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中介组织腐败的特点及治理思路
2009-06-16林跃勤
林跃勤
近年来,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些中介组织参与寻租的腐败现象也时有发生,应给予关注并加强治理。
一、中介腐败的主要特点
中介腐败不同于一般以资源配置行政审批权为手段、通过发放批文收取贿赂或好处费的行政腐败,也不同于在为实现商品或服务销售、获得工程承包权、政府采购权等过程中给予回扣的商业贿赂,也不等同于社会中介组织自身违规滥收费、欺诈顾客等行为。有社会中介组织介入的腐败活动既是商业贿赂、行政腐败等的媒介链条,又是引发多类腐败的助燃剂;它既是腐败的附着物,还是腐败的衍生品。当前社会中介组织实施的腐败行为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具有相当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协会、鉴证类等社会中介机构肩负着政府指定的责任,履行部分准政府职能,如企业年度审计、经理厂长离任审计、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以及股票上市等,均需要国家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社会中介组织所出具的鉴定具有准法律权威性。
第二,高信息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少数社会中介机构主要依靠其高信息性、信息不对称优势及关系网络,参与违规违法犯罪活动。信息优势、信息垄断和不透明,使一些社会中介组织容易产生两头套利的冲动,出现“搭便车”、机会主义和投机钻营行为,利用其在寻租者与争租者之间的便利身份非法谋利。
第三,腐败活动的多样性和衍生性。社会中介组织参与腐败活动的领域和方式多种多样。在重大基建项目审批、行政许可备案、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配置、信贷、政府工作人员考核升迁,以及医疗领域、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地价评估、产权交易、资源开发经销等领域中,腐败发生率较高,而其中多数均可发现一些社会中介组织的身影。中介腐败活动有“增生”趋势。不同时期社会中介组织参与腐败活动的领域、范围、形式和手段等不断翻新,腐败衍生品、新变种层出不穷。
第四,腐败行为的强隐蔽性。其一,某些社会中介机构往往利用其所具有的信息、专业技能优势、业务权威性和合法身份,为其违规操作和腐败行为披上合法外衣。其二,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往往与公职人员的寻租行为联系紧密而受到权力寻租者的庇护。其三,有些社会中介机构收取和支付“报酬”的名目和方式繁多,加大了发现难度。中介费,如咨询费、技术服务费、顾问费、交通费、工本费等,费用标准随意性强,支付方式多种多样,有现金、支票、有价证券、转账、实物等,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不易查处。其四,少数社会中介机构与某些政府工作人员“合演”期权腐败。这些社会中介机构收买在位政府工作人员办事,让其退休后经过规定的“权力冷却期”后再到该公司合法任职,较长时空跨度,加上相关政策法律不完善,使这种腐败难以被识破。
二、治理中介腐败的对策思路
第一,建立健全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体系。首先应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制订出台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抓紧出台《社会中介组织法》《社会中介组织促进法》《社会中介组织注册登记法》《社会中介组织执业人员法律责任及违规处罚条例》等专门法规。在《反洗钱法》制定中增加社会中介组织参与洗钱的防治规定,在《预防腐败法》起草中加入预防中介腐败的条款等。
第二,完善相关制度并提高制度执行力。中介腐败的产生和相关制度与机制的设计缺陷和执行力不强有着紧密联系。如政府采购、重大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虽然也有各类规范,但一些规范的衔接、配套不足,参与监管实施的部门协调不够.为招标方、社会中介组织和竞标方围标、串标、低价中标等寻租腐败留下了空间。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增强操作统筹、协调实施和组织管理的力度,建立和实施执法绩效考核和问责制。
第三,理顺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关系,增强社会中介组织的自主独立性和公平竞争性。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对现有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全面摸底清查,使官办、半官办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彻底脱钩”,转向合伙制或会员制,使所有社会中介组织处于公平竞争的同一起跑线上。
第四,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活动的监管。把好社会中介组织准入关.确保高起点。有关部门应严格社会中介機构资格准入和退出机制,特别是要将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拍卖、国有土地评估拍卖、公共工程的招标和公共物品的采购代理、国有贷款资信评估、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鉴证等公共服务类的中介机构,定位为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并适当提高其设立门槛。建立健全对社会中介组织活动的监管机制。加强纪检、检察、公安、法院等部门之间的横向协作和联合监督,发挥人大、政协、媒体和群众对社会中介机构执业的监督作用。
第五,提高社会中介组织的职业道德与行业自律水平。提高从业人员执业素质、诚信操守与守法意识。严格资格考试准入制度,实行执业资格审查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制订和监督社会中介机构收费标准、激励机制、处罚条例、损害赔偿制度,使员工工资、晋升与工作成绩及遵纪守法挂钩。强化行业自律。建立广泛的社会中介组织专业协会以及跨行业联合会,行业协会会长应由行业会员推选。行业协会负责制定有关中介组织的执业规范。
第六,优化社会中介组织执业环境。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推进资源配置市场化,从源头上消除中介腐败土壤。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并将保留下来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法律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开。推进行政许可办理方式改革,促进“阳光政务”。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建设与市场准入机制,推行“阳光中介”。规范和增强社会中介机构资格遴选程序和公开竞争的透明化,采取网上申报、专家组评估、网上公布等多种方式,在项目负责人、公职人员与社会中介机构之间建立钱权交易的“防火墙”,防止在招投标过程中由主办方、社会中介组织和竞标方等围标、串标、收买专家、恶意低价中标等问题的发生。要消除各种“潜规则”,强化信用管理。严格约束政府自身行为,抑制以权谋私行为,如指定或关照关系近的中介服务商。民政部门、社会中介组织协会等应尽快建立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在网络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七,加大对中介腐败的惩罚力度。依法加强对中介贿赂等各种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大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风险与成本。依据社会中介组织欺诈、违规和腐败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和刑事制裁等多种处罚措施。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经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