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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四个会计实务棘手问题正确处理的建议

2009-06-28周恒峰

消费导刊 2009年16期
关键词:购买方公允所得税

[摘 要]本文从先征后退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在建工程建设期间报废损失的账务处理、营销费用可否预提的问题、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的正确确认等四个方面,结合会计业务处理的实际对几个困扰会计人员的棘手问题和知识点做了透彻剖析,旨在抛砖引玉,教给从业者一个处理问题的简便方法。

[关键词]会计实务正确处理知识点问题探讨

作者简介:周恒峰,1970年7月出生,男,淄博市临淄区人,2003年7月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会计本科,1997年5月取得会计师,研究方向:地税一线征收和税务会计与企业会计的衔接。

一、先征后退所得税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外商投资企业,2009年收到国税局返还的以前年度的地方所得税(企业的地方所得税执行先征后退),请问此款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还是冲减“所得税费用”科目?现在“财会[2000] 3号”或“财会[2001]43号”是否有效?

我认为问题所述情况以计入营业外收入为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0] 3号)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按财政部印发的《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财会[2001]43号)规定,公司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而不应当计入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精神,税收返还即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税款的,通常属于与损益有关的政府补助,按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即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营业外收入”。

截至目前尚未见到“财会[2000] 3号”以及“财会[2001]43号”失效的明确规定,但其制订的准则和制度环境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不能简单地依据、适用。更重要的是一般文件中所说所得税先征后退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的所得税减免,而问题所述地方性优惠政策不属此范围,所以不能简单按照这两个文件规定处理,而更宜于采用政府补助会计准则规定的办法处理。

二、在建工程建设期间报废损失的账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相关规定,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在建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科目。由于设计原因导致工程报废的会计处理可以参照该规定,但应注意取得充足的证明资料作为附件备查。

税务方面,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企业对其扣除的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公司报废在建工程报废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按规定企业发生的该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三、营销费用可否预提的问题

一般认为,新准则并未明确不能预提费用,只是在报表中不再单独列示该项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列表中未列示预提费用科目(还有待摊费用),但在说明中是这样的:“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和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所以企业确有需要时,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增设预提费用科目,但通常应在年末将年度内预提费用整为实际发生数。

单位应该建立规范制度,要求营销人员及时将单据传回公司报销。当然,单位内部也可以因情制宜地建立一套有效的费用管理措施,同时兼顾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和会计核算需要。

四、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的正确确认

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有所不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应用指南规定,①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与取。⑴不属于合并的一般投资,这种情况下,被投资单位不需要结束旧账,所以评估被投资单位价值所采用的方法与将来的账务处理没有直接的关系,而评估的主要目的是确认投资前后各方权益份额的依据,不涉及被投资公司账面价值差异的处理问题。⑵改制企业在改制同时吸收投资,一般来说,改制后企业建立新账时各项资产应该按公允价值入账,这种情况下如果仅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常常不能满足后续工作需要,所以,原理上通常是同时采用收益法与成本法进行评估,或者以收益法为主,但为了确定所有者权益价值,对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也予以列示,以便于确定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这样,建立新账是各资产、负债项目就可以按评估结果确定。⑶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②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母公司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公允价值列示,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在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③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自购买日起设置备查簿,登记其在购买日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以后期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提供基础资料。对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准则应用指南给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可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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