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便学生原则刍议
2009-06-17张国兵
张国兵
[摘要] 传统高校行政所呈现出来的“管理型”模式,严重缺乏服务意识,已经构成依法治校的不和谐音符。改变当前高校行政管理的传统模式,引入“方便学生原则”,是行政法的便民原则在高校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依法治校的内在要求,是建设和谐校园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 高校行政 方便学生原则 便民原则
高校行政职能长期处于行政法治的边缘,甚至处于法治真空状态。虽然司法实务对保障学生的在校权益已有结论,但在高等学校内部行政职能部门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由于司法实践的逐步深入,促使高等学校这一特殊行政主体,逐渐成为行政法领域所涉行政主体的范畴。因此,行政法乃至行政法学领域所诠释的先进行政理念应成为高校行政的法理依据和法律参照。
一、方便学生原则的法理思考
良好的法律意识必须以卓越的法理认知为先导。方便学生原则本不是法学领域的固有概念,它是以学者们在行政法学领域所颂扬的便民原则为参照而衍生的概念。
随着法学理论研究的推进,便民原则一直为理论行政法学的原则之一。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第六条更是第一次将“便民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规定在具体行政法律规范中,这是便民原则的法律定位。从此,“便民原则”以其特有的魅力和生命力,为依法行政增添了一道新的光环和衡量标准。“便民原则”所彰显的法律价值昭示着我们,今后高校在实施行政管理行为中,应当思考如何遵循“方便学生原则”,这也是依法治校在法理视野中的应有之义。
高等学校作为国家教育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行使一定的公共行政管理职权,具有特殊的行政主体特性。随着行政法治化进程的逐步深入,高校行政法治正面临着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高校行政作为国家行政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国家关于行政方面的立法应该直接而不是间接地适用于高校行政管理行为,将法治的阳光照耀到治教领域。
二、方便学生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1.方便学生原则的含义
方便学生原则是行政法学的便民原则在高校领域的体现。其含义是高等学校在实施行政管理行为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为学生提供方便。换言之,高等学校所作出的关涉学生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以方便学生为出发点,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以提高管理效率为目的。方便原则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责所在,是行政权力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2.方便学生原则的要求
高校行政遵循方便学生原则,应深刻贯彻《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深入理解其内在的法理精神,必须做到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要做到首办负责制。首办负责制是指凡是学生向学校职能部门提出某项申请,第一位接受申请的老师,即为该项申请的首办负责人和最终承办人,不得要求学生在学校各职能部门内部循环办理;对于学生提出的申请,同一办公室的每位老师应该都可以办理,避免因某一老师临时缺岗而要求学生多次重复同一申请的行为。比如,学生向学校户籍办提出暂用户口卡申请,凭借学生证即可申请,户籍办不可要求学生向所在学院要求出具证明等。
二是要做到一次告知制。对于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负责老师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该学生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比如,困难学生提出缓交学费的申请,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应该一次告诉学生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制作材料的要求。
三是要做到适时办结制。学校行政职能部门无论是受理学生申请,还是做出行政决定,都应当考虑到学生的利益,在合理的期间内完成。比如,学生申领三方协议,学校应及时办理。
三、方便学生原则的意义和实现途径
1.方便学生原则的意义
长期以来,许多承担着管理职能的老师们并不尊重学生的权利,甚至侵害学生的权利,学生们面临自身被侵犯的权利无法找到合理的救济方案,常常是以妥协和让步而告终,这无疑是与依法治校的先进理念不相容的,与建设和谐校园不相容的,与不朽的师德规范不相容的。
究其缘由,乃是我们老师们所处的非法治化环境。他们天天在惯性中运行,许多人都早已自觉不自觉地把现实的当作合理的加以重复和固守,其实,那是一直在背离正确理论的路径上按既有的方向行进。久而久之,他们不仅会远离依法治校,更可怕的是拒绝依法治校的理念。
2.方便学生原则的实现途径初探
高等学校对大学生的管理,属于私行政的范畴,有着一套完整的行政程序,但是这种程序只是学校单方设定的一种内部程序,其中多数没有学生的参与,不能全面反映学生的意志,也没有体现方便学生原则。有鉴于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意见。
(1)树立权利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以学生为主体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要适应整个国家法治发展进程的深刻变革,树立法治理念,摒弃传统人治观念;要实现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树立平等观念,学会与学生平等对话。在制度设计和实施上,坚持以学生为主体,一切制度设计均以保护学生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在制度实施上,体现依法治校与人文关怀的统一,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校园,充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以方便学生原则的实施途径为先导。
(2)构建高校“一站式”行政管理模式
在实施行政管理行为过程中,应尽可能地构建高校“一站式”行政管理模式。《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更是“便民原则”的直接规定,要求政府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应尽可能做到统一受理、集中办理,提高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在高校,大学生办理个人事件,处理有关活动,多数是选择课间完成的,许多时间是挤出来的,有时甚至被迫逃课去完成,高校行政管理应本着方便学生原则,尽可能地组建由各职能部门的老师和各学院的老师组成的“一站式”行政管理模式。比如说,学生补办学生卡可能涉及到学院出具证明盖章、学生处确认盖章、信息处办理等,有必要实施“一站式”的行政管理模式。
(3)重大事项实行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民主政治的法律体现。通过听证程序,学校可以将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和处罚措施控制在预防阶段,有助于学生有效地介入学校管理过程,表达和申张其意见、建议和主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实体法规和学校内部规定的缺陷。具体说来,高校做出的关涉大学生重大权益的制定和执行应该执行听证,比如,教务部门设置的学生选课系统不仅要考虑到自己执行管理的方便,更重要的是考虑学生的可操作性和便利;学籍管理中关于退学的规定和处罚应该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等。
(4)简化办事环节
一卡通出现的初衷是为学生提供方便,在校内各个部门,一卡通就可以证明学生的身份,相当于当事学生办理涉己事务的通行证。然而,在高校行政管理过程中,要求辅导员(班主任)签字、学院领导签字、学院盖章等不必要的繁琐程序却比比皆是,因此,务必要简化办事环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徐显明.确立依法治校理念,提升依法治校水平.中国高等教育,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