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西方的“陪审制度”
2009-06-22陈毓丁迅
陈 毓 丁 迅
从司法诞生的那一天开始,人类总是在寻求一种更加公平公正的审判方法,以体现出司法的平等性,从而在社会矛盾的化解中扮演一种公众所认可的权威性的角色。于是,西方的陪审制度在司法的公正的历史潮流中应运而生。
一、陪审制的起源及其运作过程
对于陪审制的起源历来都存在争议,但一般认为是在英国的那片土地上孕育了现代的陪审制。传统的史学家习惯从日尔曼的个别制度中寻找根源,坚持认为英国的陪审制度源于中世纪日尔曼的某种制度。①1872年,Heinrich Brunner在其代表作《陪审制的起源》中首次指出,陪审制并非起源于日尔曼,也与古希腊或古罗马的某种类似制度无关,而是起源于法兰克王室的信息调查制度。②一些史学家根据《诺曼底公国法令集(911-1066)》推断,在1066年之前,诺曼底或许根本未设这种所谓的法兰克王室信息调查制度,更不用说将这一制度带到英国区了。
1352年 ,爱德华三世颁布诏令 ,设立一个由 12人组成的陪审团 ,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这就是小陪审团。小陪审团和大陪审团有职能上的区分:大陪团由 23人组成,其任务是审查控告的证据是否确凿,批准起诉书;小陪审团由12人组成,其任务是参加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结束,由小陪审团成员分别对案件事实做出评断,评断必须一致。然后再由法官根据小陪审团的评断做出判决。现今英美国家的陪审制基本如此,陪审团中的12个陪审员决定了案件的审判结果,虽然具体的量刑由法官裁决。在西方有人称之为“十二金刚”,可见陪审员在审判中的重要地位。陪审员的遴选方面也有一整套的制度规定,都是从守法并且具有较高道德素养的普通民众中选出来 ,对于司法审判人员、以及律师等相关司法人员、神职人员、精神病类人员以及触犯刑律的人员都被排除在外。在庭审程序后,如果被告人作出无罪答辩则法庭应立即召集陪审团。经严格筛选后,最终的陪审团成员应进行宣誓,保证诚实公正地履行职责。庭审结束后,陪审团进入合议室,进行案件合议表决。合议过程必须保密,并且陪审团的裁决无须载明理由。不管裁决结果如何,法官都不得提出异议。
二、陪审制度的优劣评析
陪审团的审理是正义的工具,是宪法的车轮,它像一盏明灯照耀着自由的存在。③无陪审,无自由。④可见,在西方的审判实践中,人们将陪审制奉为自由的守护神,是司法公正的坚实堡垒。早在18世纪甚至更早,欧洲大陆的启蒙思想家及改革派人士便将英国的陪审制视为“摧毁一切旧制度思想的有效工具”,甚至将其奉为“阻止司法权力滥用的唯一方式”。⑤普通民众的参与,打破了司法专权的壁垒,为司法的民主打开了一扇真正的大门。陪审员是人民主权的载体,也正因为此,陪审团的决定和裁决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陪审团在审判中不可改变的裁决和决定,也是扼杀司法腐败最有力的利剑。法官的判决只能建立在陪审团成员的决定之上,在源头上制止了法官枉法细菌的生长。徒法不足以行,正像西方一句法谚,法律只有在获得理解后方可受到爱戴和敬畏。陪审制度有利于普通民众参与到严肃权威的审判活动中,他们以社会中那种朴素的正义来决定案件的走向,这种判决最能反映现实社会中被人们所认可和理解的正义。在高居庙堂和游走江湖的司法之间,陪审制度就是一座通向两者的桥梁。法律必须反映公众意志,这样才能被公众接受并自觉遵守。真正正义的司法是亲近社会的司法,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具有生命力,而陪审制度正式迎合了这一要求。陪审团由来自社会的普通公民组成,自然是社会价值的天然代言人。这一制度可以缓解圣神的司法和社会朴素正义的压力,防止法律成为某些独裁者的遮羞布。陪审制度的引入,不仅促进了社会的道德良心和法律的正义很好的融合,也促使人们更注重对法律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众所周知,一个人在一个行业呆得太久,就容易产生一种职业偏见,法官也不例外。陪审团成员虽不具有法律背景,但具有普通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和道德良知,可以弥补职业法官在生活经验方面的不足,进而保证审判的公正。
陪审制度会给有限的司法资源带来极大的压力,无论是在物力还是财力上。陪审制下的陪审团成员的遴选以及各项费用的开支都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陪审团制也容易导致了诉讼的旷日持久,与现代社会对诉讼效率的追求相背离。因为陪审团成员都是来自非法律行业的普通民众,难免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他们面对复杂的案件时很难像专业的法官那样,能够以敏锐的专业嗅觉准确迅速的定案并达成共识。陪审团的成员往往会根据各自的生活经验和对正义的理解不断去争论,以试图说服对方接受自己的观点,从而会形成拉锯战的陪审团合议,其效率明显低于独任审判,这对司法资源提出一个很大的考验。正义是需要代价的!法律的生命就在于公正,没有正义的实现,效率再高的审判只能沦为专政的卫道士。在正义的重量下,我觉得任何代价都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