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2009-06-28陈烽
陈 烽
[摘 要]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控制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性,提高工程造价行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国建筑工程价格管理的规范化、市场化和科学化进程,是构建和谐工程造价管理的关键。本文在分析发达国家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工程造价 管理制度 策略 管理模式
一、发达国家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分析
(一)前苏联工程造价管理模式
在20世纪70年代前,以前苏联为主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包括中国在内大都实行苏联工程造价管理模式。这种模式的依据是法定的“概预算定额”制度;计价方法是以定额,费用与文件规定为准。随着80年代苏联,东欧及中国的社会变革与改制,该模式已开始消失或变革。
(二)英联邦工程造价管理模式
英国在完成了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的再次飞跃后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先进的模式。英联邦国家分布世界五大洲,因而,其管理模式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英联邦管理模式对政府投资的工程和私人投资工程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对私人投资工程,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府对其一般不进行千预。由于英国没有统一的定额计价标准,私人投资工程可以参照政府颁发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根据咨询公司信息价格和市场价格,通过竞争以合同定价。
(三)美国工程造价管理模式
美国国家没有统一的计价依据和标准,是典型的市场化价格。对政府工程,其计价标准一般来源于各洲咨询机构过去所承担工程的造价数据积累,同时参考各工程公司出版的资料,造价指数和地区的数据库等。这些标准和价格指数不强行要求全社会执行,只适应于政府投资工程。
政府对私人投资工程在造价方面完全不加干涉。只通过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对工程的技术,安全,环境和社会效益加以引导或限制。私人投资工程由专业公司承担计价和造价管理。专业公司都有自己的一套行之有效的造价计价标准和要求,并且掌握着不同的预算费率调节所作的造价估计和预算水平。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招标管理和造价控制,主要借助于社会上的工程咨询公司,估算公司,造价工程师事务所等专业力量完成。
对于以上的三种模式,除了已经渐渐消亡的前苏联模式外,可以找到以下的几个共同特征:
1.政府颁布一个或指定一个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供政府工程承发包双方在工程计价时计算工程量。对于私人投资工程,政府部门不干涉,只在法律的范畴内进行调控。
2.政府对价格标准一般不直接干预,一般委托社会咨询部门进行有关数据的采集和公布,供承发包双方和管理机构参考使用。
3.政府通过信贷、税收和法律等方法对建筑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但不直接参与具体的工程计价管理。以市场为主引导企业,并依靠工程咨询机构,项目管理公司或由政府注册的造价专业工程师完成工程计价管理工作。
二、发到国家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及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完善策略
(一)规范评标方法
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工程应强制采用合理低报价的评标方法。在评标过程中,采用先评技术标,后评商务标的两阶段的评标方法,不论技术标还是商务标均采用“封闭判卷”的方式进行评标。另外,为了保证评标委员的公正性,加强评委的责任心,提高评委的职业道德水平以及评标能力,本人认为应采用评标人员注册职业化的方法,以解决评标过程“短平、快”的不负责的态度(一项工程不论工程大小,投标单位多少,仅用一天或半天甚至2小时就评定完毕,评标质量可想而知)。
(二)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
推行工程担保,建立工程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行为主体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有力手段。结合我国目前工程款严重拖欠的事实,我国建筑业不仅要推行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更要加快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建立,并采用强制性措篪。
(三)规范工程款结算方式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工期长短等工程特性,就合同价款的确定形式,工程款的结算方式,采用强制性规定,严格控制按里程碑完成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或完成工程后一次性支付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减少合同欺诈和垫资承包的可能性。
(四)完善合同纠纷解决渠道
(1)建立合同纠纷调解制度。调解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主要方式,其效率高、成本低,应大力推广和采用。我国应鼓励建设监理公司、造价咨询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程纠纷调解的业务。为保证调解质量,调解员采用上岗证制度,由经过进一步培训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人员担任。为保证调解皋4度的尽快开展,应将其纳入仲裁或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对调解机构和调解员的选择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加以明确。(2)完善仲裁制度。建筑工程合同由于其标的物的特殊性,具有涉及面广、履约时间长、技术复杂等特性,其纠纷的解决有很强的技术性。
(五)加强合同管理
(1)政府主管部门加大监督力度。政府主管部门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为加强合同管理,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严格资金到位率不足不许招标,施工合同未经备案审查不发旄工许可证,工程款未结清不得验收备案等有关规定,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2)监理单位完善职责建设监理单位对其监理工程具有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的职能,现阶段除质量控制工作做得较好外,其它几个方面不尽人意,究其原因主要是监理资质不到位,业务能力不高,业主不放心以及业主不愿放权等。因此,一方面监理公司应尽快资质就位,并应增强合同管理、投资控制等方面的能力:另一方面针对我国国情,主管部门应出台有关规定强化监理单位的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等的职能。(3)承包商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贯穿工程实施的全过程,承包商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取得收入,获取盈利,其盈利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其合同管理水平的高低。
(六)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
市场经济下,市场行为主体是通过合同建立联系,通过全面履行合同实现经营目标。从1981年颁布《经济合同法》,1999年施行《合同法》,我国合同实施仅20多年的历史。因此,认识上有待进一步提高,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上应加大力度。建议建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经过严格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后方能上岗。建议高校开设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专科专业,以及工程管理专业本科“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方向。
(七)适时扩大计价清单强制使用范围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和约束,任何新生事物的发展都要经历一个艰难的发展过程。监理事业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在我国应采用强制性手段推行新生事物。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一定时期后,适时扩大其强制使用范围,以完善建筑市场,加快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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