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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罚制度改革走向

2009-06-22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5期
关键词:罚金罪犯刑罚

魏 琳

一、我国刑罚制度改革

恩格斯曾说:“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在和谐一致的表现。”因此,我国刑罚制度也须在自我否定中不断完善。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基础有以下几方面:

(一)刑罚目的

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有三种。一是报应论,主张刑罚应单纯作为对犯罪危害社会的一种报应。二为功利论,主张刑罚目的应着眼于未来,预防罪犯再次犯罪并预防其他犯罪。我国采取第三种即二元说,既着眼于已然的犯罪,对罪犯进行惩罚,又着眼于未然的预防,防止犯罪的再次发生,但整体上趋于宽和。贝卡利亚认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而这一切只有在宽和法治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有益的美德。”二元说为我国实施“轻轻重重”的刑罚制度奠定基础。

(二)国际趋势与我国现状

从国际立法看,刑罚由严厉向缓和发展是国际趋势。资产阶级自产生就打着“自由”、“人权”等口号唤醒人们的权利意识,掌握政权后也将此表现在法律中,随后不断改革形成现今趋轻的刑罚制度。

贝卡利亚曾说:“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在其影响下,西方各国纷纷改革刑罚制度,使轻型化成为国际趋势。

从国内看,历史证明在乱世实行严刑峻法可遏制犯罪、稳定社会秩序,而在和平时期,刑罚就需宽和。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刑罚的设置须与社会形势相适应而趋于宽缓。且我国现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利益关系复杂,人们价值观念多样,贫富差距拉大,导致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和尖锐,社会治安和犯罪控制面临巨大压力。因此对一些社会危害极大、主观恶性极强和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应加重处罚,以维护国家和民族团结,保障社会稳定。

二、“轻轻重重”原则的具体实施

基于以上对我国刑罚制度改革基础的分析,笔者对“轻轻重重”原则的具体实施有以下设想:

(一)严格限制死刑,最大程度缩小死刑范围

死刑,作为惩罚犯罪最严厉的措施,具有最高的威慑性,同时也具有最大的负面影响,最彻底地断绝了罪犯的自新之路,因此应当严格限制。

我国目前刑法规定中,除渎职罪一章外,其他九章均有死刑罪名。其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死刑罪名,以及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死刑可以废除的。只保留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走私、贩毒、黑社会团伙犯罪及危害公民生命安全的罪名,并对此类犯罪要严惩不贷,这是“轻轻重重”原则的具体贯彻。

(二)提高有期徒刑的最高年限,减少减刑落差

我国现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为15年,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这造成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一次性减刑的量过大,不利于对某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进行彻底改造。尤其是我国减刑和假释条件宽松,一些重犯有可能只实际执行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就可获释。为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与“重重”的刑罚制度,应延长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

当然,这一改变主要是针对由无期徒刑减刑至有期徒刑的罪犯。唯此方能保证罪刑相适应以及犯罪分子的彻底改造,同时增强刑法威慑力,起到犯罪预防作用。

(三)扩大短期自由刑的适用,开展社区矫正

短期自由刑因刑期短、严厉性弱、无威慑力而不被重视,且一些人往往以罚金代替短期自由刑,导致司法不公,引发社会矛盾。我国的管制制度又是独创,因难以监管、具体制度不完善而使其往往流于形式,在我国适用率非常低。

同时,短期自由刑有其难以替代的优点,对初犯者、机会犯人、过失犯人具有冲击作用,有利于防止他们再次犯罪;与罚金刑相比,短期自由刑给受刑人造成的痛苦更为明显,具有刑罚的意义……具有必要性。刑罚轻型化的趋势下,对一些偶犯、初犯、过失犯以及青少年犯罪实行短期自由刑,有利于对其进行教育改造,且不削弱惩罚效果。

短期自由刑应注重教育改造,弱化其监禁性,多与社会接触。基于此,引入社区矫正是一种很好的途径。社区矫正是将犯罪分子置于社区中,通过市民自治组织,在监狱外不剥夺人身自由教育罪犯的刑罚方式。它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也不会在监狱中与其他罪犯交叉感染,在社会人员的帮助下,更容易彻底脱离犯罪道路,同时也体现刑罚的轻型化、人性化。我国应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对社区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在国家、社区组织和群众的共同努力下使社区矫正收到良好效果。

(四)扩大财产刑的适用

可扩大适用的财产刑主要是罚金刑。罚金刑主要针对破坏经济秩序罪、营利性的犯罪和某些轻微的犯罪。其优点在于对以获取钱财为目的的犯罪,罚金不仅没收其非法所得,更牵连自己财产,与犯罪目的背道而驰。迫于此惩罚而不想、不敢犯罪。对一些情节较轻、以非法占有钱财为目的的犯罪,可用罚金刑代替自由刑,使其免受囹圄之灾,符合刑罚轻型化趋势,也使社会对监禁产生恐惧感,起到犯罪预防作用。由于我国贫富悬殊,对不同犯罪的处罚应与其经济情况和犯罪情节相适应,过重或过轻都会影响刑罚效果。

综上所述,我国刑罚制度改革应遵循“轻轻重重”原则,既顺应国际趋势,又可以打击犯罪,保障社会和经济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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