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树立司法公信力
2009-06-22王建顾旭芬
王 建 顾旭芬
案结事了意即纠纷经司法机关最终裁决后,当事人各方均不再对此事有任何异议,这本是司法机关工作的应有之意,现在却成为我国司法工作的最高目标,这和当前我国司法机关缺乏公信力是紧密联系的。因此,树立司法公信力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点。如何树立公信力?在不谈及司法腐败(因为司法腐败牵涉到司法者的个人品格问题,不是本文讨论的范畴)的前提下,大致有两种途径:一种途径是,司法机关在处理纠纷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尽量让案件处理结果使当事人各方利益最大化,从而从实体上解决冲突,意味着一案进入司法审判程序后,做出的裁判结论应当是终局性的结论,更加注重在“案质”上进行把握,是对当事人双方争议事实本身进行法律判断,当事人双方无须对已经了断的案件再有无限申诉的现象,也意味着司法要更多地体现和落入重实体重调解境界;另一种途径是司法机关在处理纠纷时,司法人员通过正当的程序,运用法律知识、经验、素养、技巧等独立地做出裁判,裁判已经做出即产生既判力,任何人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无理取闹”,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第一种方式就是所谓的司法的群众路线或曰司法的大众化,这种方式单方面强调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能动性,认为司法是万能的。正如“马锡五审判方式”,其的特点之一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强调实体,轻视程序。但是实践证明,这种方式是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的。市场经济、公民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独立的、具体利益诉求,他们同属于人民群众,有着平等的权利,在民事案件中,如果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越俎代庖去积极地全身心地调查取证,对某一方来说就是不公平的;在刑事案件中为了达到所谓的客观真实,就会过分依赖口供,以至刑讯逼供现象频发。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让当事人将自己行为的风险,转嫁给法院,使败诉一方口服心不服。一味的倡导群众路线,很可能导致“有群众,无公民”的状态。改革开放,民权大张。很不容易培养起来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很可能就被群众观念所冲淡。法治社会当是一个“公民社会”,而不能是一个“群众世界”。当大家都是群众或者人民时和大家都是公民时,社会呈现出来的状态是不一样的。多少年的法治建设,精髓就在此点。提倡群众路线折射出来的仍旧是陈旧的法治理念和历史惯性,者必须值得警惕。公民强调的是每一个体,是具体的,群众强调的是群体,是模糊的,不特定的,过分地强调群众路线,很可能抹杀了个体的正当利益,其结果是要么会造成多说人的暴政,要么衍生专制,而这两种结果都是和法治截然对立的。比如房屋拆迁,开发商因为要开发商品房而要拆迁老的小区,因为一两个钉子户的阻碍很可能使拆迁进度受到影响,从而间接影响其他拆迁户或者其他市民的利益(这些利益并非仅指法律上的利益,因为一些市民仅仅是因为自己的那点精神满足,如认为开发商如果建成了商品房,将会使这座城市看上去更漂亮),可以说此时要在当地投票表决是否要强制拆迁的话,很有可能多票通过,可谓是“民意”的体现,但是这个民意却侵犯了钉子户们的财产权,因为这种拆迁完全是商业行为,其纠纷的双方也是平等的,未经法院裁判任何一方不能强制另一方履行,法院的裁判更不应以所谓的公共利益侵害民意来剥夺当事人的权利。通过上述途径是很难建立起来的公信力的,即使建立起来也是很脆弱的、短暂的,因为谁也不能保证在司法过程中不会出现“钉子户”。
第二种方式的认识前提是,作为民主政治的必然产物,司法的人民性毋庸置疑(只要我们承认产生司法机关的政治制度是民主的),但是既然脱胎于民主制度,司法必然有其自身规律,比如消极中立、独立、程序正当等等,“而且因为司法过程在本质上有别于民主政治过程。政府的终局决定固然要让人民满意,但那不是司法的任务,而主要是立法的任务,因为由人民选举产生并至少对大多数人负责的立法者决定这个社会的主要价值选择”(张千帆《司法大众化是一个伪命题》)。如果我们承认社会分工中有司法这个职业的话,司法也是需要很强的专业技巧,需要专门的训练才能胜任的。本文赞同此种途径但也绝非强调司法教条主义、在强调程序正义的时候并非不重视实体正义,只是认为司法制度的设立本来就以民意为基础;司法裁判的方法原本就蕴含着社会经验的运用;司法裁判的结果本来就包含有以调解结案;实体正义本来就是程序正义的自然结果。之所以不赞同第一种途径,是因为这种途径违背了司法规律,过分强调调解结案往往是当事人被迫调节,使当事人在没弄清是非曲直的(下转第168页)(上接第160页)情况下违心地调解,使双方都认为司法不过如此,法院并非最终解决纠纷的场所,也不会给社会带来良好的示范效果。笔者曾经遇到这样一起邻里间因宅基地纠纷引起的案件,经过行政裁决、复议、行政诉讼、民事(两审)诉讼都是某一方败诉,但是该方拒不执行判决,还不停上访,村委会、镇政府、公安局、法院、信访办都多次协调处理未果,败诉方扬言如果强制执行就当场自杀,因此该案“案结事不了”,最终因胜诉一方坚持履行自己的权利导致双方矛盾激化,而相互斗殴只败诉方一人轻伤,列为刑事案件。又由于犯罪嫌疑人(原胜诉方)拒不承认自己打人,其他证人不愿作证,双方各执一词,且被害人一方(原败诉方)的言词证据又前后不一、互相矛盾,导致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因被害人四处上访,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给了检察院,检察院在联合公安机关多次“入户调解”也未果,同样迫于被害人上访的压力,将案件起诉至法院(即原民事案件一审法院)。可想而知,法院面临的两难境地—案件迟迟没有判决。究其原因,只能说法院错误的理解“案结事了”,因为当事人的要挟,生效的判决就不敢执行,让胜诉方感受不到正义、败诉方也认为法院判决仅仅一纸文书而已,只要自己坚持“闹”就有“甜头”,无理也能闹出三分理。请问,这就是所谓的司法的大众化吗?叫司法尊重民意吗?这叫“司法屈从化”,不叫“案结事了”而叫“案结事大”。
众所周知,“案结事不了”现象目前仍然相当普遍,但是我们不能病急乱投医,用违背法治规律的方式解决法治中的问题。我们的执政党、我们的政府确实要“让人民满意”,我们也期望民意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大众需要积极参与的是决定社会价值选择的民主政治过程,而不是价值中立的司法过程。不错,作为享受言论自由的公民,他们可以自由地评价司法判决,可以批评、喝彩甚至喝倒彩,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要求司法“顺应”或“服从”民意,更不能以“人民”的名义削弱司法的中立性、独立性和职业水准,从而削弱司法的公信力。司法之案件如同医疗之病例,同样关系到个人的重大权利,前者如能顺应民意,后者为何不能,试想如果医生在动手术时要征求一下“民意”,已确定手术的方案是多么的让人匪夷所思,就能理解为什么坚持司法职业化的重要性了。司法机关通过给案件一个“说法”来定纷止争的,既然法律授权(也即人民授权)让法官来给个“说法”那这个“说法”就应被尊重,虽然存在其他更好的“说法”的可能,或者说这些说法偶尔也有不妥当的也在所不惜。这是法治的代价。总之,法治是法律的统治,而非某人或某群人的统治,而司法机关应是实现这一统治的最终体现,因此司法机关当然需要树立公信力,而公信力的树立要靠正当的程序、公正的判决来实现;要靠坚持并体现司法规律来实现,这就像医院不断的改善医疗条件,医生不断提高医术一样。做好这一切,才是真正的“司法为民”,这在当前中国是一个需要时间的过程,是一个系统工程,但因为方向正确,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做下去,案结事了、和谐社会一切都会水到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