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低价中标法发展趋势探讨
2009-06-20吴善春
摘要:现阶段推行的合理低价中标法是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配套措施的不断完善以及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最终将过渡到低价中标法。
关键词:合理低价;低价中标;配套措施
中图分类号:F42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15-0103-0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我市在大发展大建设过程中,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大多采用了合理低价中标法,特别是在合肥滨湖新区建设中,开始逐步尝试低价中标法,这种从合理低价中标法到低价中标办法的推广执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对于发展及规范招投标行为,培养建筑市场健康成长,维护建筑市场程序,防范恶性竞争,促进施工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将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含义
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含义实质上是在经专家评审小组评审中认为不低于成本价的基础上的低价中标,是在经评
审中认为在保证质量、工期和安全的情况下的最低的报价。合理低价中标首先排除高价中标的可能,是低价中标但并非是最低价中标。那么,如何区分合理低价与最低价呢?
首先,合理低价应该是企业的投标报价可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而是低价中标即谁的投标报价最低谁就中标。合理低价要求企业在投标竞标时的低价不是盲目地压价,更不是随意的低价,而是以企业自身的内部定额为测算依据,以不低于成本价为最低控制价而真正具体反映出来的报价。反之,以低于企业内部成本价的最低价中标并承包工程,由于成本控制的绝对因素,势必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难以保证等一系列问题。
其次,合理低价要求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应低于个别成本价,即不可以低于企业本身的企业定额确定的价格。通俗一点即企业不应该追求无利润甚至负利润的投标报价。建设工程由于建设周期长,野外多露天作业,受自然环境影响以及人的因素影响比较大等特点,而目前企业中标,再分给项目承包很普遍,带有投机性质的低于个别成本价的低价中标企业风险大,项目承包风险更大,容易造成合同纠纷,“难尾楼”等,不利于合同的有效履约。企业如何规避风险,反映在企业个别成本价与社会平均成本价的差额上,这个差额值的不断变化体现了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成果。
二、从合理低价中标到低价中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低价中标的低价概念,不是简单的、原始的绝对的最低价,也不是恶性竞争下导致的最低价或通过施工设计联手,低价报价、高价索赔的虚假报价,更不是指难以量化比较的合理低价,而是在搭建的同一平台上,在保证工期、质量和安全条件下诸多投标报价中比较出来的最低的那个价格。事实上由于建筑市场的供求矛盾决定了竞争的必然性,而竞争将决定建筑产品的等价交换只有通过不等价交换才能实现。
低价中标是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恩格斯曾经说过:“商品价格对商品价值的不断背离是一个必要条件,只有在这个条件下并由于这个条件,商品的价值才能存在。”价值规律就是通过价格与价值的背离,通过市场价格的波动,调节社会劳动在各个生产部门之间的合理分配。可见,合理低价中标法只是现阶段保证建筑市场规范运营的一种手段,是向低价中标法的过渡。随着改革的步步深入及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建筑市场逐渐变得健康有序,低价中标法必然取代合理低价中标法。
三、从合理低价中标法到低价中标法应具备的条件和措施
低价中标法是美国建筑业近百年来一直采用的一种评标办法,也是西方大多数国家和组织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采用的一种评标办法。我国入世以后,建筑产品计价和价格形成机制要向国际接轨,必将实行由投标企业自主报价,由市场形成价格。现已推广并逐步完善的工程量清单、企业内部定额报价,是建筑业融入国内、国际大市场并与国际接轨的必要条件。但是,规范低价中标法应具备以下条件并且需建立健全以下基本的保障措施。
1.创建低价中标的硬环境。只有允许低价中标,投标企业才敢使用企业内部定额报价。没有低价中标的市场硬环境,仍沿用标的价确定中标者,投标者即使具有了企业内部定额,也不敢以此报价参与市场竞争,因为用标的价衡量确定中标者,低价投标企业很可能被淘汰出局。
2.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建低价中标的软环境。马克思主义认为,成本价格就是生产费用或生产成本。是指由商品生产中实际消耗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构成的价格。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行业内将有一个社会平均存在,但在行业内的许多生产者之间,由于综合生产能力的不同,又各自有着不同的生产成本,即所说的个别成本。那么“不低于成本价”指的是社会平均成本,还是指企业的个别成本?若为“社会平均成本”,则先进于平均水平的企业将受到排斥,保护了中等及落后企业,不利于我国建筑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全国人大法工委在《招投标法》后来的关于“成本”的解释为“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但是“企业的个别成本”,在评标时经常会出现难以界定最低报价是否合理、是否低于成本价的情况。与此同时,在日趋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中,一些发包单位为了投资而盲目追求低价中标;投标人为了在竞争中生存,往往将报价压得过低。这种不健康的竞争行为,必将给建筑市场规范运营带来很大冲击。
目前,相对而言,低价中标法具有天然的引导投标人低于成本竞标的倾向,多数投资项目负责人的任务是用最少的钱干最大的事,至于中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一般不多考虑,起码不在眼下考虑范围。即使以后必然出现因造价不足而影响质量等问题,那也是获得工程中标权的施工单位的事情,是接受工程使用的使用单位的事情。因此,为防范低价中标后给业主带来的投资风险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采用低价中标法应建立健全以下基本的保障措施。
(1)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根据质量与费用的辩证关系,即相对高质量的建筑产品必然要求相对应的高费用。中标企业如果中标价太低,中标企业为减少成本,往往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和粗制滥造等非法手段,不按技术要求施工,不顾工程质量,最终难以形成符合要求的产品。投标企业的中标行为,是以盈利为目的,而让承包商有利可图又不去偷工减料,实际上是一种道德约束,其弹性空间非常大。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道德约束在利益面前往往显得苍白无力,对一些人可以起作用,而对另一些人则根本不起作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对建筑产品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将建筑产品的质量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因此中标企业的合同必须引入这一条例,列入强制性施工统一验收规范质量要求,消除投机行为,为低价中标法的实施保驾护航。
(2)加强标后监管,保证招标工作成果。低价中标高价决标的现象目前还是有一定的市场的,为了保证中标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保证招标工作成果,加强标后监管是非常必要的。目前应该考虑:
1)对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备案和检查;
2)对工程的设计变更、经济鉴证进行跟踪审查;
3)对工程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查;
4)加强对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建设,严格现场验收制度,认真把好审核确认关。
(3)强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确保合同履约。低价中标法的使用,笔者认为施工企业根据自身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编制的企业内部定额应作为本企业的商业机密,在投标报价时无须对报价的合理性出具任何证明和解释。在技术和施工方案可行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可不对所报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使报价完全由市场决定,这是从合理低价中标法向低价中标法过渡的必然结果,是市场经济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低价中标法的承包及经营风险是有的,那么如何约束工程业主和承包商的市场行为,实现规避风险呢?所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是必要的。工程担保制度对承包商来说即履约担保,确保的是业主方的利益。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要求承包商向业主提供银行履约保函或寻求有担保条件的担保公司作工程担保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担保方应履行的职责有:
1)担保方对承包商可以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支持,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2)担保方对承包商不能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合同约定条款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3)担保方因承包商不能完成合同任务而更换承包商需经业主方同意并承担业主方的损失;
4)由于承包商的最终违约,担保方要对业主方进行赔偿。
由此可以看出,工程担保制度对承包商的投标报价有制约和监督的作用。因为如果承包商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担保方是不可能为其担保的,没有担保方的承包商也就没有资格参与竞标,久而久之,这样的企业将会被市场淘汰。
工程担保制度具有双向性,一方面,对业主来说,如果资金不按合同约定付款,可能造成一系列不良后果,而对于低价中标的工程,后果将更加严重。因为对于资金不到位、价格又低的项目,承包商在不堪重负的情况下会采取被迫停工、或偷工减料、或采购假冒伪劣的建筑材料,由此导致了连起码的工程质量都无法保证,更不用谈工期和安全问题了。这样的质量事故目前在一定的范围内还是存在的。推行担保制度,担保方按合同约定可以代理支付工程款项,及时解决承包商的实际困难,便于业主方全方位管理,有利于工程的顺利完成。担保方也应该对业主方的资信状况及偿还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以减少投资风险,这样财务信誉条件好的业主方将赢得市场。可见,工程担保制度不仅保障了承包商的合法利益,也制约、监督了业主方的市场行为。
(4)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内部定额机制,适应从合理低价中标法到低价中标法的过渡,提高企业竞争力。
企业定额是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管理、成本分析和投标报价的基础和依据。低价中标法必将引起企业对各自企业定额的高度重视,从而引导企业根据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编制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必要的人工、材料和机械消耗量标准,切实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应是当前施工企业考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
总而言之,现阶段推行的合理低价中标法是深化改革的重要措施,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逐步消除建筑市场管理的各个盲区,通过各项配套措施的不断完善加强,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及企业综合竞争力的不断提高,最终将过渡到低价中标法,这是工程计价市场化的必然,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
作者简介:吴善春(1970- ),安徽合肥人,安徽文达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基建处处长,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