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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人身不能作为民事执行标的

2009-06-22霍崇卓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5期
关键词:强制执行人身标的

霍崇卓

民事执行难与执行乱一直是司法活动中困扰法院的难题,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将针对这些问题对民事执行标的展开分析和论述。

一、民事执行标的概述

民事执行标的是指民事执行措施指向、影响、作用的客体或对象,即民事执行机构根据民事执行依据确定的由债务人所有或支配的、能够满足债权人实体权利请求的客观基础,包括财产和行为。

二、民事执行标的的理论纷争

对于民事执行标的争议,目前学术界主要集中在对执行标的内容的探讨上。财产和行为是民事执行标的,这是通论,一般没有异议。但对于执行标的是否包括人身,尚存在分歧。

传统观念认为,强制执行措施不能扩展到人身,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有规定;但鉴于我国目前民事强制执行困难,因此部分学者主张突破传统理论,强调以财产执行为主,辅以人身执行作为补充执行手段,即执行标的应为财产、行为和人身。

三、将人身作为民事强制执行标的的理由

认为可将人身作为民事强制执行标的的学者是出于以下考虑的:第一,强制执行人身是一种间接措施,而不是去直接执行人身,即通过相应的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第二,对于妨害民事执行活动的行为人采取的强制制裁措施,在实质上与对人执行并无区别,直接针对的不是财产或行为,而就是债务人的人身和人身自由;第三,有一些具体的特殊案件,最典型的就是离婚案件,对子女抚育归属的问题,其执行标的直接体现的就是人身。

四、不能将人身作为民事强制执行标的

主张将人身作为民事强制执行标的是陷入了以下误区:

第一,将人身作为一种间接执行标的,把对债务人人身自由权的限制误认为是间接执行措施。其实,采取间接执行措施和对妨害民事强制执行行为采取制裁措施的目的是相同的,手段是相似的。都是为了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进而通过国家公权力保证债权人的私权得到保障和实现,以便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只是间接执行措施一般适用于被执行人持有的或可以支配的财产和行为,而强制制裁措施除了包括妨害民事执行行为人的财产外,还包括其人身自由。另外,强制执行后,制裁措施所执行的款项是要上缴国库,计入国家财政的,而间接执行措施所执行的款项或实物则是交给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

第二,在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的判决中,将该子女的人身误认为执行标的。离婚案件中,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失,只是一方行使直接监护权,与子女共同生活,另一方行使间接监护权,通过给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的方式行使其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并不存在给付子女的问题。双方争执的是以监护和抚养行为为内容的监护权和抚养权。人身关系的争议,主要解决的是人们之间具有什么联系以及以何种方式联系,彼此之间,权利始终是平等的。因此,人民法院对有关身份的判决只有确认和变更,而不存在给付判决。同时,债权人即直接监护人的权利是实现对子女的抚养权,并非占有子女的人身,反之,债务人即间接监护人的义务是将子女交给对方抚养,也并非失去子女的人身。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既不是该案件中的债权人,也不是该案件执行过程中的债务人,在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子女不能成为给付的对象,无任何实体权利义务也无任何程序权利义务。因此说,执行标的是交付子女的行为,而并不是子女的人身。

同时,笔者认为将人身作为民事强制执行标的以期解决我国执行难的问题,是变相地侵犯人权,是对民事执行科学规律的违背,而且也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难免事与愿违,带来其他的弊端:

第一,将人身作为民事执行标的不利于我国社会的稳定,而且与我国的执法传统也是相悖的。当事人之间因无法自觉顺畅地实现实体性权利义务,故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公力救济,但债务人只有在确有给付能力但拒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已才采取强制执行。但即使是强制执行,其标的仍然是当事人的财产,而执行地并非当事人的人身。

第二,将人身作为民事执行标的有悖于我国充分保障人权的初衷。当今社会,处处在赋予和昭示公民享有广泛“实体性权利”,不仅如此,在民事强制程序中,广泛呼吁和赋予公民为保障“实体性权利”的“程序性权利”。世界各国不断通过修改强制执行法,限制或禁止不文明、不人道的执行,扩大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范围,明显体现了保护债务人基本人权的发展趋势。民事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因没有能力履行债务的能力而致使其人身成为执行标的是违反基本人权的。

第三,将人身作为执行标的不是解决行难和乱的有效手段,相反会助长会激化这种矛盾和现象。比如说,法院判决后,法院的执行人员不具体考虑被执行人的经济条件和财产状况,而是简单地按照法律文书限定时间要求其无条件履行法律义务,或是强行将被执行人带回法院,如若拒不履行就将其进行拘留,而不具体考虑其是否真的没有履行义务的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样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实属常见,尽管如今还没有把人身作为民事强制执行的标的,如若明文规定人身可以作为执行标的,那么“合法绑票”的时间将更加在所难免。

强制执行措施如果扩展到人身,无论于立法本意还是于司法实践都是违背的,因此人身不能作为民事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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