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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带薪实习中的权益保障问题探究

2009-06-17陈葳蕤雍晓慧

文教资料 2009年36期
关键词:人身合法权益权益

陈葳蕤 雍晓慧

摘要: 大学生实习是将所学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的重要途径。由于在实习期间,实习生还属于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与实习单位并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并不能完全享受一个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在高校、实习单位和实习生之间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大学生实习制度已是目前所密切关注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 大学生带薪实习 权益保障维权意识

随着高校的进一步扩招和人才市场的逐渐饱和,当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面对目前较为严峻的就业形势,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开始重视到用人单位的实习,把实习视为就业的热身和择业的捷径;也有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愿意为大学生提供实习机会。由于大学生实习期间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处于弱势群体的广大实习生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大学生的权益保障问题已越来越多地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文主要围绕大学生带薪实习中所遇到的权益保障问题而展开分析。

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大学生的自我维权意识

政府、高校等相关部门应组织力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号召全社会积极关注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高校可以通过宣传橱窗、印刷宣传册,开展实习权益保障讲座,开设相关自我安全等课程,多方面、全方位地让大学生掌握相关知识,提升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培养大学生抗挫折的能力。高校应加强大学生法律法规的学习,进行《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教育,增强学生在实习期间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让学生尽可能地了解市场的运转规律,明晰《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

大学生要自主地学习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锻炼,提高自我维权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高校在进行学生实习动员时,要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的目的与意义,实习前主动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习条件、工资待遇、意外伤害的责任承担等问题,以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签订实习保障协议是避免出现纠纷无人问津而导致大学生权益受损的有效途径。

高校在开展实习指导时要组织学生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为实习奠定基础。教育学生在实习或勤工俭学时要选择正规的职业中介机构找工作,增强学生实习权益维护的意识,强化维权能力,使之在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

与此同时,在大学生中广泛开展反传销等非法活动,把这些非法活动同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加强形势与政策教育结合起来,采取专题讲座、形势报告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注重采用身边的典型案例揭露非法活动给社会造成的种种危害,从而帮助学生了解类似骗人的种种伎俩,掌握防范要领。

2.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带薪实习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制度,带薪实习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高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法律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实习、实践的相关指导性文件,把实习期间的大学生纳入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切实降低大学生因实习期间权益受损而维权的成本,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使实习期间大学生的权益保障问题有法可依。

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以《劳动法》上的某些制度为参照,进行参照性立法。强化大学生实习制度建设的必要性;通过税收减免政策,鼓励企业接纳大学生实习,并使之成为一种常规行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建立泄密责任追查制度,避免大学生实习短期行为可能给企业带来的风险;逐渐制定并完善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及相关权益保护制度,保护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法律权益;补充完善《劳动法》,规范大学生实习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相关劳动纠纷的问题。

我国应完善相关的劳动和教育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商保险条例》都排除在校大学生作为适用对象。因此,这就造成某些带薪实习大学生在实习单位发生意外事故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保障。我国应尽快制定有关大学生实习的规定,通过立法来规范大学生的实习活动,保障大学生实习的合法权益。如果现阶段制定全国统一的规定条件还不成熟,可以由各省级人大、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的相关规定。根据各地方的实施情况,总结经验,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全国统一的有关大学生实习的规定。

3.加强行政执法,确保带薪实习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允许各地结合实际出台对带薪实习大学生法律权益先行保护的规定。早在2004年北京就出台了《北京地区普通高等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对学生实习及实习报酬进行了规定:用人单位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前,须与高校和学生三方签订《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校外用人单位须加盖单位或人事部门公章,并按协议书规定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且报酬标准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协议,给高校或学生造成损失,按规定应予以相应的赔偿。对在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学生,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付一次性费用。

因此,行政执法机关、高校及实习单位都应该严格执法,确保有法可依,以此来保障带薪实习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4.构建大学生带薪实习权益的司法保护和救济机制

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惩治和预防大学生实习侵权行为应当确立何种价值目标或基本理念,是首先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在带薪实习活动中,大学生处于弱势地位,多数又是来自贫困家庭的子女,其合法的劳动权益是需要法律关注和保护的,这关系到他们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因此,我们应当以保障大学生带薪实习的合法权益为重心,尤其要注重对贫困实习大学生予以适当利益倾斜。然而,如果一味强调保护实习生劳动利益而忽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法律的调整就会矫枉过正,重心保护也就失去了平等、公平的正义基础。因此,我们必须同时关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的适度平衡,在保护实习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注重用人单位的利益保护,从而促进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基于此种观念,笔者主张:一是完善实习侵权违法犯罪的刑事处罚机制,加大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将一些严重实习侵权行为犯罪化,如虐待用工罪、欺诈招工罪、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罪、隐瞒重大事故隐患罪、职业病扩散罪等。二是形成实习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衔接机制,实施实习侵权违法犯罪的行为人除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之外,往往还应当承担民事或行政赔偿责任。因此,我们应当注重教育法、劳动法和刑法方面不同层次、效力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衔接,以达到惩治和预防实习侵权违法犯罪的良好效果;另外,我们应建立实习侵权司法协调救济机制,尽快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通过刑事和解程序使实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侵权一方给予受侵权一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及时恢复被害方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预防实习侵权违法犯罪的发生。

5.完善保险体制,给学生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高校应为实习大学生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高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过错责任。同时,由于带薪实习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实习单位对带薪实习大学生在本单位实习期间遭受的伤害事故也是只承担过错责任。若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遭到意外伤害,而高校、实习单位又不存在过错时,通过保险方式能迅速、较好地弥补学生的损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造成身体的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身体受到伤害时,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或收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使用一份合同向一个团体的许多成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给团体中每个成员一份保险证明,明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和被保险人的合同权利。实习作为高校教学的组成部分,高校有责任为学生实习提供基本保障。高校为本校参加实习的大学生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高校是投保人,参加实习的大学生是被保险人和收益人。通过保险这种形式,将学生实习期间可能受到意外伤害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若学生人身受到伤害,可较为迅速地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从而能使学生及时得到治疗,避免因学生与实习单位、高校的纠纷久拖不决而延误受伤学生治疗。由于团体保险大批销售的方法减少了保险公司的营销费用和管理费用,因此团体保险的费率低于个人保险的费率,高校只需向保险公司支付数额较少的保险费。当学生实习期间不是因实习单位或高校的过错遭受伤害时,高校、实习单位就能分散支付数额较大的补偿费用的风险,因为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存在,减少了实习单位害怕因意外事故而与实习学生产生纠纷的担忧,实习单位更能积极地接受在校大学生到本单位实习,这无疑有利于在校大学生更好地学习、发展。目前,在我国,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形式。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发针对在校学生实习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品种,这样不仅能开拓保险公司新的市场,更为重要的是能有效分散风险,为带薪实习学生及时提供救助。

现在大部分在校学生都参加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但因其赔偿限额往往有限,不能满足重大伤亡事故中学生的赔偿目的。带薪实习过程中的意外风险有时要大于在校期间,出现人身意外的风险比较大。实习生可以结合自身实习情况参加更高赔偿限额的人身意外险或类似的其他险种,防范于未然。保险机构也可以与高校、企业合作,推出一些适合于实习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险种,以防范实习期间的意外风险。高校和企业,从维护实习学生、高校、企业的各方利益出发,社会对于未参加保险的学生,可以不安排或不接受实习。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不断发展,对于大学生的素质要求也在不断地提高,在这个过程中构建大学生科学合理的法制教育和权益保障体系势在必行。大学生作为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和主力军,担负着神圣的使命。健全相应的法律机制和培养大学生合理的维权意识,是建设文明社会,实现祖国繁荣昌盛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杨莉.大学生如何保护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就业与创业,2009.03.

[2]冉瑞燕.大学生社会兼职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经济与法,2008.06.

[3]叶剑华.试论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九江学院学报,2008.04.

[4]张志成.大学生实习权益的维护初探.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09.06.

[5]崔玉隆.大学生实习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法制与社会,2008.05.

[6]喻莎.浅析大学生实习权益的保障.科技文汇,2008.10.

[7]陈旭华.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必要性研究.高教高职研究,2008.

[8]马中记,刘志军,叶会华.大学生社会实习的社会保障机制探讨.文教资料,2008.11.

[9]张太生.关于大学生在实习期间遭遇意外的法律分析和风险应对.经济与法,2009.01.

[10]娄平仁.大学生维权意识对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挑战.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2008.12.

[11]周玉.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护问题——高校应教会学生自我维权和自我保护.中国科技信息,2007.

[12]张勇.论大学生带薪实习及其权益保障.高教探索,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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