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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视阈下的法律发展

2009-06-19

唯实 2009年5期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

杨 炼

作者简介:A杨炼(1977- ),男,湖南常德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法学部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摘 要:科学发展观是指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的战略指导思想,不仅具有丰富的经济、哲学、伦理内涵,而且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科学发展观对法律发展具有指导作用,要求法律发展的价值取向以人为本,法律发展方式上全面、协调、可持续,法律发展方法论上的生态化。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法律发展;以人为本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9)05-0062-04

科学发展观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总结我国半个多世纪以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的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的战略指导思想。党的十七大报告对科学发展观作了精辟的科学概括:“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科学发展观不仅具有丰富的经济、哲学、伦理内涵,而且具有丰富的法理内涵,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从法理的视角认真体会和领悟其基本内涵对于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法律发展方式的全面、协调、可持续

法律发展指的是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相适应、相协调,包括制度变迁、精神转换、体系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法律发展由社会发展驱动,是社会发展的结果;法律发展又对社会发展起着引导、保障和推动作用。马克思曾经指出,“现在的社会不是坚实的结晶体,而是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的有机体。”[1]“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并不只是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而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2]科学的发展必须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所谓全面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就是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所谓协调发展,就是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和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坚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大力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快社会发展。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战略思想,自然也是法律发展的指导思想,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要求法律发展方式上也必须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细言之,法律全面发展目的在于保证和促进作为主体的个人或人的集合体(如国家、民族、种族等)享有充分全面的经济发展权、政治发展权、文化发展权、社会发展权及生存发展权,这就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不仅要培育和发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私法,还要大力推进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的公法和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社会法建设。“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三大法域必须全面发展。就公法而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同时积极推进民主政治、权力监督制约方面的立法,以规范公法主体的权力行使;就私法而言,由于体现个人意思自治、调节个人利益的法律主要是民商法,因此,在现有民商法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民商法典应当成为当前和今后最主要的任务和努力方向;就社会法而言,由于自然、社会经济等方面原因,社会上有强者和弱者之分,为了保护弱者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就必须给予一些特殊的保护,因而需要制定和完善未成年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3]

协调发展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形式价值之一,法律的协调发展包括法律体系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协调以及法律与其他非法律治理体系之间的协调发展。法律体系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协调发展要求正确处理好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经济立法、政治立法与社会立法;立法与执法、司法等不同范畴体系之间的协调发展。法律体系与非法律治理体系之间的协调要求将法律与政策、道德、宗教、习惯等社会治理手段有机结合,我国历史上就是一个非法律治理体系悠久且发达的国家,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当使法律与道德、习惯等非法律的治理系统同步、协调。协调发展观要求充分认识法律的局限性,注意法律发展过程不是排斥、取代其他非法律治理手段的过程,避免社会生活的过度法律化。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并且一部分人的发展不应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前者强调的是体现未来取向的代际平等问题,后者是强调整体观念的代内平等问题。”[4]法律的可持续发展,不仅指法律要确认、促进和保障人、社会与自然可持续的和谐发展,还包括法律体系本身也应是可持续的和谐发展。法律确认、促进和保障人、社会与自然可持续的和谐发展要求不能仅仅从当代人的需要和利益出发思考法律问题,既要考虑当代人之间的利益与价值冲突,还要考虑不同代人之间的利益与价值冲突,妥善处理当代人与后代人发展的关系,法律不仅要确认和维护当代人的权利和利益,而且要确认和维护后代人的权利和利益,在法律思维方式上实现以人类为中心的思维方式向以生态为中心的思维方式的转变。法律体系本身的可持续发展,强调法律体系本身应当具有长久的持续性和生命力,这是法律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一国的法律制度,不仅应是本国历史的延续,而且要立足现实、放眼未来,将超前立法和事后立法相结合、现实调整和未来发展相结合,通过对未来社会关系的预测,保证法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能顺应社会和自然发展的客观规律,从而具有持续的生命力。”[5]

二、法律发展价值的以人为本

价值,从哲学的角度讲,是标志主体与客体关系的范畴,表现为客体对主体的用途和意义,即指某一事物进入实践领域后对人的某种需要的有用性。“法的价值反映的是法和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和规范社会主体行为的规则体系对社会主体的需要之间的特殊的效应关系,是法和法律能够满足社会主体自由和秩序需要的性能和属性,是法和法律对于主体社会生活的积极意义,它体现了法和法律的工具特质与主体对自由和秩序需要之间的统一。”[6]在法律实践活动中,法律价值是指法律的存在、作用及其发展变化对一定主体需要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和意义。人们对法律价值的基本看法形成了法律价值观,它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是主体以其需求系统为基础,对主体与法律之间的价值进行整合而形成的观念形态,体现为主体在处理主客体关系时内心确立并确信的精神企求与信仰。法律价值观超越于具体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和法律行为之上,法律制度的建立,法律组织的确认,以及其他法律行为的实施,都是在一定法律价值观指导下实现的。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法律价值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其内容和发展变化都取决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和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与完善,都将导致法律价值观念的发展变革。

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法律发展作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的一种社会现象,无疑要受发展观的影响和制约。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与核心。胡锦涛在《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可见,以人为本要求一切发展都必须以人为出发点与归宿,强调人的全面发展。而“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7]。因此,以人为本在法律发展过程中就表现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发展价值取向上的以人为本要求必须肯定人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法律发展必须始终肯定并尊重人的价值和意义;充分倡导人的主体观念、权利意识;坚持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基本自由,建立和谐社会为法律发展目标。“必须指出的是,建立民主与法制制度是为了维护人的自由和尊严,并不是为了民主而民主;而法治也不仅指依法而治的意思。易言之,我们是为了保障人的自由与人的尊严而要建立民主与法治制度;民主是保障人的自由与尊严的手段,而法治,如果它是以基本人权为基础的话,则是维护人的自由与人的尊严的架构”[8]。法律发展以人为本要求一是要始终坚持和确认人的权利主体地位,尊重和保护人权。著名法学家李龙教授指出,以人为本的法律观是科学发展观在法学领域的应用与体现,它要求社会主义法律在保障和体现人民利益的基础上,合乎人性、尊重人格、讲究人道、体恤人情、保障人权。因为人是法律之本。法律如果离开了人,既没有存在的必要,也没有存在的可能。人不仅是法律的主体,也是法律的目的和手段;法律服务于人的发展,维护人的权利,满足人的需要,实现人的利益。人本法律观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法律理念,引导法律为民主法治提供理论支撑和制度设计,为公平正义提供评价尺度和实现形式,为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提供行为模式和法律保障。[9]二是要规范国家权力,建构法治运行机制。“全部法律活动,从立法、执法、司法到守法,从法律理念到司法实践,都必须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与归宿,实现法律由‘官本位向‘民本位的转变;它要求尊重人格、合乎人性、讲究人道、保障人权,构建法律源于人、行于人、评于人和服务于人的理论体系”[10]

三、法律发展方法论上的生态化

“方法”一词在西文中起源于古希腊语的两个词,μετα和οδοζ,合起来是沿着正确的道路运动的意思。[11]黑格尔认为“方法”是与“内容”相对应的概念,当对内容考察之后就应当讨论内容的普遍形式即方法。方法在探索的认识中是工具和手段;在真理认识中方法是概念自在和自为的规定性,是对象内在的原则和灵魂。[12]方法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哲学概念,“方法是与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相联系的。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来说,方法就是人们为了解决某种问题而采取的特定的活动方式,既包括精神活动的方式,也包括实践活动的方式。把某一领域分散的各种具体方法组织起来并给予理论上说明,就是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13]。法学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方法论革命的发生虽往往是由社会变迁引发的观念转换及新观念累积所致,但同时它又引起大量新观念的产生。正是这些新观念的大量产生及向法学领域的深化渗透,不仅引发了许多新法学流派的出现,且使实定法体系发生巨大的变化—即既有传统部门法的‘保护带的修正,又有新的部门法的出现”[14]

伴随着当今社会生活的网络化,价值取向的复杂化,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原有的法学面临着诸多的理论挑战。传统的法学方法论是建立在笛卡尔“主客二分法”的哲学基础上,强调主体与客体的二元对立,主体永远是主体,客体永远是客体,人永远是主体,物永远是客体,法律关系体现的是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关系不能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不能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法律仅被视为是社会规律的一种理性的总结,从而存在着忽视从自然科学视角切入认为人是生态族群中一员的严重弊端,致使现行立法体系虽然庞大,却与生态规律不甚吻合,以致在生态危机面前捉襟见肘,破绽颇多。传统法学方法论固然对高扬人类的主体地位和促进人类理性、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忽视作为自然界一部分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内在联系,否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并错误地认为人的主体性的表现方式就是征服和控制自然,导致了人与自然的冲突日益加深,并愈演愈烈。[15]

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发展的一种新理念,是在对传统的不可持续的发展观进行反思和超越的基础上产生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建立一种新型的生态文明,并形成一整套不同于过去传统文明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体制,这种生态文明从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与和谐出发,在资源枯竭和环境恶化的前提下,探索新的概念体系和理论方法。有学者指出:“这是人类思想观念领域的深刻变革,是对传统工业文明的反思和超越,是在更高层次上对自然法则的尊重与回归,它预示着人类文明已从传统工业文明逐步转向生态工业文明,并将以自然法则为标准来改革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16]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生产关系和生活关系的重要调控机制,必然要呈现出生态化的趋势。而法律生态化创新的实现取决于法学方法论的运用。传统的法学方法论(或者称主流法学方法论)是以传统的工业文明为社会基础,建立在主客二分法的哲学基础上,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处于捉襟见肘的尴尬境地,难以进行有效调整。惟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传统法学方法论的基础上进行有效创新,用生态化的研究视角、研究思维和研究方法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法学研究方法论上的生态化要求突破传统学科之间的樊篱,广泛吸收系统论、协调论、信息论等自然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采用人类学、伦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种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深入剖析法律的“生存背景”与“生态环境”,透过法律现象的表面去发现法律背后的“真实”,为环境时代法律的生态化提供了科学的理论视角和工具,从而顺应了科学发展观对法律的要求。□

参考文献:

[1]马克思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2.

[2]马克思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06.

[3]郭榛树.科学发展观的法学解读[J].河北法学,2006(1).

[4]张文显.法制与可持续发展的法哲学分析,法理学论丛: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5]汪习根 王雄文.论科学的法律发展观[J].当代法学,2005(2).

[6]公丕祥.法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81.

[7]周叶中.宪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97.

[8]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M].北京:三联书店,1998:318.

[9]李龙.科学发展观的法学解读[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2007(2).

[10]李龙.用科学的发展观统领中国法学的全局[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4).

[11]吴元梁.科学方法论基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1.

[12]列宁.哲学笔记[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236.

[1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34.

[14]刘水林.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一些法律问题的探讨[M].科学发展观与法制建构研讨会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2005:175.

[15]陈泉生.论科学发展观与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J].现代法学,2008(2).

[16]潘岳.环境文化与民族复兴[N].光明日报,2003-10-29(3).

责任编辑:钱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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