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保”的关键在保企业
2009-06-28周兼明
周兼明
今年“两会”,“保增长、保就业”成为重心。在《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时,温家宝总理即指出,要采取力度更大的政策措施来应对危机。随着今年就业形势的日趋严峻,“保就业”更被置于“保增长”之前,成为重中之重。
从4万亿经济刺激方案到各行业的振兴规划,从百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习计划、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到“六大组合拳”,勿庸置疑,为了“双保”,政府出台措施的力度前所未有,其中一些措施已经初见成效。但是,不管是着眼于经济宏观面,还是着眼于行业面,众多措施都回避了一个重要问题:增长与就业的关键在于企业活力。企业作为经济社会的基本细胞,其活力决定着整个经济体的活力。具体到就业,非国资、外资、非垄断行业的中小企业之活力更是举足轻重。原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欧新黔在“2005年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活动启动式上就曾表示,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经营范围涉及国民经济所有非垄断的行业和领域,提供了约75%的城镇就业岗位,占每年新增就业岗位的80%以上。可见,中小企业的处境和生存能力,实际决定着社会就业的吞吐能力。
虽然经济宏观面及行业面的激励政策最终会惠及企业,但制约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负面因素依然庞大。中国的中小企业大多依托各种灵活性便利条件或成本优势,博取狭窄的生存空间。由于利润率低,所以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也弱。因政策等多项环境的变化,2007年一年即减少个体企业135万户;在2008年以来的企业“倒闭潮”中,倒闭的企业数以万计,基本上都是中小企业。
如果希望中小企业能解决更多人就业,必须改善它们的生存状况,帮助它们扩大赢利能力。在最近出台的“促就业”政策中,一些措施就具有利益激励性质,例如中小企业安置大学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额后,即可由政府担保获得一定信贷支持。这些措施都是有益的,但力度还不够。据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平新乔财税体制改革研究组研究,现在全国最发达地区和最贫穷地区都出现了中小企业税负负担过重的问题。因此,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除信贷杠杆外,有必要启动更有力的税收杠杆。企业每新增就业达到一定比例,即可获得相应比例的税收减免。
更重要的是,要从游戏规则的源头作出修正,改善企业的生存能力。规则不变,游戏结果很难改变。说到此,很难回避2008年1月,日正式生效的《劳动合同法》。众所周知,2008年的企业“倒闭潮”早在金融危机前就开始了,究其根源,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被普遍列为重要原因之一,可见其对企业生存能力的影响之巨。
新《劳动合同法》的立意是好的,试图在贫富分化、血汗工厂事件层出不穷的大背景下,调整劳资双方的博弈能力和分配比例。但在运行中却有诸多不实际之处。它给企业带来的伤害主要有三个方面:从内容上看,其关于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合同及员工解聘等条款,给企业自主用人权造戍强大干涉;从形式上看,它采取了立法进行普遍规范的方式,对所有企业(包括大量非血汗工厂)进行无区别强制,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从本质上看,政府在把调节贫富分化的社会责任下放给企业的同时,却没有对企业多增加的成本给予对应的政策扶持。这三个方面构成了企业不堪重负的重要原因。企业不发展,缺少源头活水,“池鱼”的日子自然也不会好过。保护职工应有权利固然重要,但保障的办法却并不唯有勒住企业主脖子这一条路。不能让着眼于血汗工厂这类小概率恶性事件的调整,同时改变了所有企业的生存状态。如果承认类似血汗工厂行为只是少数企业所为,那么本来可以采用更具针对性、杀伤面较小的解决方式,例如进行举报奖励,提高奖励额等。即使顾忌地方官员与不法企业主的勾结,也可设置法律部门或中央机关垂直介入的渠道。否则,企业都倒闭了,人们连就业机会都没有了,还遑论什么职工权利呢?更何况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又改变了中国经济的外部环境。
2月15日,温总理在天津考察时曾指出:民营企业是我国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要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在应对金融危机中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和民营资本的作用一此时此刻,审时度势,正视《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的不合时宜,正视纠正两极分化的社会责任不能全部下放民间,正视《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综合配套政策不足的问题,根据实际需要作出修正或补充,才是实事求是的执政心态。而实事求是,不拘泥于某种意识形态、正是中国取得30年改革开放成就的经验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