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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制现代化及其生成路径

2009-06-13

西部大开发·中旬刊 2009年12期
关键词:政府主导法制

徐 伟

摘要:法制现代化是社会文明的标志,是一种历史演变过程。世界上各国的法制改进和演变都是在一定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下发生的,但又各有差异。而如今我国的法制现代化也伴随着自身的时代和历史等多方面特点在我国进行着。如何高效更好的实现我们的法制现代化以及我们在此过程中会遇到哪些问题,本文将做一些探讨。

关键词:法制;法制现代化;法律移植;政府主导

中图分类号:D9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631(2009)12-0059-02

法制现代化的一般性定义是人治向法制的转变过程。从此可以看出,法制现代化是一种动态的过程,而不是一个静止的状态,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笔者认为法制现代化的本身应该包含以下几点含义:

(1)所适用的法律是良法,是被一国的民众所普遍接受的法律。法制的现代化中应当蕴涵着人类社会的当今的普遍文明标准。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如果是不能被民众所接受的,就无法被世界文明所认同,也就不能称之为与世界同步了,自然没有现代化。

(2)法制现代化不仅停留在立法上,而且所制定的法律被完好的执行。法制的执行是法律的价值的实现。法律价值没有实现也只是一纸空文。世界上的历史上有过好多的例子。

(3)法制现代化还是开放的。只有和这个世界的法制容入一体才能体现法制的的对比,才可以更好的完善自己的法律,实现法制的在当今全球一体化中的作用。世界正向着一体化的方向发展,不容入这个世界就不能发展自己,而一国的法律所要做的就是更好的导入机制,所以法制的好坏是一个国家发展好坏的标尺。

基于以上几点,看世界上各国的法制发展变化的过程。首先西方的法制进程。在经历君主专制之后,西方的商品经济蓬勃发展起来,商品交换日益频繁。等价交换的原则出现,从而派生出平等的观念,在政治上的表现就是要求民主政治,平等的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于是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使的民主政治的建立,也就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确立下来,平等自由的观念被广泛的接受。每个人只会对法律负责,是国家似乎与社会分离开来,社会自然的转向市民社会。

其中的过程是缓慢的,是经济的发展的动力推动的。经济的交往使的一些基本的法律观念在市民中慢慢的形成,是一种自然的推进。也就是这种作为社会的基础催化了社会规则的改变,最终是那些已经为社会普遍接受的理念及原则被法律化。这是一种内发型的。如同英国,在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也就伴随着交易权利的保护,最后形成自己的一整套交换规则和生活的观念,这一切为本阶级的以后的发展奠定了顽强的立法基础。

就当代西方来讲,西方的政治文明,法制建设经历这么多年的发展已经很发达了。但是在西方发生变化的时候,我们的国家也不是漆黑一片的。如同有人说;“东方文明古国并非所谓的东方专制主义一统天下,许多国家都残存着民主和共和的历史痕迹。”中国古代既有由氏族社会向新国家转换的早期民本思想,如孟子主张:“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而且还有对明君选举制度的讨论,如,《书经.尧典》中便有尧舜禅让的程序的讨论和记载。当时公认的法家也不是只讲严刑峻罚,如管仲随强调“依法治国‘但也反复强调礼、义、廉、耻为过之四维”。至于商鞅主张的“垂法而治”也同时主张奖励农战,认为“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所以说字我国古代就不仅有法制的萌芽,也有民权的思想理论。他们的这些观点和柏拉图的法治国,亚里士多德的民主国家是可以一样的辉煌的。只是社会不同发展的取向不同而导致了不同的结果而已。

从中我们看到我国若建立法制国家。必须科学正确的对待我们的历史。既要看见我们的封建残余也要认识到我们的历史宝藏。不能盲目的崇拜西方,正如江泽民所说“我国几千年历史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我们的时代精神加以继承和发展,做到古为今用”法律是有继承性质的,所以我们的法制建设应该正确科学的对待我们的历史,和法律思想。

但是正是由于历史和现实发展使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复杂的。目前的问题主要是:

第一,我们的封建残余的君权思想还没有完全清除,法律观念还不够浓厚。中国传统的“父为家君,君为国父”“皇权至上”的观点,经过千年的延续和鼓吹,已经深入人的内心深处,形成可特定的法律文化和政治文化。因为无论是儒家还是法家都主张君权至上,而这些伴随着政府的推动和市民的接受,传播,使的他们已经在人们心中形成固定的模式了。直至新中国的成立也无法在一定的时间完全的清除。而且我们建国市对于资本主义的盲目批判和左倾的影响导致了个人专制权利的集中,让法外特权的残余还生存着。正如邓小平说的“我们过去发生的多种错误,固然和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三中全会打开我们法制建设的新篇章。四我们真正认识到我们的主要缺点在那里。

第二,作为社会基础的经济发展的不够充分。

我们的经济一直是小农的经济类型,没有得到长足的发展,在很多的经济领域,不能够形成自由开放的市场自控体系,从而使得我们的社会构成和生活理念没有得到改进和转变。包括建国后我们错误的认为我们的经济发展可以跨越商品经济的发展直接的进入计划经济,这些都导致社会发展的政治化和管制化,没有自由的,公平,竞争的理念生存环境。正是经济基础发展的特点使得我们的政治,法制建设都是处于相对的被动状态,民众生活的期待状态。就阻碍了民权和法制意识的传播与发展。从而使我们的政府不像“守夜人”而像“指挥官”,恶性的导致我们的市民生活带有固守的念头。没有太强的改良要求。

第三,普法的进度太慢,形式过于单一。

由于市民的待权意识,和法律观念的淡薄导致我们的法制建设需要做大量的宣传。使的我们的已建的法律必须得到民众的接受和应用。然而我们的普法是用固定的日期和形式的,这就不不能很好的达到预期的目标。使得相关的宣传,来的太慢。而且只是在一定的法制宣传日推出,就不会有太大的效果。法律是一种理念,被接受和理解是要一定时间的。况且形式也是很单一的,宣传要不仅仅是法条,更应该是法律的价值,明白了价值才会更好的运用它来保护自己。

我们的法制建设的问题还不止这些,但是这几点是总体性的,和西方的发展所不一样的,如何更好的改革,建设好我们的法制现代化?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出发;

(1)开放我们的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世界的经济是一体化的越来越快,是我们的经济容入到世界的经济中去,才会给我们带来先进的理念,改变自己的发展模式,改进我们的法律建设版块,用世界的现代文化和理念来改变我们的各种弊端。世界的历史也证明闭关锁国是不行的不会的到很好的发展的。而且西方的文明正市从经济发展中找到的。我们就应抓住机会,参加到世界中去。不仅仅是我们的经济,还有我们法制理念。

(2)加大法制移植的力度;法制移植是一种非常直接和有效的法制建设技术。它不仅移植的是相关的法条还有一定的法制现代化的理念。而我们的法制移植是很缓慢的,带着很多的担心。我认为这大可不必。只要能更好的和我们的实际情况结合好就不会有什么问题。况且,如果法制移植的缓慢也影响着我们的开放,关系我们的发展。在社会发展的要求上我们应该放开思想的包袱,引进现代化的法制理念。

(3)区别的对待我们自身的历史。

是我们的古代文明被很好的继承下来。放弃自己的历史是不健全的国家,我们应该辨证的看待我们的历史,使我们的文明中的精华被延续,努力的把法制的现代化和我们的历史文明结合好。只有用我们的自己的本土文化语言才能更好的传播教育好我们的民众。

(4)加大宣传力量,开放发展方式。不要单一的法条宣传,而应该是多方面的,包括立法的目的,法律价值等,这在上面已经做了介绍就不在多说了。

总之我们的法制建设应该很好的处理好本土文化和西方法文化的关系,结合自身的特点,在立法司法实践中都要保持自身发展的首要性。不盲目随从,应该理性认识自己和外界的异同,建设有我们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

参考文献

[1] 《邓小平文选》中国人民出版社.

[2]罗耀培主编:《民主法治的反思和展望》,法律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徐伟(1982- ),男 ,江苏人,现就职于江苏金陵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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