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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证明标准的理论浅析

2009-06-22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5期
关键词:裁判法官证据

王 玲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证据是诉讼活动的灵魂,可以说,一部诉讼法就是一部证明法。从性质上看,诉讼证明是一种回溯性证明,或曰“历史证明”。诉讼证明的对象是已经发生过的具体事件,而非事物的规律性。其最大特点为不可重复性,不像自然证明可以通过对条件的控制反复再现,因此证明手段也只能依靠对其所遗留的某些客观遗迹来推定,推定要达到何种程度就涉及到证明标准问题。

关于诉讼的证明标准问题是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它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法院行使审判权以及证明责任问题之间有密切的关系。然而,由于证明标准本身所具有的无形性、内在性、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和模糊性,使得证明标准成为在理论上不易说明,在实践中极难把握的问题。

一、证明标准的追根朔源

(一)证明标准的历史变迁

从历史发展来看,人们对诉讼证明的认识大致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的神示真实、法定证据制度的形式真实、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实质真实等不同阶段。①1.神示证据制度,即把判明案件的希望寄托在“神”的指引上,主要通过神明裁判的方式认识和判断证据。2.自由心证主义模式是由法定证据主义模式演变而来的。其制度建立的标志是1791年法国的制宪会议通过了迪波尔提出的采用自由心证的法律草案,并颁布了相应的训令,宣布法官必须将其自由心证作为裁判的唯一根据。它们都是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彻底摧毁封建专制的法制基础,确立新兴司法体制的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从总体上看,证明标准理论无论是在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还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下,它们都是一元的②。法定证据制度克服了神示证据制度的虚妄,自由心证又改变了法定证据制度的行而上学,即从它们的发展轨迹看,它们都是一脉相承,继承发展而来。现在,自由心证作为一种证据评判的流行方式,③对推动诉讼的民主化进程发挥着巨大作用。两大法系各国在对待具有现实意义的自由心证主义上更趋于达成一种共识,促进了自由心证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自由心证评判模式下的证明标准理论也处在进一步地发展之中。

(二)客观真实说

客观真实说是十月革命胜利后原苏联的诉讼法学者提出来的,后被苏联和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作为反映社会主义诉讼制度特征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在这种学说指导下,原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坚持的是一种职权主义的辩论原则。相应地,在民事诉讼制度和技术方面就是“当事人有权引证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处分证据;检察长有权证明案件的情况,而法院则有权调查对案件有意义的事实和收集证据,这两方面的权利互相结合起来。”④这种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是当时特定时代背景的产物。因为违法犯罪就意味着“走向了人民的对立面”成了阶级专政的对象,作为人民利益忠实代表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器当然要主动出击来维护人民的利益。⑤

受原苏联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的影响,在我国诉讼法理论界,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特别是基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在证明标准问题上逐渐演变出了“客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的对峙⑥。

二、证明标准问题的探讨

(一)客观和法律真实说的分歧

客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首先反映的是学者在诉讼证明活动的性质上的分歧。客观真实说主张,诉讼证明是一种认识活动,它必须在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指导下进行。在客观真实说者看来,不承认客观真实必然会不同程度地走向不可知论。法律真实说认为诉讼证明主要是一种价值选择活动,它是以解决利益争端和纠纷为目的的活动。利益争端的解决和诉讼目的完成有时完全可以与事实真相的查明毫不相干,只是直接体现出裁判者对法律的理解和法律价值的选择。比如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还有罪疑从无问题,都反映了不同的价值偏向。

诉讼证明可以被抽象为两类过程:一方面它是收集整理归纳鉴别证据的过程,另一方面,这种认识活动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必须在程序法的限制和规范下进行,如有时会出现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如果此时法律预先对此有拟定就必须按照该种拟定实行。如何在理论上把公正与效率统一起来,寻找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最佳平衡点,是我们研究诉讼证明问题和构建证明标准新体系必须考察的重要问题。

对于真实问题的认识,国内外理论界现在仍然存在巨大分歧。在我国,“法律真实说”认为客观真实是一种浪漫主义的真实,只具有理想价值,因为人的认识能力具有相对性,诉讼证明不可能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客观真实说”则批评法律真实最大的弊病就是不能有效维护权利人的正当权利,在现有证据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情况下就草草下判是让人不能接受的。

(二)法律规定和法官心证

我国传统的证明理论承继原苏联,以“客观真实说”作为通说,即以辨证唯物主义和可知论为基础,认为应当查明的案件真实是事实本身的真实,“按照唯物主义,案件的客观真实是可以通过证据来把握的”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就是受该说影响。“法律真实说”是我国当前关于诉讼证明的一种有力学说。该学说认为,裁判中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上视为真实的事实。它是主要依据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和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加以确认的。

以上两种情况突出反映了法律规定不统一下法官心证的两个极端。实质上也是不同证明标准理论指导下法官心证的不同表现:在“客观真实说”下法官因为要追求绝对的客观真实,法官的自由是绝对的自由,容易导致法官的主观擅断和随心所欲。另一方面,在“法律真实说”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压缩到很小的范围。个案证明标准上的低要求结果造成了法官惰于心证,有意不积极对真实的判断认定,特别是排斥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主观性较强的证据,法官完全成了法律的机器。

三、证明标准理论的构建

(一)概念

在证明标准构建上,笔者认为证明标准应该包括三个部分:“客观事实”、“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客观事实”是指案件发生的真实,它是客观存在的。“法律真实”是指依据证据法规查明的证据所反映的证据真实⑧,它是为法律所能证成的并且已经证成的,法官形成裁判心证所依据的最基本的事实。“客观真实”是“客观事实”和“法律真实”之间的联结点和桥梁,它是指在“法律真实”的基础上,法官根据自己的认识经验、判断选择等主观能动性所形成的对“客观事实”的心证。

其实,“客观事实”才是真正的所谓的“理想状态”,因为它存在于过去,我们无法到达;“客观真实”却只是客观存在的一种心证判断,它是我们完全可以达到和把握的,它并不是理想,而是现实。因为“真实”概念本身就包含了人们的价值判断,它是认识成果;而“事实”则是一种完全不随人的意志、远远独立在人的意志触角之外的实在,它才是留在过去的“理想”。“客观真实”是我们主观能动性积极发挥后获得的心证成果,而“客观事实”则是我们每个人心证的“客观真实”努力反映并无限趋近的理想状态。

(二)内容

证明标准三个部分中核心的是“客观真实”。因为它是我们对证据真实判断的最后认定,它是在“法律真实”这个支点基础上形成的无限接近“客观事实”终点的对案件事实的心证。在我们通常所说的裁判“三段论”中,“客观真实”就是小前提⑨,即“以事实为依据”。“客观真实”在这个模型中是在裁判者心证判断结果的意义上使用的。它高于“法律真实”这个点,低于“客观事实”点,是在“法律真实”的基础上,运用自由心证的方法形成的无限趋向于“客观事实”的对证据真实的认识结果。“客观真实”不能与“法律真实”点重合,因为它必须包含裁判者对案件真实情况的主动判断。

而“法律真实”只是原始证据经过运用证据法规则初加工后固定下来的证据的真实。“法律真实”的形成过程也不能缺少人的意志,但它只是一种较低层次的认识活动。因为这种意志的自由是必须严格受到法律规则的约束的,这种约束一方面是程序正义和合法性的必然要求,但另一方面又使得“三点论”中的“法律真实”还不具备作为裁判“三段论”小前提“以事实为依据”的条件,它还必须进一步上升到“客观真实”。举例说: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往往只有一些间接证据,事故真伪不明,但是,按照证据规则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法律就会拟制出“事故存在”的事实。这个“事故存在”的拟制事实就是“法律真实”。自由心证是这三个部分的灵魂,它贯穿于证明活动的全过程,它是“客观真实”形成的前提和保障。在我国,自由心证也是一个在诸多领域被采用的概念,在不同的范畴里描述的特点并不一致。但无论是证据法上的制度,还是作为一项诉讼法原则,其基本的含义是:裁判者在进行事实认定时,能够不受法律规则的拘束而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的评判,并对事实作出自由的判断。

(三)意义

一方面,在“客观真实说”下,由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永远达不到与案件事实本身的完全一致,即作为“三段论”的小前提永远无法形成(特别是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时),法官就会缺乏裁判的依据事实,法官岂不是永远不能裁判?结果,本来理想追求合理性却永远达不到合理性。另一方面,在“法律真实说”下,由于作为小前提的事实可能只是一种纯粹的法律拟制,它可能与客观事实完全相反,这样,法官裁判的依据事实便缺乏正当性,本来强调合法性却完全背离了合法性。

“三点论”下的证明要求的划分,不仅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必要的。因为对事实证明的判定,不仅需要法官的良知,还要在某种理念和原则的指导下进行。“三点论”下的三个层次正是对法官的自由心证的约束。同时“三点论”也使证明标准在语义上更加精确。它对“两说”下笼统的“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两概念分解后,又重新分类为清晰的三概念,在概念的内涵上不再含糊交叉。三个概念构筑的模型符合“三角形的稳定性”原理,使得“三点论”显得灵活又牢靠,改变了“两说”中只有“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两点所造成诸学说的摇摆和不稳定性。

四、结语

证明标准理论的构建首先源于笔者对“客观真实”概念的理解。“三点论”的本质仍然是“一元论”,同时它又是对“两说”的继承发展,与历史的证明标准诸学说是一脉相承的。“三点论”的目的在于:在解析以往旧概念的基础上重构证明标准新概念和理论模型,力争统一大家的认识,把学者们的思路和力量引往一致,结束这种“各自表述”的“内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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