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2009-06-22胡燕
胡 燕
一、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含义
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利用或违背职权,故意或过失地侵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秩序或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触犯刑律而应受刑罚处罚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总称。
二、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特点
第一,从犯罪构成上看,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即在国家公安、工商、税务、国土、环保、林业、水利等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的利益,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两大类渎职行为:一是玩忽职守行为,二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案件线索大量存在,但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细化了立案标准。但是,由于宣传力度不够,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了解不多,不知道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知道往哪儿举报。同时,行政执法人员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反侦查能力,犯罪手段具有显著的智能性特点,案件线索难于发现。
第三,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中玩忽职守类的犯罪较为明显,而徇私舞弊类犯罪则较为隐蔽。玩忽职守类渎职犯罪通常表现为工作中马虎草率、粗心大意,不认真、正确地做好本职工作,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类犯罪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较为明显,容易查处。而徇私舞弊类渎职犯罪主观上具有徇私的动机,客观上手段具有欺骗性、隐蔽性,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且达到了立案标准所要求的结果,但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则较为隐蔽,不易查处。
第四,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容易与工作中的习惯做法、工作失误相混淆,较难认定。渎职犯罪都与职务行为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更是与行政法规、条例和行政机关的实际工作程序密切联系,因此,在此类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辩解自己的行为是工作中的习惯做法,是因为单位制度不健全,不承认自己有罪,或者承认自己有做错的地方,但仅是工作失误而已。
第五,犯罪手段隐蔽,侦查取证难度大。由于渎职案件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甚至是负有一定职权和掌握某种实权的干部,具有高智能、深学历,后台硬,反侦查能力强等特点,一旦被立案侦查,这些人还会利用自己的关系网多方阻挠,加上地方保护主义和社会上腐败作风的影响,执法不严和立法上的不完善给案件侦破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第六,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往往与受贿罪、贪污罪紧密相连。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接受别人贿赂,为别人谋取利益,从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三、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预防
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阶层、各领域、各部门共同参与,综合治理。要切实有效的预防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必须围绕消除和减少犯罪诱因、增强犯罪制约因素,实行事前抑制、事中阻遏、事后严惩的综合预防方法。
第一,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为民服务的意识,有效实行素质预防。“物必自腐后生虫”,渎职犯罪案件的发生,首先来源于执法人员本身价值观念的蜕变。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最大程度地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是预防此类犯罪的基础。要通过教育,使每个行政执法人员都树立爱民意识,正确行使自已手中的权力,不越权不失职,尽心尽力为服务对象服务,做依法行政的楷模。
第二,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对部门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每一个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悉本行业务,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执法中不越权,不失职,才能切实有效地防止在工作中渎职行为的发生。
第三,要加强制度监督,有效分解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严格管理,加强执法监督。教育不是万能的,要切实有效地预防渎职犯罪的发生,每个行政执法机关要针对本部门的特点、分析容易滋生腐败的部位和环节,建立健全执法制度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减少漏洞,要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执法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中的随意性,加大监督力度。
第四,要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公开,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实行法律程序预防。从目前查办的渎职案件看,相当多的渎职犯罪是程序违法造成的。因此,要坚持执法程序公开,执法标准公开。程序公开了,执法标准公开了,才能防止行政执法主体主观臆断、专横的行使权力,有效地预防渎职犯罪的发生。
第五,要加大打击力度,以打促防。打击是重要的预防手段,也是一种特殊的预防措施。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对渎职犯罪特别是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打击力度不够,失去了打击这一特殊预防的独特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这类犯罪的蔓延。因此,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做到一要有罪必罚,二要处罚及时,从而形成预防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法律威慑防线。
第六,要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预防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上具有重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