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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夏津:报告审议两次不满意就免职

2009-06-23

浙江人大 2009年5期
关键词:夏津夏津县人民代表大会

2009年3月28日,山东省夏津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的意见》正式施行。

该《意见》对监督对象、内容、方式作了明确规定,并形成了议前视察调研、议中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议后票决问责机制。其中规定,常委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档次进行无记名投票,不满意票占与会常委会组成人员50%以上者为不满意。

《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的意见》还规定,经表决为“不满意”的,报告机关应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然后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次表决。经两次表决均为“不满意”的,属于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部门负责人,由人大常委会依法免职、撤职;对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不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部门负责人,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免去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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