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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的影响分析

2009-06-16高永全

消费导刊 2009年10期
关键词:汇源营业额反垄断法

高永全

一、引言

2009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了2009年第22号公告,决定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的交易。至此,备受媒体和专家关注和争议的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案暂告一段落。从该收购案传出后所受到的关注程度以及商务部的审慎态度上我们不难看出国外的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对我国的产业和经济有着不容小视的影响,这起并购案所掀起的关于民族品牌保护、外资市场垄断、现代契约精神、本土企业成长、资本与实业关系、中国产业结构矛盾的大讨论,几乎强过此前任何一次中外合作的案例。我们在给予高度重视的同时还应该从理论层面深入客观地加以分析,以便我们在这场博弈中既能保护并购行为主、客体的利益同时又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

二、基于市场势力理论的并购影响分析

(一)关于市场势力理论

Brandow(1969)将市场势力定义为厂商直接影响其他市场参与者或者诸如价格、推广促销(Promotion Practice)等市场变量的能力。产业组织理论中传统的结构主义(SCP范式)学派认为,市场集中度对利润率的正的影响可以作为运用市场势力的证据,也就是说,通过对集中的程度的考察可以直接观测到市场势力的运用程度。

通过并购减少竞争对手,提高市场占有率,从而获得更多的垄断利润。而垄断利润的获得又增强企业的实力,为新一轮并购打下基础。市场势力一般采用产业集中度进行判断,如产业中前4或前8家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之和(CR4或CR8)超过30%为高度集中,15-30%为中度集中,低于15%为低度集中。美国则采用赫芬达尔系数(市场占有率的平方之和)来表示产业集中度。该理论成为政府规制并购、反对垄断、促进竞争的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其对公司并购行为的相关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需要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法定条件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首先,从定性角度看,交易必须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集中。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其次,从定量角度看,集中必须达到一定规模,集中参与方的营业额必须达到法定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这些标准主要是: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3]。

(三)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的反垄断审查

在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案中,由于交易后可口可乐公司将取得汇源公司绝大部分甚至100%股权,从而取得了汇源公司的决定控制权,因此,该交易符合集中的法定标准;同时,可口可乐公司和汇源公司2007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分别为12亿美元(约合91.2亿人民币)和3.4亿美元(约合25.9亿人民币),分别超过4亿元人民币,达到并超过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因此此案必须接受相关审查。对审查经营者集中需要考虑的因素,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商务部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时,对集中给市场竞争造成的影响从上述六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3]。

(四)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后的市场集中分析

1.相关市场界定

商务部将本次并购的相关市场界定为果汁类饮料,其中包括100%纯果汁,浓度为26-99%的混合果汁,以及浓度在25%以下的果汁饮料。理由是:果汁类饮料和碳酸类饮料之间替代性较低,且三种不同浓度果汁饮料之间存在很高的需求替代性和供给替代性[4]。

2.可口可乐公司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及其可能带来的市场竞争损害

碳酸饮料和果汁饮料尽管彼此间替代性不强,但却同属非酒精饮料,彼此属于紧密相邻的两个市场。此次收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在碳酸饮料已有支配地位基础上又进一步增强了其在果汁类饮料市场的竞争优势和影响力,产生强强联合的叠加效应。为谋求其自身的利润最大化,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在并购后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将果汁饮料与碳酸饮料搭售、捆绑销售或附加排他性交易条件,将其在碳酸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至果汁饮料市场,这将严重削弱甚至剥夺其他果汁类饮料生产商与其形成竞争的能力,从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造成损害,最终使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

市场进入问题是严肃的竞争问题,也是反垄断审查中必须严格把关的一个问题,此次交易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将独自拥有“美汁源”和“汇源”两个最具影响力的果汁品牌,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构成的障碍,潜在竞争者很难进入这个市场与可口可乐形成实质性的竞争,从而消除或者抑制可口可乐公司可能从事的滥用行为。

三、研究结论

(一)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是出于市场公平竞争的考虑,目的是维护我国果汁饮料市场的有效竞争,促进和保障果汁类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促进果汁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对于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如果单纯的从并购行为主、客体的预期收益来看,往往是应该加以倡导和支持的,不仅会给双方带来双赢,还可以带来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

(三)但是如果并购导致跨国公司在某一市场取得或加强其市场支配地位,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则会导致市场的过度集中,甚至是垄断的产生,将不利于公平竞争,遏制市场竞争能力,最终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对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行为加以规范和限制,从而使跨国公司并购在促进并购个体双方发展壮大的同时又不会损害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

参考文献

[1]Brandow, Market Power and its Sources in the Food Industry[J]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1969.Vol.51,pp.1-12

[2]郭海涛,市场势力理论研究的新进展[J]经济评论,2006(3)

[3]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http://www.gov.cn/fl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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