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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等距离/中间线在大陆架划界中的适用

2009-06-28徐爽

消费导刊 2009年22期

[摘 要]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专属性的主权权利,因此也是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大陆架的划界结果取决于其划界原则。等距离/中间线在划界实践中被普遍采用,但并不是可以一概适用的方法。本文从其法律渊源,在实践中的应用两方面阐述等距离中间线在大陆架划界中的适用问题。并由此分析其能否在中日东海争端中适用。

[关键词]大陆架划界 等距离/中间线原则 适用

作者简介:徐爽(1982- ),上海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

一、等距离/中间线划界的法律渊源

(一)等距离/中间线在国际条约中的依据

等距离中间线首次在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中被规定下来,公约第6条:“一、如果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岸相向的国家的领土,属于这些国家的大陆架的边界应由这些国家之间的协定予以决定。在无协定的情形下, 除根据特殊情况另定边界线外, 边界是一条其每一点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二、如果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相邻国家的领土,大陆架的边界应由两国之间的协定予以决定。在无协定的情况下, 除根据特殊情况另定边界线外,边界应适用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原则予以决定。”这一规定表明争议国家间以双方协定作为边界划分的首要依据;其次,在没有协定时采用等距离中间线方法。且其适用以无特殊情况为前提,然而公约中并未对特殊情况加以具体解释。

(二)等距离/中间线在司法判例中的依据

1969年丹麦与荷兰在“北海大陆架案”中主张与联邦德国之间的划界应适用等距离中间线规则,两国认为该规则不仅是条约规则也是习惯法的一部分。由于不存在“应另定界线”的特殊情况, 因此当事国间的边界应是等距离线。然而国际法院的判决否定了等距离规则已成为一般国际法或习惯国际法的规则。在1977年的英法大陆架案中,仲裁法庭适用了等距离规则。在1993年的扬马延格陵兰案中,国际法院的判决认为“适用已决定案件中发展出来的有关大陆架的习惯法,划界先以中间线为临时界线开始进行,然后再看是否有‘特殊情况要求对该线加以调整或移动,这种做法也是符合先例的”[1]。在2001年的卡塔尔巴林案中,国际法院重申了它在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案中关于等距离的立场:等距离方法并不是可适用于本争端的惟一方法,它甚至不能得益于有利于它的推定[2]。针对不同的案例,国际法院关于大陆架纠纷中等距离/中间线适用问题的判决也各不相同。公约对于缔约国有很强的约束力,是解决缔约国之间争议的有力依据。不过由于国际法院之上并不存在一个效力更高的裁判机关,而且它的裁判的权威性也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并得到了普遍地服从。此外,司法判决中某些关于习惯国际法的论述,使其成为两种国际法渊源的综合体。以上诸多原因使国际法院判决在解决争端过程中的规范作用能够与国际公约相提并论。

二、等距离/中间线在实践中的应用

在目前收集到的167个划界协定中, 大陆架划界协定有65个,其中采用等距离线的共34个,占52%。可见等距离是国家间大陆架划界所普遍采用的方法, 但不是惟一的方法[3]。实践表明,采用等距离方法划界的沿海国大多海岸线较为平直,或采用此方法容易划分,可以达到公平划界的目的。从实践来看,等距离中间线的适用必须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一)沿海国陆地领土向海底自然延伸的情况。自然延伸原则是国家对大陆架主张主权权利的根据。正如国际法院指出的那样,“一定的海底区域, 如果不构成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那么即使该区域距离其比任何其他国家更为接近, 也不能被认为属于该国”。

(二)有关国家间海岸线的长度比例。是指当事国邻接划界海域的相关海岸线长度与当事国通过划界方法得到的相关海域之间的关系, 这种关系可以通过数学比率的方式来表达。

(三)特定的地质和地貌因素的存在。大陆架一般指的是海岸伸入海洋直到急剧下沉的大陆为止的一段比较平坦的浅海海底区域。但是大陆架不是陆地领土向海底的无限延伸,其要受到海底有关地质和地貌因素的限制,比如在大陆架前方出现海底海槽,或者出现与大陆架物质构成完全不同的海底区域,就可能使大陆架的自然延伸终止到该处。

在存在上述有关因素的情况下,如果简单地根据等距离/中间线方法在有关国家间划界, 则有失公平。可见,等距离划界方法虽在实践中已被大量采用,但并不表明它已成为独立原则可以绝对适用。

三、中日东海争端不适用等距离/中间线

中日双方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一直无法达成共识,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200海里。由于东海有大片海域东西宽度不到400海里,中日双方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就会出现部分重叠。日方主张以中间线来划分大陆架界线。笔者认为这样划分有失公允:

首先,在国际条约项下,中间线划界的适用应以自然延伸原则为必要前提。我国的大陆架一直延伸至冲绳海槽,这样一个显著自然构造将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与日本琉球群岛的自然延伸分割开来,形成中日大陆架的天然分界线,海槽以西为中国大陆架,以东属日本大陆架。在地理、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上,都具有把东海陆架、陆坡与琉球群岛分开的明显特征。[4]

其次,从中日两国的海岸线长度比例来看,中国海岸线东海西侧连续长达3000多公里,而东侧是日本零散岛屿的断续海岸线。从实际测试情况来看中国的海岸线要远长于日本,若采用中间线方法划分两国海岸线则会造成极不公平的结果。

第三,从地质学上来分析,冲绳海槽形成别具一格的深海沉积物区,很容易就能使其与海槽东西部大陆架相区分,形成自然分界线。并且从历史上来考究,中日两国自明清开始就以冲绳海槽作为中外分洋的标志,因此这也是历史界线。若日本以单方面的非原则性主张来试图改变历史性界线,忽略现存的重要决定因素显然有失公平。

因此,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不应适用等距离中间线方法。

四、结论

等距离中间线在大陆架划界中越来越被普遍采用,但其仅是海上划界的一种方法, 并不具备划界基本原则及习惯国际法准则的地位。其适用应当考虑到个方面因素从而才能符合公平划界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转引自林昊,钟广池:《等距离-特殊情况原则与大陆架划界习惯国际法的发展》,载《海洋法苑》2003年3月

[2]高健军:《从卡塔尔诉巴林案看海洋划界习惯法的发展趋势》, 载《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第1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3]任志强,《论等距离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海洋开发与管理》2007(2)

[4]段明。试论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解决[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