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公共理性就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做出理性的选择。在现实生活中,行政官员作为人,也有着自己的特殊利益,这就不能排除公共行政人员也会追求个人利益,这也是社会所认同的。但是,我们不敢保证的是,公共行政人员及机构有可能在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时,在各种利益的诱惑下突破道德防线“损人利己”或者“损公肥私”。显然,在利益冲突与伦理冲突的情况下进行行政行为选择是困难的,这就要求行政主体

全面了解公共行政伦理的价值内涵,深化公共行政中的公共意识,在行政过程中厘清“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和“以公权谋私利”的界限,显示出高度的公共理性。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出现冲突时,能够以大局意识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承认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从而使行政行为得到人们的认可。在现实的行政过程中,不乏有“遇到问题拍脑袋,决策问题拍胸脯,出了问题拍屁股”的公共行政者。“拍脑袋”进行公共行政,往往导致出台的政策与客观实际脱节,行政决策缺乏科学性和针对性。“一个领导上来了,喜欢宫廷式建筑,于是到处都是大屋顶;换一个领导,喜欢欧式建筑,于是就都是欧式楼;再换一个领导,喜欢立邦漆,于是到处都刷上立邦漆。”这些都是“拍脑袋”的描绘,说到底,就是在行政过程中缺乏公共理性,没有把公众利益作为出发点,而是以个人意志进行决策。加强新公共行政伦理建设,就要针对这些不足积极培育政府机构及行政人员的公共理性,促进形成以公共利益为公共行政目标的高度自觉,确保在公共理性的指导下进行科学合理的决策。

第二,把握政府公共化和服务性的角色定位。政府作为一个机构,在整个社会中担当着一定的角色。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就是要把政府的指导角色转变为服务,不再是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角,而是为市场经济创造优质环境的服务者。目前,在一些地方实践中,该由政府做的事情没有全力以赴地去做,一些不该由政府做的事情做了一大堆,政府很忙,但是效果不好,其中原因就在于政府的角色定位不准,出现了角色错位的问题。只有把握好了政府公共化和服务性的目标要求,才能改变政府过去一言九鼎、高高在上的局面,变成一种服务型政府,实现政府角色定位的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突出公共服务职能,也就是让政府做社会的服务者。特别要增强政府官员的服务理念,使他们认识到服务不仅仅是一种职能,而且更应当是政府的一种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在服务型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项主要职能中,“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明显都离不开“服务”,“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仍有执政为民、服务经济发展的“服务”理念融于其中。建立服务型政府最重要的就要使政府官员从根本上转变思想观念,从“官本位”、“政府本位”转向“公民本位”、“社会本位”,增强为公众、为人民服务的观念。

第三,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公共行政伦理能力建设。加强公共行政伦理建设,需要注意知与行相结合,要把加强公共行政伦理的认知与加强公共行政伦理能力建设相结合。公共行政伦理认知是指政府机构及行政人员在认知层面上把握新公共行政伦理的内涵,形成对公共行政伦理的理论性认识,这是行政人员进行公共行政的前提和基础。公共行政伦理能力则是将对于公共行政伦理的认知转化为一种现实,使公共行政伦理不仅仅是停留在认知层面,而且是把增强公共行政伦理认知作为一种公共行政的自觉,并落实到行动上来,体现到现实的公共行政生活中。在我国的公共行政领域,公共行政伦理教育是增强行政人员公共行政伦理认知的重要方式和有效途径。近年来,党和政府反复强调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高度重视公务员队伍中的党风廉政建设,着力加强公务员教育培训,这一系列措施都是促进公共行政伦理建设的重要举措。但是,公务员培训教育很大程度上提高的是公务员对公共行政伦理的认知,并不意味着就必然提高了公务员的公共行政伦理能力。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增强公务员队伍的公共行政伦理认知,更重要的是促进公务员队伍公共行政能力的提升,达到公共行政伦理的知行结合,不断提高公务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

第四,建立健全公共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制度是促进体制机制形成长效的重要保障。加强公共行政伦理建设、确保公共行政伦理能够贯穿于公共行政过程中,不仅需要根据时代发展要求促进公共行政伦理的内容建设,还需要加强公共行政伦理的制度建设,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建立健全公共行政伦理监督机制。我们不仅要发挥公共行政伦理自律的作用,并以此促进公共行政伦理内化为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同时要加强行政伦理的监督机制建设,主要包括政党监督、行政监督、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方面。通过建立健全行政伦理监督体系,为行政行为的选择提供制度保障,确保行政人员养成良好的行政道德人格,从而能够在行政过程中化被动为主动。

第五,实施以公共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制度。政府绩效评估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被理论界普遍看好。英国、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等许多国家,把绩效评估作为政府改革的“突破口”和“利器”。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机构改革起步,又与作为机制创新的绩效评估相伴而生,相辅相成。改革开放之初,政府在进行体制改革的同时,从企业管理领域引进了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等,就含有绩效管理的意思。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提出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但步履艰难,原因是转变职能的政策措施不配套,行政管理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接轨。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务院引入绩效评估的方法和机制,由部门、专家、群众共同参与,对政府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评估,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改革的配套性大大增强,政府职能转变开创了新局面。尤其是近年来,探索绩效评估的热潮已经在全国很大范围内开展起来,特别是在提高政府效能、推动作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政府绩效评估已经在国内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建设服务型政府已成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价值导向。在建设服务型政府过程中,公共服务作为政府重要职能之一将被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这就需要我们重视推进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建设。政府绩效评估的作用不在于评比打分,而在于改善政府管理,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提高政府效能。这就要求统筹考虑和安排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与行政问责制建设,使二者得到同步推进。2003年以来,我国加快了推进行政问责制的步伐,一些地方政府陆续出台行政问责的办法、规定,行政问责逐渐制度化、规范化,在推动“责任政府”构建的同时,有效地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2003年8月,湖南省长沙市出台《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这是国内首个政府行政问责办法。2004年1月天津市颁布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16条条文具体规定了行政问责的对象、内容、方式以及行政复核等有关问题。同年7月《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将重庆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以及参照执行的部门副职、派出和直属机构的一把手纳入问责对象范围,将效能低下、执行不力等18种情形列为追究责任依据。截至目前,全国出台并全面启动行政问责制相关办法的省(区、市)已达10多个。2008年新一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的第一个大动作便是颁布《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同样,行政问责制的作用很鲜明地体现在一些影响重大的事件事故中,如松花江污染事件、重庆开县“12·23'特大井喷事故、北京密云踩踏事故、山西“黑砖窑”事件等,高层一次次“铁腕问责”让一批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者丢掉“乌纱帽”。在行政问责制取得成就的同时,还需要认识到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相关的配套制度尚不完善,制约了行政问责制度的推行。信息的不对称,导致问责主体不能充分有效地了解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公众不能及时、准确了解行政问责程序。问责制度作为现代行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还需要和行政公开、依法行政等相关制度共同发展,互相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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