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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助燃

2009-06-28潘伶俐

消费导刊 2009年22期
关键词:社会保障体系制度

[摘 要]我国是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大国,9亿人口在农村。而目前,广大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处于相对滞后状态。因此我们要认识到加快扩大农村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构建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和谐社会 农村社会保障

作者简介:潘伶俐, 1984年11月生,女,上海大学社会科学学院07级硕士研究生。

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加快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社会保障长效机制,实现社会保障与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是以人为本理念的直接体现,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

一、社会和谐与社会保障

社会和谐是人类社会追求的共同目标,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提出了“和为贵”。当人类文明进入21世纪,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一届领导集体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赋予和谐社会新的内涵与时代特征。社会保障,即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它指的是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遇到障碍时,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1]。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只有社会保障机制不断完善,才能为和谐社会的发展及社会的全面进步提供基本的物质基础和保障。我国13亿人口中有9亿人是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能否成功,关键在农村。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贫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护和调动他们劳动生产的积极性。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由于覆盖面窄、管理欠规范等多方面原因,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处于相对滞后状态,这制约了农业经济效率的提高和各项改革措施的效果,与和谐社会所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和标准还有差距。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窄。社会保障是国家为公民提供的一种安全保障制度,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对任何一个公民都有制度意义,具有社会性[2]。目前农村以养老、医疗保险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工作仅在小范围内实行,目前纳入保障体系的只是社会成员的一部分,不能满足更多的农民对社会保障的需要,广大农村从业人员及失业人员和非从业人员都不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可见,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保障程度低。加上人们对社会保险的认知程度、参与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够,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社会保险实际覆盖面比制度规定要低得多。因此,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脆弱的环节。

(二)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不够规范。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高度分散,管理效率低下、效益不高。现代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管理上,一是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专门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集中的统一管理。二是缺乏统一的管理规则,因而在管理中出现严重的软约束性。由于管理力量分散,管理机构繁杂,监管不力,出现基金流失等问题,保险基金的安全性较差。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是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这种条块分割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造成中央政府和中央财政出台的政策法规得不到真正贯彻,条例和法规的法律约束力不强,削弱了宏观监控能力。

(三)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不够完善。由于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家政策的转变,农村社会保障的政策和方案经常发生重大的变动,相关部门出台的政策和计划缺乏稳定性和协调性,使得广大农民对社会保障缺乏了解,因而在实行中受到了农民的误解,被认为是乱收费,有些地方将社会养老保险的开展视为增加农民负担。如果继续加深这样的误解,将不利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社会保障是一项持续性很强的工作,缺乏稳定性和协调性的政策和制度,必然使具体工作部门与广大农民无所适从,降低了政策与制度的威信与吸引力。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一)社会保障方式要多层次,保障范围要全覆盖。健全社会保障方式,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因此要建立法定基本保险、社会救济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法定的基本保险项目应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3]。在农村, 应积极推行以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个人储蓄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方式。提倡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特别是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要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大小,集中反映一国社会保障总体状况,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问题。社会保障的涵盖面越大,抗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保障作用的发挥就越充分。“让更多的人享有保障”,是推进社会保障的优先目标。

(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找准突破口。我国目前面临的是就业高峰和人口老龄化同时到来的两难困境,在社会保障的政策选择上必须谨慎。由于农村经济的落后性,在农村很难建立起统一的大范围的社会保障制度,只能建立起基本生活需要型的社会保障。依据这一目标,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应当是:1)养老保险。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建立养老保险机制,解决农民的养老之忧,使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能得到农民的支持。二是适应农村人口老龄化的趋势,通过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农村老龄化问题解决的安全网。[4]”2)医疗保险。农民收入有限,在大病面前很难对付,有些家庭往往由于为一个人治病,而使整个家庭陷入贫困。从目前的情况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其突破口就是要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三)加强管理,保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的规范性。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有权威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成立有财政、人事、民政、劳动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制定包括农村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规划、收费标准、支付标准、实施办法,监督检查包括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管理、经营和使用情况,策划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社会保障委员会有权检查、监督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但不能支配基金的使用,以保障基金的安全和高效。二是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社会保障制度的性质在于它的政府强制和非盈利性,它体现社会成员在政府保障下的平等权利。目的是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分享经济发展的实际利益,共有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参考文献

[1]胡冠时,中国特色社会保障法体系的构建。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2卷 2003年9月 第3期

[2]张映芹,经济转型时期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农业·农村·农民》理论导刊 2005年1月

[3]白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 2000年第4期

[4]张卫,严艺祥。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学海,1997 (4):102-104。

月第3期

[5]《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C]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6

[6]郭金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6卷2007年9月第3期

[7]郑功成,《社会保障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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