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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本质及其体现形式

2009-06-21

科教导刊 2009年4期
关键词:立法权洛克契约

刘 怡

摘要本文从《政府论》中人的自然状态谈起,阐释人们为保护自由及财产等而通过社会契约形成国家,使人们的授权组成执政政府,进而浅析议会主权和理性自然法的法治思想及权力制衡机制是最能体现国家本质的形式。

关键词自然状态契约权力制衡

中图分类号:D031文献标识码:A

2009年4月,美国中东问题特使乔治·米切尔表示,巴勒斯坦建国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两国方案是解决巴以问题的“唯一”办法。他指出,巴以冲突过于漫长,这一地区的民众不应该再为公正的和平而被迫等待,美国致力于建立一个拥有主权、独立的巴勒斯坦国,从而实现巴勒斯坦人掌握他们自己命运的愿望。一直以来,巴勒斯坦建国问题都是解决该地区冲突的关键,建立一个国家的本质是什么?怎样的政府形式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利益要求?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对洛克的《政府论》进行了初步探究。

约翰·洛克是十七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他对人类最重大的贡献是他在政治法律学方面的著作《政府论》。《政府论》分上下两篇,上篇主要驳斥英国保皇派代表人物罗伯特·菲尔麦鼓吹的君权神授、王位世袭的理论,下篇则从国家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目的等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基础,而下篇较上篇更具有理论分析价值。

1 国家起源及其本质

社会的核心是什么?在《政府论》中首先阐述的即是这个核心——人,洛克认为人最初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之中。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同时,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所有人都是上帝的创造物,都同为这唯一的最高的主宰的仆人,都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即人生而平等。

这种完美的自然状态是建立在人性本善的基础上的,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出现人生即平等的状态。但这种自然状态也是存在缺陷和问题的,它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判断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一切纠纷的尺度。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裁判有关自己的案件难免不公正,因为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而公正的裁判者,也即今天的法官。即使裁判公正也没有专门机关保证其执行,即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判决得到应有的执行。由此,人们的自然权利就可能没有可靠保证,经常处于不安全、恐惧和危险状态,为摆脱这种状态,人们开始互相协议,订立契约,组成政治社会而建立国家,推举一些人组成政府,授予他们裁决争执的权力,而放弃自己在自然状态下所拥有的一些权力,包括处罚他人违法自然法罪行的权力,但仍保留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可让渡的权利。

事实上,这些人中的大多数人希望有一个共同的规则、共同的裁判、共同的权威来维护人这个群体的存在与繁衍,他们希望有一个有安全有保障的生存环境,于是,一种“共同体”组织便随着大家的自愿加入而成立了,这个共同体开始被称为国家。国家是因目的而建立的,目的即保障人的自然权利。根据洛克的契约理念,他强调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保障人的各种自然权利:自由、财产和人人平等,因此,通过社会契约而建立的国家也受到这些权利的约束。根据社会契约,执政者只不过是为了保护原始的人权,是公民的受托管理人:管理自由、平等和财产。人们通过契约这一媒介来实现了政治社会、公民社会的确立,每个个人都和他人一样一起同意按照契约把执行理性法则的自然权利交给共同体,以便保障生命、自由和财产。

上帝既把人造成这样一种动物,根据上帝的判断他不宜于单独生活,就迫使他加入社会,并使他具有理智和语言以便继续社会生活并享受社会生活。于是有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国家便是其中的一种。国家公民把权力交给国家,让国家去调和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而国家处理大小事务的根据就是公民组成国家时所订立的契约。由于每一群人的要求都不同,因此每个国家所遵从的契约都有所不同,这就造成了各国法律之间的差别。当人们把自由交给政府以后,一旦个人利益受到侵犯,便不能按照自然法予以报复或者争取赔偿,而要把事件交给政府处理。此时人们若要争取赔偿,则不但要指出事件对他们所造成的伤害,并且要证明事件同时对社会的多数人造成不良的影响,而判处被告罪名成立,将会对社会总体的幸福有帮助。如此,既可以防止人们以不当的形式进行报复,造成循环报复的严重后果,也可以较为客观地评估受害人的利益受损程度,以准确判定赔偿数额。然而,由于社会有其历史、文化、风俗等诸因素,客观的评价标准实际上难以确定。另外,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下,人们可以根据多数人的心理而变更口供,从而获得更高的赔偿。

综观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它有其自己的思想特色。如前所述,这种社会契约首先是建立在自然学说的基础上的,由于自然状态的缺陷,人们需要通过契约进入政治社会,更好的保障人们的自由平等权利。其次,它只强调人民需要把自己的部分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而并不需将其所有权利转让给整个集体,从而将自己完全置于公众意志之下。

2 最佳的国家政府形式

通过国家政府的起源发展历程,我们清楚地认识到,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针对这样的国家政府本质,洛克在《政府论》中继而探究了怎样的政府形式才是最符合这个目的的,在驳斥君权神授的同时,他指出议会具有最高主权的立宪君主制是最佳的政府形式,且提出了权力的分权制衡理论。

2.1 议会主权及理性自然法的法治思想

在政体形式上,洛克以掌握立法权人数的多少为标准,把政体分为三种:立法权由大多数人直接行使,通过委派官吏来执行法律的是民主政体;由少数精选的人来行使是寡头政体,交给一个人行使则是君主政体。而君主专制政体是违反人们建立国家的根本目的的,国王既有立法权又有执行权,容易侵犯人们的自然权利,因此洛克主张建立由民选的议会掌握立法权这一最高权力的君主立宪政体。君主立宪制和君主专制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实行法治和适当的分权,后者实行人治和集权统治。

充分体现议会主权和人民民主基本精神的是根据社会契约理论发展起来的法治国家思想,它是建立在承认人权、公民权的基础之上的。基于契约的目的而引申达到这一目的的工具和手段就是那个社会所制定的法律。人类不论处于何种状态都不能离开法律,在自然状态下需要有自然法,在政治社会需要有成文法。法律一停止,暴政就开始了。立法权是最高权力,而且一旦共同体把它移交在某些人手里就是神圣并不可改变的,但这种授予必须是全体人的一致同意,并且这种社会给予他们的委托以及上帝和自然法对各种政体的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有具体的界限:第一,它们应当以正式公布的固定法律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宫廷权贵和乡村农夫都一视同仁,不因特殊情况而有所改变。第二,这些法律知识是为了人民的福利这一最终目的,此外不应再有其他目的。第三,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决不能对人民的财产课税。第四,立法机关既不应该也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其他任何人,也不能把它置于并非人民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

在《政府论》中,国家法律的基础被认为是以人类理性为内核的自然法,人类理性在自然界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决定作用被不断提升。因为人们有理性,法律只需要最低限度即可,这样的法律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对维护私有财产、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由此,我们清楚地认识到,个人之所以放弃自然权利,彼此联合建立国家、置身于政府之下服从法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全自己和保护他们的财产。国家及其法律的出现克服了自然法在保护个人自由方面的缺陷,使自然状态下的自然自由转为在确定有效的法律统治下的社会自由。

2.2 权力制衡机制

如上文所述,政府的目的是为人民谋利益,君主必须遵守他与人民所订立的契约,而不可超越法律所授予他的权力范围。要达到组成政治社会的目的,可行的办法是分权,绝对专断的权力是与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不相符的。由此,洛克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类: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决定了国家的形式,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它必须由民选的立法机关来掌握,立法权是不得转让的。执行权是对内执行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结盟以及进行外事活动的权力。执行权与对外权联系紧密,都应交给国王或行政机关掌握。这三种权力不是平行关系,立法权居于最高的地位,执行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

立法机关虽然由民主投票产生而具有最高的权力,但这也只是一种受委托的权力,最高的权力仍属于人民。尽管个人交给社会的权力不能重归于个人而始终留在社会中,但是倘若掌权者滥用权力,或立法权与人民的委托相抵触,人民就有权力行使最高权力,或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形式,或在旧的政治形式下把立法权交给他们认为适当的新人。在上文对政府的限制中已经强调了对立法权的约束,为了使得法律的制定较为公正,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这三种权力应该分离。因为一旦这三个职权同时掌握在一个人的手里,他就可以不受监督而任意妄为,而谁都不能保证这个人在处理政事的时候没有丝毫的私心,或者不偏爱任何一方。对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力来说,立法权与执行权分离的要求尤为重要,如果这两种权力同时由一个人或者是共同的一伙人掌握时,他们难免会逐渐变成独断专行的独裁君王。即使有再完备的限制条约,也难以抵挡人的弱点,也就是人性中自私的成分。基于此,洛克对权力的行使提出了这样的原则,即由于持续不断地具有效力的法律需要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是分开的。

对于这三种权力的具体行使者,根据君主立宪的政体,立法权作为最高的权力理应由民选的议会来行使,由议会依照自然法,依照建立社会的目的,依照人们的意志制定法律。执行权由国王来行使,但也要根据议会的决定。对外权与执行权是联系在一起的,都要有武力作后盾,而武力的指挥又是不能分的,因此对外权也应该由国王来行使。

在权力的施行过程中,当其被滥用时,人们就有权起来反对它,即不论权力的来源而有权反对自己的统治者,用强力对付强力,当然,这种强力只能用来反对不义的和非法的强力。这种对权利的制约方式也是自由主义的充分体现。

3 结语

一次光荣革命,永久地改变了英国在人类历史中的发展进程,洛克的《政府论》也由此成为了理性自由主义的奠基之作。虽然洛克提出的议会主权君主立宪也未必会完全放弃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也可能出现腐败等,但在当时的历史环境背景中,这样的国家政府形式是符合资产阶级革命的要求的,对限制王权专制的确起了不小的作用,这种自然法理性的国家起源探究和法治建构模式所体现的自由主义思想、对人类美好和谐生活的追求等,对我们今天的社会发展仍然是具有借鉴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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