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综合监管
2009-06-29本刊编辑部
本刊编辑部
我们常常会接到基层政府安全监管系统读者的电话,询问有没有探讨关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文章。在近几年综合监管工作实践中,综合监管工作涉及的行业、领域多,职能交叉重叠,矛盾问题较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全国乃至一个地区的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的综合监管,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时,就提出了综合监管的职能。2005年升格为总局以后,又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要依法行使综合监管职权。前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在2005年6月的一次讲解《安全生产法》的报告会上谈到:“中央要求各级安监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级政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温家宝总理明确指出,安监局的提格就是要增强政府安全监管的权威性。”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梁嘉琨今年2月11日在关于“坚持安全发展,推进综合监管”的报告中指出: 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设计框架是决策、执行、监督,三者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安全监管扮演监督者的角色,对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外部监督,对地方政府实行层级监督,这是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关键点。这样,就明确了综合监管的法定职责和对象。
推行综合监管的法律依据,一个是《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的规定;另一个是本届政府在新的“三定规定”中给予安监系统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能。这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安监系统非常重要的职权和重要的法律依据。在近些年的综合监管实践中,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对监管的形式和途径、监管要点、监管的工作内容进行了积极的尝试。根据国务院规定,综合监管的形式主要是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实现综合监管职能,最重要的途径是充分发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作用,在国务院安委会的领导下,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
开展综合监管工作应该把握住4个要点,一是行业主管、各司其职,谁主管谁负责;二是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地方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三是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使指导更具针对性;四是综合协调、强化监督,对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强化相应的监督职能。
对于综合监管的工作内容,梁嘉琨副局长归纳为3个方面、12项要点。3个方面,即:建立规矩(包括立法和制定规章标准等),监督执行,调查研究。12项要点,即:研究提出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措施和建议,供各级政府决策;研究拟定安全生产综合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研究拟定行业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维护综合监管的权威;研究拟定安全生产综合指标的评价体系;依法履行对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权;研究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分级报告制度;协调好跨地区、跨行业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综合统计分析和定期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完善综合监管的工作机制;做好安全生产服务;强化监督。
明确了综合监管的职责和对象、法律依据、工作要点、形式和途径、工作、内容,就能够推进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工作,全方位地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步调一致,协同作战,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