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党代表任期制的几个条件
2009-06-19唐踔
唐 踔
作者简介:A唐踔(1970- ),男,湖南永州人,广西贺州学院讲师,同济大学法政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发展。
摘 要:实行党代表任期制是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为确保这一制度的落实,需要具备四个基本条件:充分认识实行党代表任期制的重大意义;明确界定党代表的职权范围;为党代表发挥作用提供充分保障;不断加强党代表的自身建设。
关键词:党内民主;党代表;任期制
中图分类号:D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9)05-0013-03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并将其写入党章,这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笔者以为,为确保这一制度落到实处并发挥积极作用,需要从四个方面创造条件。
条件之一:充分认识实行党代表任期制的重大意义,只有这样,才能统一全党的认识,保持行动上的自觉性。实行党代表任期制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是普通党员发挥监督作用的有效途径。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大党,党内事务由全体党员直接管理是不现实的,只能实行由党代表参与的“代议制”。中国共产党又是我国唯一的执政党,是政治体制中的领导核心,各级决策层绝大多数是共产党员,监督领导层对权力的运作是执政党自身义不容辞的责任。由党代表通过代表大会发挥其监督职责,是对权力监督的有效途径。
其次,有利于改善党员主体地位缺失的局面。党员是党内的权利主体,也是党内权力的授予者。党代表是党员直接委托、授权的第一层次的被委托者,直接代表着广大党员的意志。因此,各级党的代表大会理应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但在以往的党内政治生活中,党代表一般只是在大会召开时起到讨论报告、选举领导机构的作用,大会闭会后则是党的常委会作为领导机构呈现在公众视野中。党的代表大会作为领导机构的作用体现不出来,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就难以保证。因此,实行党代表任期制,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目前党内党员主体地位“缺失”的局面。
再次,有利于发挥党代表在任期内的经常性作用。目前,党代表在参加党代会之后直至新一届党代会再度召开前的届期内,其作用近乎“空置”,各年度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均由同级党委的某次全会取代,参加全会并拥有表决权的,均系党委委员。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就党内决策的“优先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而言,绝大多数党代表在其届期内均无从拥有。因此,社会上对党代表有“一次性代表”之说。而在党内,很多普通党员,包括相当数量的党代表,也习惯于把代表身份仅仅视做一种政治荣誉。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将改变这种党代会代表“五年开次会,会期三五天,散会靠一边”的状况,发挥党代表在任期内的经常性作用,从而发挥党的代表大会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作用。
最后,有利于推动党内民主的改革和创新。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只是扩大党内民主的一个开端,它必将促进发挥党代表作用的相关探索,以保证党代会代表能够真正代表广大党员的意志和愿望。从这个意义上说,党代表任期制是实现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制度保障,它将引发党内民主制度改革和创新的浪潮。
条件之二:明确界定党代表任期制下党代表的职权范围,这既关系到党代表的行为导向,也关系到代表大会的作用。根据实践经验和理论上的要求,我们认为,党代表应该被赋予如下职权:
一是调研、视察权。各级党委每年应确定一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课题,根据党代表的不同特点和熟悉领域,分别组织他们开展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党委每年还应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党代表对重要工作、重点项目进行视察,充分发挥党代表对贯彻落实党代会重大决策的督促检查作用。党代表经同级党委批准行使调研和视察权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二是提案、质询、询问权。对党员和群众特别关注或反映强烈的问题,经一定数量党代表联名,可以向同级党委以及辖区内的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提案、质询、询问。提案、质询、询问所涉及的部门或个人,须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办理并给予答复,做到件件有着落、条条有回音。党代表在收到反馈后应及时向有关群众报告。
三是听证、征求意见、列席会议权。各级党委在出台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以及酝酿、论证和讨论重要决定的过程中,应适时召开有党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座谈会;必要时应邀请部分党代表列席党委全委会会议,充分听取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特别要尽可能多地邀请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与人民群众有直接联系的党代表参加听证,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在决策实施后,还应及时向党代表反馈结果,以事后监督的方式促使做出的决策符合实际、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通过决策的民主化促进决策的科学化。
四是评议、测评权。评议和测评的对象既可以是一级组织,也可以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每年应组织一次党代表对同级党委、纪委及其成员的评议和测评,以此作为进一步改进工作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在对下一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考察时,应吸收党代表参加,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经一定数量党代表联名,可以对某个党的工作部门进行评议,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公开、如实、负责地向党代表汇报情况,并根据评议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事后还应适时向党代表通报整改结果。
五是知情和反映权。各级党委应通过会议、简报、工作通讯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党代表通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会议、重大决策精神,及时通报同级党委关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确保党代表知情渠道的畅通。同时,党代表还有权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同级党委、纪委及工作部门反映自己掌握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情况、重要线索。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条件,确保这些重要情况、重要线索能够得到重视并及时加以处理。
条件之三:为党代表活动及其作用的发挥提供充分保障。党代表作用的发挥,党代表任期制功能的显现,关键在于党代表行使职权的活动必须得到充分保障。这种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开展活动的经费、时间保障。党代表是兼职的,为确保党代表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就应当在经费、时间、后勤方面提供可靠的保障。党代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考虑由党费中专项列支,所需交通、食宿等服务也应由同级党委统一安排。党代表按规定开展活动,所在单位必须无条件支持配合,履行职责所占用的时间应视为原岗位劳动时间并获得相应报酬,这对于保障来自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党代表履行职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是言论豁免和人身安全保障。为保证党代表大胆履行职责,可以借鉴关于人大代表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让党代表在代表大会各种会议和其他公开场合为履行职责而发表的任何言论都不受追究;纪委、司法机关因党代表违纪违法而需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必须报经同级党委全委会批准。做出这样的规定,对于激发党代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防止打击报复,确实很有必要。
三是代表身份专任。为保证各级党代表能够集中精力履行好职责,应结合各级人大、政协换届,统筹安排,尽量减少党代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交叉任职,除部分领导干部外,原则上应实行党代表专任。党代表有了任期,明确了职责,成为代表资格与代表职务的统一体,有利于促进代表自觉履行职责,更好地发挥其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示范引领作用。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优化党代表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形成一支由政治素质高、群众基础好、议事能力强、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实绩突出的优秀党员组成的专任党代表队伍。
四是工作机构保障。为了有效组织党代表履行职责,需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联络、协调党代表的活动,做好党代表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这些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党代表学习培训,收集、综合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承办党代表工作通讯刊物,组织党代表开展调研、视察活动,接转党代表的提案、质询、询问等事项,协调与党代表所在单位的关系,安排党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约见有关单位负责人等。鉴于党代表活动的政治性、政策性、综合性,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领域、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为便于开展工作,可考虑将工作机构设在党委办公厅(室)。
五是党代会常任制。要确保党代表在任期内切实履行权力和职责,还须同步构建党代会常任制,使之成为党代表履行职责的平台。党代会常任制的实现形式是党代会年会制;党代会常任制的实现主体是任期制下的党代表。实行党代会常任制,正是为了充分发挥党代表在任期内的民主决策和监督作用,为坚持和落实党代表作为党的代表大会的活动主体的地位,组织党代表开展经常性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党代表的作用,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
条件之四:必须不断加强党代表的自身建设。党代表的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直接影响着代表在任期内作用的发挥,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党代表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其素质和履职能力。
一是改进党代表的选举。与以往相比,任期制下党代表的责任更大,任务更重,这就要求广大党员能够切实选出素质高、能力强的党代表。为此,需要明确党代表的条件和资格,特别要强调把有较强履职能力,能够如实反映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善于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作为党代表的重要条件。要改进和完善代表选举办法,实行竞争性选举,包括提高差额选举比例、直接选举党代表。根据党内有关规定,要按照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的要求合理确定代表名额,适当减少代表人数,以便于代表活动的组织和开展;合理调整代表结构,适当减少领导干部在代表中的比例,提高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基层一线代表和专家学者型代表的比例。在代表选举的制度设计、程序机制等方面,充分体现尊重党员意愿、增强代表选举的竞争性、优化代表的素质和结构等改革旨趣。
二是提高党代表履职能力。党代表参与决策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代表议事的质量和作用的发挥。当前,部分代表特别是部分基层代表,还存在理论水平偏低、对全局性工作和一些重大政策法规缺乏全面了解、对党的建设和党内民主制度不够熟悉等问题。因此,在抓好代表发挥作用的同时,要把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放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做好。要坚持集中培训与分散学习相结合、参观交流与自我提高相结合、竞争激励与宣传引导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夯实代表建言献策、参与决策的理论基础,提高代表对党的政策和参与决策的程序、步骤和方法的认知水平,增强党代表的理性思考和综合分析能力、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能力,提高党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三是确保党代表的先进性。党代表任期制应该对任期内的代表资格获得、辞职、罢免、增补等作出明确规定。评议不称职或由于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原选举单位的代表,应辞去代表职务。党代表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要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不足,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同时,要建立优秀党代表评比表彰、代表述职评议、党外群众评议等制度,从制度和机制上确保党代表的先进性。
四是增强党代表的纪律意识。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党代表要严格要求自己,正确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坚持党性,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严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党代表必须严格遵守党章的有关规定和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党的秘密;对于党的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
责任编辑:王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