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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制度在我国的应用

2009-06-22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5期
关键词:纠纷法官当事人

裴 欣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之一,在国际上享有"东方一枝花"的美誉。自古以来,我国的司法实践便注重调解。在我国古代,无论在民间还是司法过程中,调解制度都被作为首选,由于通过此种方式解决纠纷的效果极佳,加之可以永久性地杜绝缠诉、上诉等浪费司法资源、危害正常司法秩序的结果,调解制度被广泛地用在各种案件之中,成为中国司法制度中极具特色的一部分。

一、民事诉讼诉前调解概述

(一)民事诉讼诉前调解的内容

民事诉讼诉前调解(以下简称诉前调解),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诉前调解程序独立于诉讼程序,同时又与诉讼程序紧密相连。

(二)民事诉讼诉前调解的特点

诉前调解不同于诉讼外的调解,也不同于诉讼中的调解,它有其特点:

首先,诉前调解是法院主持下的调解。虽然诉前调解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前的调解,但它不同于法院外的调解或曰诉讼外的调解。法院外的调解是没有法院参与的,它们是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民间组织等法院外的组织和人员主持下的调解,包括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调解形式。而诉前调解是在法院主持下的调解。

其次,诉前调解是独立于诉讼程序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诉前调解程序是在诉讼开始之前就进行的程序,它是一种非诉讼程序,应当由一套独特的运行机制。诉前程序可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调解通常在法院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在其他适当的处所进行,即使在法院进行,也不必再正规的法庭进行调解,可在调解室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由于调解本身就是当事人双方的互相协商,故调解未必要像诉讼那样一定得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调解协议经过当事人合意而成立。

第三,诉前调解基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自愿”是诉前调解程序的核心,是诉前调解程序不同于诉讼程序的体现。现实中,某些法院为了增加其案件的调解率,对于一些不适宜调解或者当事人双方根本没办法接受调解结果的案件,依然进行调解,这是违背了调解的自愿原则的。

第四,诉前调解协议是有法律约束力的。调解成立后,诉前调解程序结束,调解书或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据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从诉前调解制度的特点可以看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多元化、生活节奏的加快,让调解这种方便、快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机制越来越为大多数人接受,也越来越有用武之地。

二、民事诉讼诉前调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诉前程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特别的规定,但是近年来在北京、上海等一些地方已经有了对相关案件的试点,同时,在一些小城镇和农村,诉前调解已经被广泛应用在民事纠纷中,这与其纠纷繁多、经济落后以及“熟人社会”的现实是分不开的。

(一)大中城市诉前调解制度的试点

目前,北京市几个区的法院的诉前调解工作已逐渐展开,被叫做“立案前调解息诉工作”。由立案庭在当事人递交诉状之后,法院正式受理之前,根据纠纷的性质、案件审理的难易程度、胜诉的可能性大小以及执行难度等相关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立案法官对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诉讼成本告知,指导或简易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或自行解决纠纷。当事人自愿息诉,有效缓解了审判工作的压力,同时又节省了诉讼资源。

例如,2008年7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挂牌成立了“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室”。该工作室设在丰台法院立案庭,由民庭、刑庭退休的资深法官担任专职特约人民调解员,在当事人立案时为其提供诉前调解服务;2008年4月,西城区也就这样的制度推出一项新举措——医疗纠纷诉前调解制度,如患者在人民医院、儿童医院等西城辖区内医院就诊时,若与医院发生纠纷,可免费请法官进行诉前调解。根据这项制度,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或者患者均可征询对方是否申请“诉前调解制度”,解决赔偿问题。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或一方提出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就可到法院领取《医疗纠纷诉前调解制度告知书》,在签字确认后提交法院。此后,医患双方可选择自行协商或请法官参与调解。若自行协商,在达成调解后,可由法院对赔偿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出具赔偿协议确认书。若请法官诉前调解,调解成功后,法院将出具民事调解书。若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前调解制度的应用范围,一般是当事人互相之间关系密切,案件事实不太复杂,并且当事人企望快速、经济的解决纠纷的案件。小额借贷、相邻关系、改变抚养、解除收养、邻里损害赔偿等七类案件均可进入诉前免费调解。

(二)小城镇以及农村诉前调解的实际应用

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诉前调解程序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也才处于试验阶段,但是在广大的农村、乡镇地区,诉前调解有适宜其发展的土壤,被许多基层人民法院甚至其派出机构的庭长们所广泛采用。他们从当地的实际出发,着眼于平息矛盾,快速高效的解决乡里乡邻的纠纷。

山东省聊城冠县人民法院定远寨人民法庭庭长、2006年被授予“中国法官十杰”的女法官李昆仑便擅长使用诉前调解这一方法,既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也使得纠纷得以快速有效的解决。在长期的基层审判工作中,她逐渐摸索出一套适合农村审判的工作经验,做有针对性的调解工作,努力促进息诉止争、结案了事。当发现村民之间有了矛盾、需要进入诉讼程序时,李庭长及同事们首先与当事人交流,了解案件事实。

类似于定远寨法庭,很多基层人民法院在实践中都注重对诉前调解制度的应用,就笔者所调查的城市中,山西省闻喜县的做法也是别具一格。闻喜县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们除了审理案件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工作——便是每周都会花一天时间,在一个专门的办公室里值班,等侯当事人前去咨询。在那天,会有许多想用于“民事诉讼”这一“武器”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利的市民来到那个专门的办公室,面对面地向法官们倾诉,而法官们便会利用这个机会了解案情,如果遇到适合适用诉前调解程序的案件,则建议当事人运用诉前调解程序以尽快达到其诉讼目的。而事实证明,这样的诉前调解制度在解决民事纠纷上,作用非常显著,调解率基本上每年处于上升趋势。(如表一、二)

以上的诉前调解制度,可能在整个国家并不全都适用,但是对于经济欠发达、市民之间大多都很熟悉的农村和小城镇,可以很大的节约司法资源,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并且可以很快地使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得到明确,从现实意义上来看,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民事诉讼诉前调解的利弊分析

(一)诉前调解制度的优势

当事人在起诉立案前由法院附设的调解室或基层调解单位专职调解人员对案件进行调解,首先,使得纠纷的解决更加便捷、成本更低,同时诉前调解制度是由法院或相关政府机关支付了纠纷解决的成本,当事人近乎是免费解决纠纷;另外,诉前调解制度解决了人们的“厌诉”心理,发生纠纷时求助于调解,不仅有利于纠纷快速高效的解决,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而且,还极大地减轻了法院的诉累。

(二)诉前调解制度的缺陷

当前,虽然诉前调解制度正在被许多法院广泛的实验和应用着,而且如上所述,诉求调解制度有许多优点,也可以满足多元的民事诉讼案件的不同处理方式,但在现阶段,我国的诉前调解制度依然有许多不足。

针对诉前调解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笔者走访了许多工作在司法实践第一线的法官、律师,他们中的多数人认为,一直以来诉前调解都在工作中占了很大的比例、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对于中国小城镇和农村传统上的人情味浓厚,市民文化素质不高、对法律了解的程度较浅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人民经济状况不佳和对快速、高效、经济的解决纠纷方式的期待,都让诉前调解当之无愧的应用到了纠纷的解决之中。然而法官素质的良莠不齐又让诉前调解在不同的地区的应用存在着极大的问题。怎样才能切实解决这样的问题呢?笔者认为,现阶段,针对诉前调解的立法极为重要。只有在法律上统一规范诉前调解的应用,才能让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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