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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会计法与税法的差异与协调

2009-06-25张晓伟

管理观察 2009年21期
关键词:会计法税法会计制度

张晓伟

摘要:会计法与税法二者既存有大量差异又有一定的联系,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会计法和税法差异的调整与协调的问题。文章从区别和联系两个层面入手,旨在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关键词:会计法税法差异协调

《会计法》是会计核算工作最高层次的规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它是经济领域中的一部大法,对于保障我国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和健康发展,有着直接的、重大的意义。《税法》则是调整税收征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综合经济管理体系中,会计核算和税收征管是完全不同但相互关系极其密切的两大管理系统,文章从以下几个不同的方面简单的说一下会计制度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及调整方法。

1. 二者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

1.1捐赠

会计法规中有关捐赠的规定

(1)将捐赠中应纳的流转税款及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按照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一同计入“营业外支出”。

(2)受赠:在会计核算中,企业接受任何形式的捐赠均不确认为一项收入,而是将扣除应缴所得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所有者权益计入“资本公积”。

现行税收法规中的规定

捐赠:

(1)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非货币资产用于捐赠,应视同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进行流转税的计算缴纳。

(2)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1.2 受赠:

(1)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纳税调整

(1)捐赠:“企业对外捐赠,除符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2)受赠:“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3 资产减值准备

差异及调整:对于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减值准备,企业在首次计提时,应按提取额全额调增应纳税所提额;在以后纳税年度中,应将每次增提的减值准备相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 会计法和税法差异的归类

2.1 两者性质完全不同。是因为会计核算体系所遵循的原则是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企业会计状况、经营成果,其宗旨是帮助经营者为国家、业主(包括自然人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提供合规资料;税收征管体系所遵循的是及时、足额征收经济实体和自然人发生的各种税款,其宗旨是代表国家强制执行各项税收法规,依法处理国家与业主、国家与自然人的利益关系

2.2 税法收入的确认原则和会计法有区别 。会计制度上确定的四项收入确定原则不能完全适用于税法,税法上主要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定收入,如已开出发票、货物已发出、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按约定的付款期等。

2.3 我国的税法和会计制度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但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的要求,对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而企业会计制度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2.4二者对象不同。税法规范了国家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体现解决的是财富如何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问题,具有强制和无偿性。而企业会计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所以,相关与可靠是会计制度规范的目标。因此,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不可能完全相同,必然存在差异。

3. 会计法和税法存在差异的原因

3.1 会计核算广泛采用谨慎性原则而导致的差异

很多具体会计准则的出台或修改基本上是围绕着谨慎性原则进行的,以便谨慎地反映会计信息。随着准则的执行,会计核算与以实际发生事项性质作为基本原则的税收征管必然产生一定的差异。

3.2 准则通过对历史成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调整来体现谨慎性原则,从而与相关税法规定产生差异

3.3 因对收入、损失定义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税前扣除项目金额。1994年的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引入了两个重要的概念,即“收入总额”和“纳税调整”。

4. 因对成本、费用定义范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5. 差异的处理方法

关于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都有明确的规定,中心思想是对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在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的同时,不应改变会计处理和账簿记录,但可以依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即纳税人在实际处理差异时,必须坚持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应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记录;二是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税法的要求进行,对会计账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法的规定,采用相应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结论:

两者两者间虽有差异但相互关系又极其密切,是因为两者对经济活动中各要素在确认、计量的原则上,存在很多共同点。在很多方面,特别是在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面,税务部门是以各经济实体的会计资料为基础,进行适当调整后作为税基的材料。

会计与税法之间出现差异是有其内在合理性与必然性的,必须从宏观到微观建立自上而下的协调机制,需要社会各层面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会计与税法的适度协调。

参考文献:

[1] 王海侠.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及其对内资企业的影响.[J]会计之友,2009第2期66—67

[2] 肖建国. 企业中会计法与税法的关系[J].企业与企业家,2008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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