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
2009-06-13王敏
王 敏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投资者保护,如何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不断提高投资者投资信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针对这个问题,本文以信息不对称理论为基础,从经济信息披露角度分析投资者保护问题。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经济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631(2009)12-0031-02
投资者保护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健康活跃的资本市场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而健康活跃的资本市场更是少不了投资者的积极涌入。我国《证券法》第一条即明确了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上也写着“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我国股市从1991年成立以来,在十几年来的发展过程中,存在过许多问题,最严重的莫过于虚假信息披露以及由此引起的对投资者的恶性误导。虚假信息披露,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信息不对称理论为基础,从经济信息披露的角度来研究投资者保护问题。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1.信息不对称理论内容
信息不对称指的是信息在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分布是不对称的,交易一方拥有更多、更新、更确切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相应的处于信息劣势地位。而三位美国经济学专家——加州大学(伯克莱)经济系教授乔治•阿克洛夫,斯坦福大学商学院教授麦克尔•斯宾塞和哥伦比亚大学经济系教授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因对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市场运行机制研究方面的开创性成就而获得了2001的诺贝尔经济学奖。阿克洛夫证明了市场上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怎样导致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斯宾塞则分析了不对称信息市场上掌握更多信息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信息贫乏的一方传递可靠信息而在市场上获益,即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改善市场效率的信号显示(Signaling)理论;斯蒂格利茨证明了掌握较少信息的一方可以对一项特定交易设立多项选择契约而获得对方更多的信息,即信息甄别(Screening)理论。他们三人的理论构成了现代信息经济学(Information Economics)的核心。
2.信息不对称理论在资本市场的应用
证券市场中不存在信息经济学中所说的完全信息,而信息不对称却是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投资者由于不能充分了解企业机会和风险的信息,因而不能正确地对企业做出评价,使得不同质量的证券可以相同的价格出售,从而引发逆向选择(Adverse Election)和道德风险(Moral Hazard),导致市场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因此,信息不对称理论实际上就是从客观上要求证券的所有信息公开,提高市场透明度。而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实施强制性信息披露,这对于防止证券欺诈、增强投资者信心和维护证券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意义。
信息不对称理论在资本市场的应用告诉我们,经济信息不对称是造成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经济信息是投资者最直接、最基础的决策依据。经济信息不对称就不能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甚至在错误信息的误导下做出损失无法挽回的错误决定,使其利益受到损害。因此,经济信息披露对投资者保护问题意义重大。
二、经济信息披露对投资者保护的影响
经济信息是投资者做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高质量的经济信息有利于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而投资者主要就是通过经济信息披露制度了解上市公司财务信息,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经济信息披露对投资者保护有重要影响。
1.信息披露制度是涉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最直接、最基础的制度
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公信始终被强调,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中,任何道理都不可能凌驾于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之上,而在三“公”之中,公开居于首位,是公平、公正和公信的基础。由于资本市场上信息不对称性的特点,公开性的实现即使在成熟市场环境中也相当困难。因此,公开性这一最基本的原则,本是不可动摇的。公开的主要目的,除了让相关主体的行为揭示出来并受到监督之外,更直接和基本的目的就是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取与其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证券市场中,最基础的交流就是信息的交流。在发行市场上,发行者比如上市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可以把资产、负债、现金流量、利润构成等的基本面情况向原始投资者以及潜在的投资者传达。公众也可以籍此并综合其他因素形成判断,从而决定最终是否投资。在证券市场中,充分尊重投资者作为主体的自由意志和自愿选择。在充分揭示有关信息的基础上,有理由相信投资者作出的选择,是对他们自身最有利的选择。也从这个意义上说,信息披露制度是涉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最直接、最基础的制度。
2.信息披露也是证券监管部门监管的重点
我国证券法不仅严格规定了各类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和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而且政府监管机构要依据监管职责审查并确认其是否真正具备证券发行条件,这在性质上属于实质管理。与实质管理相对应的是形式审查的管理体制。所谓形式审查的管理体制是指证券发行人应该依法披露与证券发行有关的各类信息,政府仅负责审查拟发行证券是否符合公开原则的规定,是否向投资者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而不管其是否给投资者带来了足够的营利。
我国的证券监管正在从实质监管向形式审查过渡。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财务及其它对投资者决策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是证券监管国际组织(IOSCO)提出的对上市公司的三个基本监管原则之一。中国证监会也表示其上市公司监管的任务就是推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使上市公司行为表露无遗,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并时刻准备着给予证券欺诈行为以严厉打击,提高其违规成本,使蓄意违规者知难而退。对上市公司这样的监管思想是2000年以来,证监会对自身的定位的具体体现。证监会强调,作为证券监管部门,不能以上市公司主管部门自居,正确区分监管职责与所有者督导职责,不宜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进行实质性审批,不宜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事前审核。这样定位是为了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各级监管部门必须转变观念,正确区分证券监管职责与所有者督导职责,不能以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主管部门自居,重蹈政企不分的老路。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证券市场监管者致力于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透明度。
所以可以认为,实际上证券监管部门所要监管的重点是信息披露。而从监管部门的角度出发来保护投资者权益,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其能够直接有效操作的途径之一。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几点建议
本文基于不完备法律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经济信息是投资者保护中的重要环节,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应放在经济信息上;而经济信息主要通过经济政策,经济信息披露、经济信息的估价功能及治理功能,来缓解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但本文只是分析了经济信息对投资者保护的作用机制,还应进一步深入研究如何利用经济信息对投资者保护的影响以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
如前所述,信息披露制度对投资者保护有重要影响,因此现实中应针对我国信息披露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
1.加强分部信息披露
分部信息是相对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综合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等情况而言,是财务报告在区分不同机会和风险的分部基础上而形成的信息。随着现代经济发展,公司经营规模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组织结构也变得更加复杂。然而一般经济报告和合并财务报表将具有风险和机会的不同部门合并在一起考虑,这虽然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整体情况,但却不利于投资者了解不同部门风险和机会的具体情况,而且这种综合信息报告也可能成为内部人操纵信息的工具,如公司可以通过转移利润的方式来隐瞒某些部门的亏损等。加强分部信息披露对于公众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具体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审慎决策具有重大帮助。
2.加强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
与历史性财务报表不同,财务预测性信息主要提供反映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的前瞻性财务信息,如果财务预测性信息质量可靠,这些信息将比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更具实用性。在我国,按照200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公司在上市时必须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税后利润总额、每股盈利、市盈率等盈利预测信息、上市后应当披露新年度的经营计划;但对上市后是否披露盈利预测信息则取决于上市公司自愿行为,这与西方发达证券市场情况是不同的。笔者认为,在加强对违规尤其是虚假信息披露处罚力度,提高监管效率情况下,建立强制性披露的财务预测制度,对公众投资者决策提供信息帮助。
3.加强其他与投资者密切相关信息披露
目前,我国信息披露制度过分倚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又过分依赖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对于一些与投资者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如市场面信息、政策面信息及上市公司非财务信息缺乏详细规定。笔者认为应通过立法形式将这些信息提供数量、种类、范围等做出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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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 敏(1980-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中共党员,研究方向为少数民族经济学,现任内蒙古河套大学师范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