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之和在礼乐
2009-06-13李雨佳苏喜庆
李雨佳 苏喜庆
摘 要:《乐记》作为儒家经典的著作之一,它为我国的文艺美学理论建构提供了大量可供借鉴的美学思想,在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主要从其体现出的艺术功用论思想出发,运用现代完形理论和符号学理论阐释礼乐文化的互通性,并对其中显现的儒家规诫思想做一辩证分析。
关键词:《乐记》 功用论 完形 规诫
音乐是诸门艺术中最难以用固定形象加以描摹的形式,它借助于跳跃灵动的音符叙事传情。听着音乐,可以任意的发挥自己的知觉,放飞自己的梦想,驰骋自己的想象,横行无忌。在春秋礼乐时代,音乐显然被放在了极为重要的位置上,当时的音乐更多的作为一种高雅艺术,国君大臣所欣享的音乐从而侧面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治乱兴衰。“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足见当时音乐的重要地位。“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声音之道,与正通矣。”艺术作为上层建筑中的悬浮物,具有反应社会现实的积极作用。
一、艺术功用论
孔子就曾对音乐有过这样的看法,他在《论语·卫灵公》:“行夏之时,乘殷之轕,服周之冕,乐则《韶》《武》,放郑声,远佞人,郑声淫,佞人殆。”孔子的学生子夏对“郑声淫”有更进一步的解释:“今之古乐,进旅退旅,和正以广……今夫新乐,进俯退俯,奸声以滥。”由此看来,在儒家那里,尽善尽美的音乐是合乎道德律令的,遵循法治礼制的,真正好的音乐应该是便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
《乐记》作为儒家的传统经典,它严格地遵守了至圣先师——孔子的教导,突出音乐的社会功用,把它作为辅助建设礼乐和谐社会的一种高雅手段。“明则有礼乐,幽则有鬼神”,所以建设一个和谐社会,倡导音乐艺术的积极作用是十分有必要的。
首先,乐对礼具有很强的辅助作用。“乐由天作,礼由地制”,礼和乐产生于天地之间,但乐是通天上神明的,换句话说,音乐是直达精神的,所以像神一样潜移默化的作用于人心。而礼制是由凡间的人制定的,所以它一方面通于上天,与音乐有着天然的联系,但同时又是“实在的存在”,是“务实”制度表现。只有礼与乐相互配合,才会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正所谓“礼乐明备,天地官也”。
其次,乐具有很强的美育作用。“礼乐之说,常乎人情”,音乐借助于情感的传递,用来熏陶人性,洗涤卑污。音乐的节奏与韵律很好地调动了人的情绪体验和情感储备,所以音乐在陶冶人类情性方面的作用是潜移默化的。“终身及家平均天下,此古乐之发也”,音乐是从关照个体生命入手,由个人推及到国家,所以后人常常用艺术的美育作用来教化众生。
最后,音乐的所有作用统一于其教化功能上,在宗法制社会里成为上至天庭下达黎民的“同心之曲”,“是故在家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在族长乡里之中,长幼同听之,则莫不和顺”,“故观其舞,知其德”,“移风易俗天下皆宁”。所以在等级森严的社会,礼与乐形成了稳固社会的“粘合剂”,有效地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总之,《乐记》以其艰深的思想和驰骋的想象力,为我们建构了一条艺术化理想社会制度,其和谐礼制的思想即使在今天看来仍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挖掘其中的深邃思想也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
二、《乐记》创作论阐释
《乐记》可谓微言大义,借助于音乐推导出音乐与人性、国家、社会的和谐完美关系,而且从情性角度推导出了艺术产生的秘密。
音乐作为一种声音符号的传达,主要是借助于节奏、韵律,甚至加上演奏时的装饰和场景,从而达到人类情感与智慧的诗意性表达。“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也就是说首先是物动,然后引起心动,心动导致音乐的生成,情感的变化引起音乐的变化。可见古人早就意识到了艺术产生的动力源泉,而且初步具有了朴素的辨证唯物主义思想。而且这种思想也不断的在后人的著述中发扬光大。刘勰就曾说:“人秉七情,应物思感,感物吟志,莫非自然。”(刘勰《文心雕龙·明诗》)唐代的白居易也曾说过:“大凡人之感于事,则必动于情,然后兴于嗟叹,而形成于歌诗也。”(白居易《策林》六十九)明代的李梦阳也说:“情者,动乎遇者也。”(李梦阳《空同集》)所以自从《乐记》以来,无论是“感于物”还是“感于事”,其实都是自觉地把艺术产生的动力源归结为由物质世界对人心诱发的情感波动。这正如苏珊·朗格所归纳的“艺术是人类情感的符号形式的创造”。[1]
进一步的来看,《乐记》有意地把音乐与天地人心结合起来,实质上是借助于音乐来讨论艺术与社会的关系。这源自于礼乐与世道人心在内在结构上的统一性,用“完形论”美学主要代表人物阿恩海姆的话来说,那就是“我们必须要认识到,那推动我们自己的情感活动的力,与那些作用于宇宙的普遍的力,其实是同一种力,只有这样看问题,我们才能意识到自身在这个宇宙中的地位,以及这个整体的内在统一。”[2]所以由于这种内在力的统一,便构成了音乐与礼制、人心、道德、政治得失的暗在整体的统一,于是便有了“礼节民心,乐和民生,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行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的自然论断。《中庸》里边也曾提到“苟无其德,不敢作礼乐焉”,可见是一脉相承的,音乐与社会巧妙地达成了异质同构,而且在社会关系中艺术具有很强的潜移默化的化育力量。
音乐的创造虽然是随情而动,但在实际的操作中遵守的一种秩序的完善,而秩序与制度文化中的礼构成了一种绝妙搭配,而且制度文化与艺术构成了一种和谐互补:“乐者为同,礼者为异”;“乐也者施也,礼也者报也”;“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两种文化可谓相辅相成,才会天下大治,这也成为当时文人的一种共识,所以“礼崩乐坏”成为乱世的表征。既然“仁近于乐,义近于礼”,那么用仁义制政既达到了社会个体完善的目的,也助于实现宗庙社稷的安康,所以何乐而不为!
三、艺术的规诫
《乐记》里重在强调了音乐无往而不胜的社会功用,而且也反映出了艺术的一般规律,像“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诗言其志也,歌咏其声也,舞动其容也。三者本于心”。但是从《乐记》的整体创作意图来看,本书是有意识的对艺术提出一定的规诫。《乐记》作为儒家经典,鲜明地渗透着儒家“仁义礼智”的思想,所以通篇通过举例、对比论证,滔滔雄辩宣扬的是一种合乎儒家政治理想的文艺美学观。因此文中一再强调“乐章德,礼报情”,让礼义与艺术相互制约,互为敷陈。当然这样有利于“移风易俗,天下皆宁”,对于倡导天下和谐大一统在当时是有进步意义的。
然而,用儒家思想来极力的规范艺术创作,这显然违背了艺术创作的自身规律。钱钟书先生就曾指出“盖艺之至者,从心所欲,而不逾矩。师天写实,而犁然有当于心,师心造境,而秩然不倍于理。”[3]艺术创造应该是顺乎自然心性的创作,而不是从属于道德、礼制和政治的附庸,过分的强调它,可能诞生的只是那些歌唱主旋律的和谐之音,而消磨了艺术自身的社会批判性力度,在这种创作指向下,产生的很可能是“遵命文艺”,从而有碍于“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自由艺术空间的营造。
综上所述,《乐记》以其宏深的思想,微言大义雄辩的阐释了艺术反映论、创造论和功用论,对于当时的礼乐文化是一种成功的总结,也是一种有益的推广,而且也给我们今天的文艺美学提供了深刻的理论借鉴。对于其中的思想我们还需要辩证的思考分析,才会去粗存精、去伪存真,更好的指导当下的美学建构。
注释:
[1][美]苏珊·朗格:《情感与形式》,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2][美]鲁道夫·阿恩海姆:《艺术与视知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625页。
[3]钱钟书:《谈艺录》,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61页。
(李雨佳,苏喜庆 西安 西北大学文学院 7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