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校经济困难生认定的评定者
2009-06-25曹春艳
曹春艳
摘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生的认定工作是国家家庭经济困难生资助环节中最为关键的一环,但同时也是最为困难的一环。而本文重点讨论的正是高校困难生认定方式中高校自身认定法的情况,分析指出其现今低效率的根源就在于评定者,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套激励评判者做出公正判断的方案。
关键词:家庭经济困难生高校自身认定法评定者评定小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贫困生) 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贫困生的认定工作主要包括认定贫困生和认定贫困档次两部分内容, 它是高校贫困生资助环节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是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学生困难补助、勤工俭学、学费减免等评审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而这恰恰又是在实际操作中最困难的一环。
本人在从事家庭困难生认定工作的过程中,深切感受到贫困生认定工作之困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在贫困生的认定标准上,另一个体现在贫困生的认定方式上,而在认定方式上的困难显得尤为突出。现今主要存在三大贫困生的认定方式,它们分别是家庭收入生源地对比认定法,高校自身认定法和综合认定法。家庭收入来源地对比认定法是指高校根据学生出具的贫困家庭证明直接认定贫困生。贫困家庭的认定一般由学生生源地地方民政部门根据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比照进行认定。高校自身认定法是指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学习、生活消费水平进行调查摸底,确定学生在校的月平均生活费并与高校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进行对比来确定贫困学生。综合认定法是指高校综合学生家庭收入、交纳学费以及在校学习生活等的支出水平等情况来认定贫困生。
各高校大致都采用综合认定法,也就是 “学生申请——学校审批”模式,即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如符合条件,可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认定过程中,根据国家的文件,组成由辅导员与班级学生参加的评议小组对其材料进行评议。评议的结果交由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方能初步确定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份。在公示最少五日无异议之后,正式认定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而我校广东工业大学也是采用这种模式。
综合认定法相对于前几种方法而言无疑具有可靠的稳定性,通过综合认定,也能较好地避免认定的误差,提高认定效率。但我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属于家庭收入生源地这一块的认定,也就是学生回到生源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行为对于贫困生准确认定的帮助越来越小。这是因为,首先,国家没有明确的贫困家庭认定标准、未明确地方政府的相关责任、家庭经济收入等定量数据无法准确获得,加之有些地方政府在认定贫困家庭时没有考虑学生家庭高等教育支出等情况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很难避免个别人员应付工作,将认定工作简单化、程序化和随意化,致使地方政府的认定结果不可靠或认定范围过窄等。其次,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使贫困的标准也不同,从而使同一高校贫困生的标准也不一致。同时,不能完全避免行政腐败的存在,特别是在贫困落后地区,使得有些并不贫困但是有“关系”的学生获得了证明,而那些没有关系交不上“关系费”的困难生反而得不到应有的帮助,这在我工作中经常都可以见到。所以,由于以上的原因,使得由生源地帮高校来把的第一道关在现实中往往流于形式,既增加了认定的成本,又无实际作用,劳民伤财。同时,如果要改变以上的种种问题,只能寄希望于国家出台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法规,而这从法规的颁布到落实所需要的时间,是贫困生认定工作等不起的,所以,完善学校对贫困生认定所把的第二道关卡,也就是完善高校自身的认定是现今最节约成本且最容易获得成效的不二选择。
当然,可以毫不讳言的说,现今高校自身认定法在执行中也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而我认为问题的结症就出在贫困生评定的评判者身上。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知道,贫困生评定的直接评判者是两类人,一类是高校辅导员,另一类是由班级同学组成的评定小组,而高校辅导员的现实状况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成为合适的直接评判者。在一般的院校里面,辅导员与学生的平均比例是1:400,有的甚至是1:500,同时,辅导员还有其他的行政性事务要处理,比如说指导学校学院各大机构、策划系列学生活动等等,所以在如此大的工作量面前,希望依靠几个辅导员去一个个了解每个贫困生的真实情况本身就不现实,而且,由辅导员来评定,还会造成某些学生演演戏就可以蒙混过关的情况,所以在我看来,辅导员在整个贫困生认定工作中最好只是一个监督者,就是监督评定程序按学校规定严格执行的角色就可以了。
而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主要的依靠力量,我认为是评定小组,因为他们是最近距离最长时间去接触和了解家庭困难生的同学,困难生也就不可能存在演戏的机会,也就是说评定小组是最有能力而且是最有可能作出公正判决的评判者,但是,在工作中,我发现,使得高校贫困生认定出现重大问题的,恰恰就是评定小组。在我校,各班的评定小组是由7-9人组成的,其中三人为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另外4-6人由班上同学民主选出,由这7-9个人根据申请认定的贫困生的现实生活水平来给予星级,特别困难的为三星,困难的为二星,一般困难的为一星。但是即使是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生评定标准非常具体和明确的前提下,仍然出现了许多不应该为贫困生的被评为了贫困生,只是轻度贫困的被评为了重度贫困的现象。
我认为造成这种情况是由以下几点原因造成的:第一,评定小组的组成上出现了问题。无论是预定的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三人,还是民选出来的同学,都有可能是本身就需要评定的困难生。因为往往在一个班上,成绩比较出色、能力比较强的往往就是困难生,而他们参加这个小组里面讨论,无论他会不会在评定自己的时候回避,都会有瓜田李下的嫌疑,而这就给评定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第二,评定小组切实的履行责任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评定小组的成员除了自己是需要评定的家庭困难生外,评定出来的结果与自己没有必然的关系,同时还要花费自己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所以,评定小组是否真正成立,是否真正由民主产生,是否真正认真进行过讨论,这些都并没有内在利益的推动力,也不存在外在的有实际操作力的监督体系,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就很可能变成了班长的一人评判行为。第三,人情世故影响评定小组讨论结果,使讨论沦为形式。讨论之后确定经济困难生星级固然是民意的体现,但同时,在讨论中袒露自己的看法,降低或者剥夺了某位“贫困生”的申请要求,这很有可能传到当事人的耳中,无疑又会影响到班上同学的人际关系,而且评定者又不会因为公正而获得实际的利益,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情,在某些同学看来无疑就成了烫手的山芋,最终选择了人云亦云的结局。第四,班级利益影响评定结果。实际上,确定家庭贫困生的人数和等级直接影响到这个班获得国家各类资助的人数,每个班自然希望越多越好,在这种利益推动下,在评定过程中,把要求放宽,使得评上的人越多越好,给的星级越高越好就成了某些班级的必然选择。以上种种原因,给评定小组作用的发挥产生了极其负面的影响,但同时也给我们对症下药提供了帮助。
针对以上的问题,我主张在评定小组这一环节采用一种全新的制度来替代简单的讨论,而在我所在的经济管理学院这次进行的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中试行的评定小组成员分别打分制,我认为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我们要求班上选出来的评定小组的成员每个人都要分别给申请经济困难生的同学打分,每个星级和不能评定为家庭困难生的类别分别确定一个评分段并注明按照评分规则的哪条作为评分的依据,如果申请贫困生的同学有高档的通讯设备或者是电脑的,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并写上具体金额以让辅导员酌情考虑。然后各自交到负责的辅导员处汇总,以每个人打出的平均分作为最终的星级评定的依据,而他们的亲笔签名的评分表也会被辅导员保存。但在执行过程中,有一点是要注意的,就是评分段不宜过宽,因为如果过宽,会出现评定小组中由于一人给的分数过高而把平均分拉高的情况,不利于最后星级的真实评定。
我认为,这种制度有以下几点好处,第一,评定小组成员分别打分制使得评定小组的成员的声誉非常重要,申请贫困的同学基于自己利益的驱使,一定会选择班上最正直的同学来完成这项工作,这样民主选举等程序将会很好的落实,不再流于形式;第二,它将评定责任下放到评定小组的每个成员,交表签名的形式无疑提高了认定工作的严肃性,能够保证他们每个人都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促使他们每个人都认真对待别人的这一份的信任;第三,运用这种每个人评分的方式代替讨论,既使得他们的个人意见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又保护了他们的隐私,减少了他们在评分时候的外部干扰和顾忌,而且通过取平均分的方式,更切实的体现了民意;第四,每一份的评分表格就是以后发生评议结果异议的最好的依据,更具有公信力。
这个制度在我院初步运作下来成效不错,虽然只是在试行中,但我认为,这不失为激励评判者公正做出判定的一个不错的方向。评判者能够比较公正的作出判定,就有利于保证学校对家庭困难生认定的准确性,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因此也可以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参考文献:
⑴刘燕杰. 高校贫困生认定过程中的难点和对策[J].高教高职研究, 2008, (6) ,P126-127.
⑵杨得利,熊志忠. 高校贫困生认定方法研究[J]. 煤炭高等教育, 2007, (9) ,P6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