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网站的版权之争
2009-06-11陈婧
陈 婧
网络的侵权问题由来已久,甚至是一种心照不宣的行业规则。但随着网络视频行业的井喷,版权之争或许将成为行业再一次洗牌的导火索
中国的网络视频行业即将迎来自己的黄金时代。根据艾瑞咨询最新发布的数据,截至08年底中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已增至2.3亿人,即每5个网民中就有近4个是网络视频用户。预计至2012年,中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将超过5亿。可以说,这是一个蕴藏了巨大市场价值的金矿。
可是令人迷茫的是,视频网站的盈利模式并没有随着市场的增长而出现。虽然视频网站也推出插片广告以及赞助商专区等广告模式,但单单依靠广告而获得盈利的过程还是十分漫长。因为与此同时,视频网站烧钱的速度远远超过广告回馈的周期。
为了吸引更多的点击量和更多风险投资商的介入,视频分享网站开始热衷于提供热门影视剧的播放——海外的影视剧、动漫,网友们可以不受时间、不受地点的限制享受这些免费的视觉盛宴。尽管影视剧让视频网站赚取了网络流量,却激化了版权保护的纠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庭长陈锦川介绍说,网络著作权案件已经成为北京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重要内容。2005年北京市法院共受理一审网络著作权案66件,到2008年的上半年已经上升至1304件,而受理案件的侵权纠纷也多数都集中在视频分享网站传播影视作品等方面。
目前,涉及视频侵权的案件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被指控侵权的网站直接将没有获得授权的视频文件上传到自己的网站上,供网民在线观看或者下载,这是直接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种侵权的类型是视频分享网站提供一个信息储存空间,具体的视频内容由网民上传。根据现实案例,第二种侵权纠纷是最常见的,也是最有争议的。比如仅2009年2月,土豆网就被14起官司缠身,案由均是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4月初,乐视网对外宣布,其拥有网络版权的电视剧《潜伏》遭到多家视频网站盗播,乐视网方面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国内40多家视频网站可能因为这部热播大戏而吃上官司。同月,搜狐公司也发表网络版权维权声明,声讨56.com、酷6和迅雷侵权盗播《我的青春谁做主》,并将这三家网站告上法庭。
针对版权方的指控,视频分享网站认为,公司没有对互联网海量的信息进行逐一监管的能力,视频网站只是为注册用户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的服务,除了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外,不负责内容合法性的判定和处理,并且按照“避风港”原则,对于影视剧的侵权,版权方需要在告知视频网站后,视频网站才有删除的义务,否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所谓的“避风港”原则,是2006年7月1日执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例》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调查发现,几乎所有面临侵权诉讼的视频网站,都会以“避风港”原则进行辩解。“避风港”原则已经成为横亘在视频版权方面前的一道巨大鸿沟。而如果真的要和侵权网站开战,版权方付出的代价也会不小,中间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即使法院最终支持版权方,对视频分享网站的判罚也会比较轻。有时,一部热门的电影电视连续剧被盗播,赔偿金额可能才几万元,可给视频网站所带来的广告收益却远远不止这个数目。
因未经电影《赤壁》著作权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的许可,酷6网擅自播放《赤壁》,被中影集团起诉至法院索赔55万。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酷6网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金额为5.5万元。而作为仅内地票房就过3亿的大片,《赤壁》的网络版权购买费就已超过了百万人民币。
一边是区区几万元的赔偿金,一边是视点击率而投放的数十、数百万的广告额的驱动,诉讼是否能有效制止网络视频的侵权,我们不得而知。
版权问题,说到底还是资金问题,对于“花宝马级的钱,挣奥拓级收入”的视频网站来说,购买收视率高的节目的版权,包括电影、电视节目、专题片,无疑是一笔不小的开销,对于正处于为盈利苦苦挣扎的各大视频网站,更是雪上加霜。
甲方在说——“侵权的界定很复杂!”
受访者:酷6网副总裁 郝志中
“很多视频分享网站都允许网友上传视频内容,网友有的时候难免会上传一些没有版权的热门影视剧作品,如果版权方通知网站删除,我们就会尽快的删除。但是毕竟中国有几万部的电影电视剧,每天又有大量的视频上传,要求我们一一审核通过,显然是不可能的。而对于一些大片、热门电视剧这些明知侵权的视频片段,视频网站理应主动屏蔽和处理,但是网友上传的数量太多了,我们不可能让工作人员把所有的片段都看一遍。
视频网站作为一个服务商,只是为网友上传提供一个共享的平台和空间,只要我们对网友传上来的作品,不进行再次编辑、处理的情况下,从道理上来讲,就不算是侵权,理应是属于‘避风港原则。打个比喻,就好像我正在卖一把刀,这把刀也是有用途的,但是如果顾客买了刀以后去犯罪,那我也应该一起负法律责任么?
目前,视频分享网站侵权的界定是很复杂的,网站的本身就是网友间的视频共享,而对于分享的视频哪些是有版权的,哪些是没版权的,谁也说不准。互联网的视频分享是这几年推出的新技术,而法律往往是滞后于这种新技术的。
其实现在视频分享网站面临的版权困难,就像是20世纪60年代中期录音录像技术刚刚产生时遇到的问题一样。那时录音机、录像机开始进入家庭,令唱片业、广播业倍感威胁,甚至要求禁止这些设备的生产。一时间案件迭起,使得这场由新技术引发的版权诉讼成为向数字时代转变以来最有争议的事件之一,但是最终唱片业还是接受了录音机的出现和普及。
同样,互联网的视频分享和传统的版权行业目前也是处在一个磨合期。到底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明知和应知,这个惯例到底是什么,可能还要随着形势的发展才会慢慢明朗起来。”
乙方在说——
“诉讼实在是无奈之举!”
受访者:
乐视网版权部法务经理 何凤云
”网友上传视频,网站不负责任的说法是侵权网站的狡辩之词。无论怎么说,视频分享网站都应该首先自律,对自己网站所上传的内容有义务进行筛查。既然选择了经营视频分享网站,就应该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来维护版权。很多视频分享网站在经营过程中并没有版权意识,没有把版权购买作为经营的成本,这是不可取的。一些网站的侵权盗播行为,深深伤害了维护版权的视频网站,同时也破坏了行业规则。
去年,乐视网购买了《潜伏》连续剧的网络独家专有权,包括独家的播映权、独立打击盗版的权利,和转售给第三方的权利。本来希望通过这种模式为公司盈利,但是随着这部连续剧在各个地方台的热播,我们发现被自己独家买断的《潜伏》,在未获得允许的情况下在40多家视频网站被盗播。这种没有授权就播出的侵权行为给公司带来了很大的损失,目前涉及到侵犯《潜伏》网络版权的视频网站共有49家,这其中还包括优酷网、土豆网等一些知名的国内视频网站。目前相关法院已经受理了这场官司。
在起诉前,我们一般都会先用发律师函、电话、传真通知侵权的网站,给侵权网站一个改正的机会,也给大家一个和解的机会。但是这种方式有的时候并没有多大效果,有时需要反复通知,甚至需要采取极端的方式来解决,非要走到诉讼的地步实在是无奈之举。
随着视频网站的不断发展壮大,侵权行为也日益争夺,而有些被侵权人有时并没有走法律诉讼的程序,原因就在于目前的互联网视频市场侵权成本小,维权的成本却很大。像《赤壁》、《潜伏》这些热播电影、连续剧的版权购买价格很高,但盗版成本很低的话,有些网站就宁可先盗版,抱着侥幸的心理,即使是接受处罚,赔偿的金额也比较低,对他们来说,侵权比购买正版的成本还要低,这其实也助长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对于版权方来说,如果购买了版权的各方利益得不到保障,那么所投资的金额就相当于打了水漂,没有回报,结果可能会导致大家以后都不购买正版。这对整个视频行业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第三方声音——“大多数视频网站存在侵权”
受访者: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 李德成
"避风港原则究竟能不能适用于视频分享网站侵权案件,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举证责任的分配来判断。从司法实践来看,当视频分享网站主张是网友上传的视频生成时,法院一般会要求视频网站方举证并予以证明。在判断是否合法时,还要结合侵权事实发生的时间和侵权作品本身的情况来考虑。比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终字第19082号《民事判决书》中显示:鉴于阿里巴巴公司为涉案电视剧《奋斗》第1—15集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时间正是该电视剧在北京地区首轮播放期间,且在其网站的电视剧栏目的首页上对涉案电视剧进行宣传和推介。因此法院判定阿里巴巴公司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并侵犯了成功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责任。
事实上,视频网站如果没有直接上传作品供网友下载或者通过互联网在线观看,一般是不会认定网站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但是,如果视频网站为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提供帮助的话,很可能会构成间接侵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视频网站在‘不明知上传作品侵权以及‘未直接获利情况下,可以使上传侵权视频的行为免责。但是,就这两项要求而言,大多数视频分享网站的情况都不符合。
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涉案作品基本上都是正式发行的影视剧,而且大部分还在热播期间,很多涉案作品的上传内容完整,编号统一,大量内容均由一个网友在同一地址上传。视频分享网站对于这种情形,如果仍然以不知情为由进行辩解,显然缺少说服力。
从网站经营的角度看,增加视频内容是网站增加点击量,获得广告等营利的重要手段。有的网站在其网站上也公示了与上传网友就点击量而获得广告收益的分成比例。在这种情形下,视频网站对于使用的内容是否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就应该承担起较高的著作权注意义务。然而在很多案件中,影视剧作品刚刚上映几天就能在未授权的视频网站中检索出来,因此这些网站明显存在过错,侵犯了版权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版权维权的道路第二个难点就在于举证问题。在网络视频侵权的纠纷中,举证问题的工作量是相当大的。对于书本、报纸等传统媒介来说,是可以很容易就判定版权方的损失情况。但是对于侵权作品是在网络中,供网友在线观看和下载的行为,则版权方很难举证因为对方侵权自己所蒙受的损失以及对方的获利情况,这其实也影响了赔偿金额的判定。”
链接
网络版权保护的
新途径
文 • 本刊记者 陈婧摄影 • 张涛
在美国,版权产业早已超过汽车产业的产值,成为国家的支柱产业。保护版权就是保护一个民族的自主创新能力,而目前我国的社会公众还普遍缺乏版权保护的自觉性,一些有影响力的网站也并没有起到带头作用,加之侵权成本低,而维权成本较高,这就最大限度的降低了版权人的价值。
面对“网民上传内容,网站不负责任”的说法,中国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的董事长李蘅认为,视频分享网站不应该过分依赖“避风港”原则,此外,网络上发生的诸多侵权问题,很多都是高科技发展带来的结果,因此网络的版权保护也需要依靠高科技手段加以解决。解铃还需系铃人,权利人应该以技术为手段主动采取措施,保护和管理自己的权利,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三种手段:民事维权、刑事维权和行政维权,其中民事维权是视频维权中采用比较多的维权方式,也是处理起来最麻烦的方式。由于在认定证据标准上的不统一,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如何认证,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认识上的差距。而技术措施的应用,实际上是为解决数字作品版权的保护提供了一种多元化的思维路径。目前版权人常用的技术措施主要有:电子水印、数字签名或数字指纹技术;反复制设备;电子版权管理系统;时间戳;追踪系统以及控制进入受保护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等。
值得注意的是,采取技术措施确实有利于制止网络侵权,但技术措施并不是万能的,如果对它不进行法律保护,对擅自解密或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不加以禁止和惩罚,那么版权人的权利也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
美国和欧盟等国家都已经有相关完善的技术措施保护制度,而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起步比较晚,和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1990年,国家颁布了《著作权法》,标志着版权保护和管理已经进入法制时期。
然而,中国的版权立法还是比美国整整晚了两百年。从整体来看,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是一个新兴事物,大家都没有想到互联网产业能发展的这么迅速。目前互联网法律的制定已远远跟不上科技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制定、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制止网络侵权来说,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除此之外,中国国际版权交易中心董事长李蘅认为,倘若单纯依靠高科技的介入或法律的强制力,要完全制止网络侵权恐怕会有所不能,视频分享网站版权维护的关键是要培养公德意识。一般来说,人们对偷窃钱包和商店的贼是深恶痛绝的,但对网上盗窃知识产权的行为却没有那样的切肤之痛。因此要运用多种宣传手段,提高群众保护正版,使用正版,拒绝盗版的版权意识。同时也要加强权利人的授权意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权利人都有授权意识。权利转让或许可使用时,由于双方版权意识淡薄,合同表述不清楚,造成权利归属出现瑕疵,也给行使权利和维权诉讼带来了困难,这就需要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调节,而国际版权中心作为版权交易的平台,在此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版权交易综合服务平台将有效缓解侵权现象”
我国版权交易市场起步晚、起点低。传统的版权交易是通过买卖双方的经济合同直接完成的,这种简单的交易过程存在很多隐患,如权利是否得到确认或权利的归属是否清晰等,同时还涉及到在公开环境下的诚信结算问题。李蘅介绍说,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的成立,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种现象。
一方面,它是国际文化交流的平台;而另一方面,国际版权中心采用现代化的手段,将复杂的版权交易变得简单化。中心整体导入了成熟的交易体系和市场服务体系,形成了完善的交易服务平台,为交易双方提供完善的商务服务环境。同时,中国国际版权交易网的成立,一定程度上对线下的这种传统版权交易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作为国际版权中心所属的综合网络服务平台,网站的建立为版权持有方和需要方搭建了一个相互沟通的桥梁,可以使版权作品不因时间、地域等原因的干扰而实现最大限度的自由交易,也为更多有创意想法的人提供了一个交易的平台。
版权交易中心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和相应的物理空间,达到线上线下相结合,从版权的登记、评估、鉴定、推广,到版权的交易、谈判、咨询,到版权的投融资,为版权的拥有者和需求者提供一站式的公共服务,形成了完善的服务平台。同时也通过构架版权产业的集聚区,能够把更多的原创作品推向市场,提供版权产业信息服务,为交易双方提供一个完善的商务服务环境,使双方都能受益。
李蘅告诉记者,重视保护版权,不仅仅是事发后打官司,版权诉讼只是一种手段。更重要的是要提高正版意识,实现版权的提供方和需求方合作共赢,发挥版权产品的最大价值才应该是双方追求的目标。版权产品的商业价值取决于它的版权价值,这是版权产品的特色。目前,版权贸易在西方国家已相当发达。在美国出口贸易中,核心版权交易从1996年起,始终排名第一,是美国出口贸易的支柱产业,对拉动美国贸易增长和就业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美国历来重视版权保护和交易。近年来,版权保护和交易在中国也开始被重视,尤其是这两年吵得沸沸扬扬的网络侵权案,使人们对基于网络传播的计算机软件、网络文学、动漫、视频作品等新兴版权产业更为关注。新兴版权产业在维权的过程中确实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李蘅表示,所以我们现在应该做的,就是更加与时俱进的多关心这个行业。规范中国版权交易市场,完善版权管理机制,已经成为当今经济发展中必须破解的一个重要课题。
文化创意产业是北京经济未来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但是其新产品的开发周期长,开发成本高也是不容忽视的困难。因此定位于文化创意产业版权领域的版权交易和公共服务的国际版权交易中心,除了正常的版权交易业务外,还建立了文化创意和版权产业投融资平台。融资平台通过一系列的扶持方式可以为中小文化创意产业在创意设计、人才培养、营销推广、跨界开发等方面灵活快捷的提供急需资金支持,通过这些措施来整合拉动版权产业的发展,带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不仅为广大创意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而且也将对规范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现在,从我国版权业的大环境来看,虽然还有不那么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正是因为这些空白点和不完善的地方存在,才需要像有国际版权交易中心这样的平台来完善他,来填补空白点。李蘅说,总的来讲,版权产业是个朝阳产业,但也正是因为如此,这个行业才会赋予我们更多的想象空间和施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