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监督的角度谈如何预防财务人员职务犯罪
2009-06-22高丹
高 丹
近几年来,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报道屡见报端,其犯罪数额惊人,但社会的关注度远远没有领导职务犯罪那么高。而实际上,财务人员由于其特殊的工作性质,其直接掌控钱袋子,在经受不住金钱诱惑时往往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其职务犯罪的危害不低于领导职务犯罪的危害。以下仅举几例说明问题:
案例1:原贵州省贵阳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出纳许杰侵吞公款7272万元,该案2000年8月初见报端。据媒体报道称,是建国以来贵州省最大的一宗经济案件。
案例2:交通部财务司综合处雷勋平挪用公款8000万元的案件。1995年至1998年,时间虽仅十年,雷勋平利用手中的权力非法挪用交通部国家基本建设资金和科技经费共计8000万元,受贿31.5万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495万余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金额和社会危害不亚于领导人员职务犯罪,但是目前社会上的讨论显然不足。如何预防财务人员职务犯罪可以从很多角度入手,限于篇幅有限,我只是从法律监督的角度去讨论,主要着眼于案例分析和实际运作。
一、财务人员职务犯罪预防的法律监督原理
财务人员掌握着财权,如果他们将其掌握的财权用于获取私利,也就有了财务人员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的发生。表现为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和现有制度的不完善,违法犯罪,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因此,对其职务活动也应当进行法律监督。
那么财务人员职务犯罪预防中的法律监督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此处的法律监督主体主要包括单位本身、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介、人民群众等。法律监督的对象是被监督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财务工作人员。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指被监督对象的行为。
二、财务人员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一)财务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兼任会计与出纳工作
会计与出纳工作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是《会计法》规定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原则。贵阳市财政局的许杰连续10年时间担任该局出纳兼会计,而外部的监督机制又失效的情况下,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
(二)财务人员利用单位财务内控制制度的缺陷和漏洞进行犯罪
贵阳市财政局的许杰称:从1990年以来从没有查过她的账。在爆出许杰案后,该市许多人大代表评说道:财政局内部管理极度混乱,最基本的一些制度没有实施,该局各处室在银行开户多达82个,其中可以提取现金的就有20个。”
(三)审计监察部门的执法不严也是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外因
对财务工作的审计,除了单位内部的审计部门外,国家机关、国有大型企业还要接受各级审计机关的专门审计。审计部门每年都要进行审计。实践中一些经过审计的单位仍挖出了蛀虫。比如说许杰、雷勋平连续几年犯罪后才被查出来。这说明审计走了过场,审计执法不严。
三、建立完善监督机制,预防财务人员职务犯罪
英国思想史学家阿克蹲勋爵有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此外,对于权力导致腐败,孟德斯鸠开出的药方是:“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从事物的本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根据孟德斯鸠的理论,要防止财务人员财权的滥用,必须用权力制约权力,即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而这又包括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财务内部监督机制
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责任分明、制度齐全、动作有序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对各岗位职责进行科学、严密的划分,形成岗位职责分明、环环相扣的内部管理运行模式。有了健全的管理制度,也便于财务主管人员发现工作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
(二)强化外部监督
外部监督主要包括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1.加强外部审计监督。单位的内部监督还应与审计部门和外部审计监督相配合。尽管这种审计监督往往是事后的,即虽然查出了违法犯罪事实,对已经造成的损失却无法挽回,但审计的监督作用仍然是不可或缺的。理由是,审计部门所进行的监督比较有针对性,对财务人员违法犯罪有很强的威慑作用。
2.加大社会监督力度。(1)依靠本单位职工、依靠相关社会人群进行社会监督。社会监督主体主要指本单位职工以及与财务人员密切接触的群众。如果一个财务人员的生活消费水平远远超过了正常收入,或者财务人员吸毒、赌博而花费巨额资金,往往最先察觉的就是身边的群众。许杰案的最早揭发也是源于群众的察觉举报。所以说,充分依靠职工群众能够及早地发现问题。(2)财务公开有利于社会监督的开展。政府机关事务要求政务公开。尽管有一定的保密要求,财务部门的财务工作也应该有必要的公开。这样不仅能使财务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也能使财务人员更好地接受公众的监督,减少财务犯罪的发生。
总之,只有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都有效地运转起来,才能有效地预防财务人员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