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国际核心劳工标准理论述评
2009-06-23李娜
李 娜
摘要:为了梳理国际核心劳工标准的制度框架,运用文献研究和比较的方法考察国际核心劳工标准构建的理论基础。结果表明:低层次竞争理论说明在国际层面克服国际贸易的低层次竞争的必要性;不公平竞争理论表明以较低劳工标准取得市场份额的不公平性;人权理论解释了工人权利的国际保护动因;多元主义理论为目前国际社会存在的多形式、多层次劳工标准提供了依据。但这些理论没有彻底清除思想上的障碍,还需要继续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
关键词:国际核心劳工标准;低层次竞争理论;不公平竞争理论;人权理论;多元主义理论
中图分类号:D9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731(2009)03-0132-05
全球经济危机导致一些国家的失业率骤然上升,国家采取了一些限制外来劳动力的就业政策,这不仅加剧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而且也加深了不同国家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许多国家的雇员和投资者要求跨国公司执行全球就业政策,以确保所有的雇员不分地域适用相同的标准。这一新的现象可能促使国际核心劳工标准再次成为热点问题。学术界关于国际核心劳工标准的争论持续了许多年,鉴于不同国家的劳工标准之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分歧,解释国家为何应该适用统一的核心劳工标准,就成为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了。
一、国际核心劳工标准的若干理论剖析
(一)低层次竞争理论
低层次竞争理论是由英国最早提出的。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国失去其在制造商品行业中的垄断地位,国外的劳动条件对英国而言成为其维持既有贸易竞争利益的障碍,于是它看到了国际劳工立法的重要性,提出:提高底部是提高我们自己和其他工业国家的劳动条件,以确保继续维持英国工人较高的工作条件。
由于资本和商品的地理流动性不断增加,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一些低劳工标准的国家或者对工人权利保护不够的国家在竞争中就会取得优势地位。这些低劳工标准的国家由于无法给工人提供充分的保护,劳动力成本相对低廉,使得低劳工标准国家商品成本低于高标准国家的成本。出口国如果维持低劳工标准可能破坏发达国家较高的劳工标准,陷入所谓的“底部竞争”。这是囚徒困境的一种形式,结果是利益只能被最低劳工标准的国际协议先占。低层次竞争理论认为,国际核心劳工标准属于上层建筑领域高层次的贸易标准,国家降低本国既有的劳工标准,这与不断提高劳动者工作条件的目标是相悖的,也不符合国际贸易法的公平原则,国际社会应该制定统一的较高劳动标准,并且由各国遵守,防止某些国家为了确保本国既有的贸易利益降低自己的劳工标准,以求获得竞争优势。因此,该理论为国际层面克服低层次竞争,保障国际社会劳工标准的普遍提高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不公平竞争理论
不公平竞争理论是美国早期的主张,它的理论基础依然是国际贸易法的公平竞争原则。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竞争的生产者通过不断降低生产成本获得比较优势,从而赢得国际市场的份额。通过降低劳动者工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等方法降低劳动力成本而获取价格优势的不公平竞争应该受到制约。因为这种行为攫取了出口市场的国内生产者和遵守这些标准的第三国出口商的合法市场份额,导致高劳工标准国家的商品在贸易中失去竞争优势,从而构成贸易领域不公平的竞争秩序。不公平竞争理论认为,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没有尊重或者执行公平的劳工标准,构成不公平的竞争。由此,美国认为公平劳工标准仅是特定国家依据“公平”原则和规则、以单边贸易强制性措施保障实施的社会性矫正手段,建议WTO应将实现公平和对等的劳工待遇作为一项基本目标,在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引入社会条款,以提高其他竞争者的生产成本,形成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秩序。
(三)人权理论
人权理论是在20世纪中期用来解释国际核心劳工标准问题的。针对经济全球化加剧了国家之间以及国家内部的贫困和不平等这一事实,人权理论认为:劳动者不是出卖自己的劳动,劳动是一项权利,是实现人的价值和个人发展的重要手段。核心劳动权利即基本人权在劳动领域中的延伸。《费城宣言》就充分肯定了劳动不是商品这一观点。根据这个理论,即使存在不同的经济和文化条件,但也存在应该尊重核心劳工标准的共同目标,因为这些核心劳工标准具有“普遍人权”的特性。核心劳工标准与人权联系起来的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目标的一致性。核心劳工标准追求人类的自由,体现了民主的发展。民主的发展意味着工人能够获得更高的工资,民主制度具有收入的分配性功能,可将利润转向工资,这与基本或者普遍人权保护人的自由是相符合的,而专制制度则是把收入从工人转向雇主。第二,核心劳工标准虽然表现形式是一些具体规则,但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工人的权利,如就业平等权、自由结社权、集体谈判权等,因此,这些基本权利就是核心劳工标准的主要内容。核心劳工标准的人权化使载有这些权利的规则普遍化,为国际核心劳工标准的普及提供了理论基础。
(四)多元主义理论
多元主义理论“意味着法律应该有多种中心、多个层次,在一定的条件下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人们适用的法律规范,而不能仅仅只有一个法律规范。”运用该理论解释国际核心劳工标准的相关问题始于20世纪末期。多元主义理论构建在全球治理的基础之上,认为在相互依存日益复杂的时代,全球化促使国际社会形成多边协调机制。这并非表明全球化力量正超越国家权力,而只是标志着有效的、民主的国家政府正经历着深刻的社会转型,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从传统(战后)多边主义——布雷顿森林体系向更复杂的多层全球治理体系的重大转变,其中国家政府将管辖权授予地方的、区域的、跨国的以及全球的机构(公共的与私人的),或者与它们分享这一权力是这一趋势的主要表现形式。国际劳工标准的全球化治理,是指在国际劳工标准问题上存在多个主体,一些主体是建立在政治基础上的,一些主体是建立在市场基础上的,这些主体通过不同的方式和手段来调整国际劳工标准问题。在国际核心劳工标准治理中引入参与式和协商式的民主方式将会推进劳工标准的争议进入全球公众范围,寻求对劳工标准的更广泛的讨论,不仅包括法律制定者和公司,也包括消费者、非政府组织和其他人。国际核心劳工标准是由不同的法律形式如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内法组成的。
多元主义理论强调多元价值的“认同”,反对过分强调单一价值观的保守方法。以国家为核心的认同体系只是价值的一种反映,处于国际社会中的劳动者、企业等认同体系也是组成部分。因而,国际核心劳工标准是以多种形式和多种内容存在的。多元主义理论可以克服单一视觉的片面与极端,理论上的冲突也表明了多元主义理论的客观必要性。这一理论为目前国际社会多形式、多层次、多性质的劳工标准的存在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国际核心劳工标准理论发展的学术逻辑
(一)从低层次竞争理论到不公平竞争理论
低层次竞争理论存在着假设上的缺陷。事实上,尽管低劳工标准的国家在全球出口的过程中获得了比高标准国家更多的竞争优势,但是,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数据表明自由贸易和投资体制将会因为劳工标准而陷入低水平的竞争,同样也没有证据表明这样的竞争会使发达国家改变本国的核心劳工标准或者一般意义上的劳工标准,或者直接投资会流入低核心劳工标准的国家。非出口导向部门或者不完全出口导向部门中核心劳工标准一般较低,基于工资水平来看,一国内出口加工区的工资明显高于其他经济领域的平均工资,反映出核心劳工标准的高低与贸易及投资的联系并不十分密切。
不公平竞争理论克服了低层次竞争理论假设的缺陷。该理论假设在竞争中进口国会维持本国较高劳工标准,出口国通过较低劳工标准取得了本属于进口国(通过降低标准而维持)的市场份额,这揭示了国际贸易法应该禁止这种不公平的贸易竞争行为。世界贸易组织及国际劳工组织统一劳工标准的功能就是建立在不公平竞争理论的基础之上。
(二)从不公平竞争理论到人权理论
不公平竞争理论并不是无懈可击的。第一,公平标准中的工资、工时等在短期内元法实现统一;第二,公平标准具有片面性。出口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早期工业化过程中,主要承担大量低技术产品的生产,低成本和低技能的劳工是最主要的竞争优势,拒绝发展中国家和其他欠发达国家利用自身比较优势的能力,会使其永远为发达国家市场生产低附加值的产品。对发达国家的公司和工人而言,发展中国家的公司和工人通过低工资、低技能的条件进行竞争是不公平的,那么对发展中国家的公司和工人来说,发达国家依靠高技能劳动力、更好的基础设施等条件竞争同样也是不公平的。
低层次竞争理论与不公平竞争理论都将劳动关系的国际协调动因狭隘地归结为竞争利益的驱使。这样的结论不但会加剧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时也会加深不同国家劳动者之间的矛盾。此外,如果核心劳工标准是任意的,没有共同的概念基础,会对国际劳工权利产生消极的影响。有学者从国际法律文件中寻找理论的支撑点,将“规则”的统一转向“权利”的统一,如Keith Maskus认为劳工标准即工作权利,分为工作中的“根本权利”和“公民权利”,其中“根本权利”是被普遍接受的基本人权,包括禁止强迫劳动、禁止歧视、禁止使用童工,这些根本的劳工标准体现在《国际劳工组织宪章》、《联合国人权宣言》和人权两个公约中。根本权利的宣布实现了国际劳动法积极转变的第一步,会起到积极的作用。正是人权理论,使国际核心劳动标准与联合国宪章、联合国人权公约有着共同的目标和密切的联系。
(三)从人权理论到多元主义理论
国际人权理论的不足表现在:尽管人权理论为国际社会普遍实施劳工标准奠定了理论基础,但与国际社会特别是与不同国家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科学劳工标准及其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致使人权理论为劳工标准的普及所奠定的理论基础缺乏实施的体制。一方面,“从核心标准到基本权利的术语转换是西方在国际劳工组织取得政治性胜利的暗示,基本人权将这个问题从国家之间的政治竞技场中排除出去,使政府或者政党反对起来变得非常困难。面对变化中的经济条件,这个转变摆脱了劳工标准适用的普遍性争论。”但是,经济学理论表明:建立在发达国家标准基础之上的跨越国界的共同国际劳工标准,按照惯例,在出口国、进口国和全球的直接实施将会从实质上减损全部的经济福利。另外,以人权理论为基础的国际核心劳工标准运动可能被认为是对特定发展中国家文化标准的攻击,使发达国家的价值高于发展中国家的价值合法化。实施国际核心劳工标准使发展中国家处于不断的防卫地位。在列入国际核心劳工标准的公约中,如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原则保证工作场所的自治,仅体现了发达国家的文化价值。发达国家也有一些不公平劳工做法,如对家庭利益制度性的漠视,没有遇到同样的压力去改变它们的标准。如果核心劳工标准仅是西方价值而获得国际认可,那么缺乏权威性和可说服力;另一方面,为了促成这些标准的实施,发达国家各行其是,有的通过国内立法赋予单边贸易制裁手段的合法性,有的强调多边手段的重要性,这些做法与主张都是没有合理依据的。依据发达国家本国劳工法判定外国产品是否为“劳工倾销”,实则是赋予本国劳工法域外效力,实施新的贸易壁垒。而利用贸易制裁强迫实施劳工标准达成国际性协议目前已超出了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权限范围,它们并没有权力对违反劳工标准的做法实行贸易制裁。
多元主义克服了地缘政治结构的局限性,由各个国际关系的参与者在一个共同体内共同实现目标。在这个过程中,跨越国家界线的主张都扩大化地实现了各自的价值。自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以来,确立了国家在国际社会秩序中的基本地位,国家是国际关系的参与者,并且以国家的地理边界行使着自己的权力。然而多元主义理论抛弃了以国家为核心的分散主义国际关系结构,二战后从国家到公共和私人组织都参与到国际立法过程,国际核心劳工标准的制定由国家、国际组织、企业、劳动者共同参与完成。这些主体根据自身的利益需求提出主张,当被其他相对主体所认可和接受,即可成为“国际社会认可的规则”。
多元主义理论通过多元化的表达实现多元利益在不同层次之上的统一,回避了国际社会各种利益主体的冲突,弱化了霸权国家对其他国家价值控制的权力,其依然有缺陷。多元主义关注实际发生的社会行动所产生的有约束力的规则,而不是应然的法律,参与社会行动的人在主观上视特定的秩序为有效且实际行动,对这种既存的秩序并非仅仅是遵守,还包括回避、违反。运用到国际核心劳工标准,忽略了强大的跨国资本、众多的非政府组织掌控着谈判的筹码这一事实,结果依然没能使私人群体摆脱这种延伸的、客观的霸权。脱离了国家,这些受制约的私人群体也丧失了诉求的途径,权利的主张只能是“纸上谈兵”。
三、国际核心劳工标准理论及制度的回顾与展望
从学术上的考察可以发现,上述理论分别从不同角度为国际核心劳工标准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低层次竞争理论为国际层面克服国际贸易的低层次竞争,保障国际社会劳工标准的普遍提高提供了理论基础。不公平竞争理论揭示了国际贸易中以较低劳工标准取得市场份额的不公平的贸易竞争行为。人权理论解释了工人权利的国际保护动因,说明了劳工标准是全球“人道主义”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多元主义理论为目前国际社会多形式、多层次、多性质的劳工标准的存在提供了理论依据。在这些理论的引导下,国际劳工标准制度的实践得到不断的丰富和发展。
国际劳工标准的实践起始于19世纪晚期到20世纪初,第一次全球化促成了世界市场的初步形成,
对劳动法的影响表现在两个层面:第一,国内法从自由主义向干预主义发展。一方面殖民国家的国内劳动法根据本国的结构进行调整以适应劳动关系的需要,赋予工人拥有表达政治观点的权力,受保护的工人也更多看到国家管理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受殖民统治国家的劳动法受到了外围经济的影响,是自由主义与干预主义相结合的产物。第二,国际劳动立法出现。国家意识到在战争中劳工对一国经济的重要性,主动要求对劳动者的权利提供国际保护。1916年7月,在利兹召开的国际会议要求任何和平条约必须超出资本性竞争范围,考虑工人的需要,对所有国家的工人提供工作的权利、组织的权利、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工人的健康和安全的最低道德和物质保证,有必要对劳工标准问题进行全球范围的规制。这些都是促成国际劳工组织在1919年成立的动力。20世纪以来国际社会达成的一系列国际劳工公约,进一步推进了劳工标准的普及与提高。
新一轮的全球化运动再次将劳工问题提到了议事日程中,1996年经合组织的报告中首次使用了“国际核心劳工标准”一词,该报告指出核心劳工标准包括废除强迫劳动、结社自由、组织和集体谈判权、消除剥削童工、消除就业歧视”。同年12月在新加坡的世界贸易组织首届部长会议上,经过激烈的辩论,大会通过了新加坡部长会议宣言,“核心劳工标准”作为新议题被明确地列入宣言的23个内容之中,但声明国际劳工组织是一个有能力处理国际劳工标准问题的机构。1998年适逢亚洲金融危机,国际劳工大会为了确保工人的既有利益,通过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该宣言将核心劳工标准称为“工人的基本权利”。首次在国际文件中明确了“核心劳工标准”的内涵,奠定了国际核心劳工标准理论的法律基础。但现实的问题是,国际核心劳工标准如何有效应对全球化,并且能国际社会得到普遍的实现?作者认为,这些问题得到解决的关键在于从理论上阐明劳工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只有从理论上彻底清除了思想上的障碍,才可能推动现实制度的发展与制度实施水平的根本提高。因此,尽管劳工标准的四大理论学说已经为世界实现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但是还没有跟上世界发展的步伐,还需要继续为解释和解决上述新的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理论探讨。
责任编辑霍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