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企业改制破产中国有资产流失犯罪案件的调查
2009-06-22孟凡超高明
孟凡超 高 明
近年来,山东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最高院和省院的工作部署,把查办利用国有企业改制、破产之机实施犯罪的案件,尤其是那些群众反映强烈、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案件作为工作重点,不断加大查处力度,取得了明显效果。
一、利用国有企业改制、破产之机实施犯罪的手段
综观检察机关近年来所查办的案件,从作案主要环节和手法上看,主要具有以下五种情形:
第一,在资产评估时故意少估、漏估。主要是在改制运作过程中,有的国有企业的领导者或经营者,利用经手、管理国有资产的职务便利,假借改革,暗箱操作,以隐秘的方式在财务结算中做文章,在资产评估时故意少估、漏估国有资产。
第二,乘改制将企业应收帐款隐匿于体外运作。有些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打着改革的旗号,以企业改制为依托,截留、隐匿经营收入以及其他收益,将已收回的企业应收帐款或经营收入以及其他收益隐匿,体外循环,进而据为己有或私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第三,编造假帐,虚报债务,虚增应付款,造成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主要表现:在企业清算、核资中隐匿、转移财物,或编造假帐,虚报债务,虚增应付款,故意隐瞒国有资产。
第四,既有贪污行为、又有行贿、受贿等行为,多种犯罪交织在一起。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尹某某在产权评估时,找到资产评估师少评、漏评,然后出面联系将企业卖给个体业主,为个体业主谋取利益,从中索取或收受贿赂5万元人民币和价值1.3万余元的金条。
二、预防该类犯罪的对策与措施
国有企业改制、破产是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大事,需要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群策群力,采取有力措施,惩防并举,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才能收到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良好效果。
(一)建立规范的国有企业监管和运行机制
要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全社会特别是国有企业职工的政策、法律观念,增强自觉保护国有资产的意识。承担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任务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各综合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重大问题要由全体委员会决定,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国有企业监管和运行机制。
(二)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力度
当前,有些中介机构在审计、评估国有资产过程中失职渎职,甚至积极参与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即使被发现,也没有得到及时解决,有的只是象征性地进行处理,有关人员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助长了侵吞国有资产犯罪的嚣张气焰。在实行审计、评估国有资产责任追究制中,应视情节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三)实行国有资产定期清查制度
搞好资产审计、评估,准确量化国有资产,纠正政策性价格扭曲,这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环节。为摸清家底,加大监管力度,要制定规章制度,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减损情况进行定期清查,为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强化制度、加强监督,解决企业领导人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
各主管部门要主动协助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强化国有企业运行、管理、监督机制。国资委要依照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代表国家向大、中、小型企业派出监事会;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要依法对国有资产的投资、使用及效益进行监督和监管。要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侵害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进行曝光,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五)加强企业档案的管理工作
目前许多国企改制、转制后,财务帐目被随意销毁。财务帐目的灭失,给办案过程中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极大困难,使一些涉及财务帐目的问题无法查实。今后,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有关文件、帐簿等档案的管理,做到帐目清楚、准确,资产来去有踪,防止有人乘改制之机浑水摸鱼,侵吞国家财产。
(六)加大对借改制、转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
关注国企改革中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维护国家利益是检察机关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查办利用国有企业改制、破产之机实施犯罪,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案件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加大查办力度,有力地打击和遏制国企改制、破产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
(七)检察机关办案中要加强协调与沟通
由于国企改制案件涉及到的主体身份的复杂性和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司法机关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判决阶段容易出现认识上的分歧。到法院最终判决时,总体上是罪名改变多、事实和数额减少多。所以,检察机关在办理国企改制、破产案件中要加强与法院、国资委、审计以及案发单位上级组织的协调和沟通,确保案件的顺利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