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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发放消费券法定程序不能少

2009-06-23

浙江人大 2009年5期
关键词:法定程序动用预算法

辛 红

在政府部门眼里,消费券能不能发,似乎已无需讨论,刺激内需,“箭在弦上”。但在法律专家看来,消费券能不能发,应该怎么发才能不违法、公平合理,仍需慎重考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大旗表示:“不管政府是印消费券还是拿钱买消费券,最终结算都得动用财政资金。而财政资金的支出都是经过预算的,不是某个部门决定的。按照预算法规定,即使在紧急状态下进行预算调整,也必须得经过法定程序,由人大作出决议才行。”

目前,各城市发行消费券经过了怎样的法定程序,动用了哪部分财政资金,政府部门既未公开,公众也并不知晓。在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刘莘看来,这实际反映了我国财政预算“粗框架”的现状。政府编制的财政预算案不够细化,不能作为人大和公众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个有效工具,预算很难看出政府的实际活动,更难对各种支出的合理性做出判断。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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