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资过程中中方商标的流失问题及其对策
2009-06-09陈涛
陈 涛
【摘 要】合资合作企业作为我国引进外资的主要形式,对于中国企业学习外国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优化我国产业结构,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无疑起了重要作用。但也应看到在与外商合资的过程中,由于我国部分企业缺乏法律与知识产权意识,导致了一系列的商标流失问题,极大的阻碍了我国民族企业的发展,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合资合作 商标流失 民族品牌保护
一、合资合作企业中的商标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与外商合资过程中商标权流失的现象极为严重:碳酸饮料市场上,外国品牌占有率达到90%以上;中国日化行业已基本被美国的“宝洁”、德国的“汉高”、英国的“联合•利华”将市场瓜分;洗涤用品市场上,全国4大年产超8万吨的洗衣粉厂已被外商吃掉3个等等。
近年来,外商在与我国企业进行合资的过程中特别注重实施商标战略攻势,扼杀我国企业知名品牌,以达到垄断我国市场的目的。而我国的许多企业由于商标意识淡薄等原因,把自己很有价值的商标弃而不用或拱手相送,造成了巨大损失。外商的商标战略主要内容是:在我国选择那些有实力、商标知名度高的企业进行合资,尔后利用名牌的声誉、商誉(如销售渠道)和已有市场,将合资产品打入市场,逐步用外方商标取代,形成“一统天下”的局面。据调查,我国现有28万多个“三资”企业,在这些企业中,90%以上的企业使用的是外方商标,使用中方品牌的仅占10%左右,许多中方品牌在与外商合资后被外商占据。这不仅仅是企业无形资产的流失,从整体上看,我们的民族工业也正在被外商蚕食,我国企业正在渐渐变成外国品牌的组装基地。总结起来,我国企业在与外商合资合作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商标问题:
(一)中方商标在合资企业中不能得到使用。当前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在使用何方商标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合资之后仍使用中方商标,这种情况比较少;二是中方放弃商标所有权,将商标作价给合资企业;三是由双方各提供一个商标给合资企业使用;四是中方商标不进入合资企业,合资企业使用外方商标,这种情况较多。在以上四种方式中,以第四种方式最为普遍,即使用外方商标,中方商标很少被用于合资企业的主要产品上。
(二)中方商标转让或许可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合资合作中的商标转让或许可使用主要是中方企业将自己的商标作价转让或许可给合资合作企业使用,由于中方企业商标和品牌意识淡薄,意识不到自己品牌的价值,更意识不到外方的商标战略,往往为了解决暂时的资金短缺或者过度寄希望于得到外方的先进技术,所以很多时候会将自己的商标没有做任何价值评估而无偿转让或转借给合资企业使用,或者以极其低的价格转让给合资企业,这不仅仅造成了中方企业无形资产的流失和商誉的消减,中方商标市场竞争力大幅下降甚至从此退出市场,而且从更高的层面来讲,大量中国著名商标和品牌的流失直接影响到了我国民族企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的经济安全。
(三)中方商标信誉维护的问题。中方商标作价转让给外方以后,有时并不能得到使用,有时虽能被使用,也往往被用于合资企业的低端产品。长期得不到使用或者被用于信誉度较低的产品,必然大大影响中方商标的信誉。
(四)合资期间新增值或新产生商标的权益归属问题。合资合作企业在合资期间往往会产生一些新的商标,或者由于在合资期间合资企业投入巨大的广告费用作宣传,会使原有的商标价值倍增,中方企业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往往不会与外方在合资协议中明确约定新产生商标的归属或者商标新增价值的权益分配,而外方就会利用中方的这一漏洞,将合资期间新产生或新增值的商标据为己有。
二、合资过程中保护我国企业商标的主要对策
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合资过程中中方商标得不到使用、中方商标被无偿转让、商标被冷冻还是新产生商标被注册在外方名下,其原因纵然不排除制度上的因素,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中方企业缺乏商标意识,品牌意识,没有意识到企业之间的竞争已经不再是纯粹的产品之间的竞争,而是品牌之间的竞争,尤其是名牌之间的竞争。没有意识到现代市场经济中,名牌不仅代表企业的实力,也反映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因此,我国企业应当增强商标意识,品牌意识,注意在合资过程中维护自己的权益,从企业的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创造、保护自己的名牌,实施名牌战略。具体来说,我们可以提出以下措施来保护合资合作企业中我们的民族品牌:
第一,在合资过程中,要坚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明确约定中方品牌合资后的权属及其使用状况。中方将自己的商标许可合资企业使用或以使用权作价出资时,应通过合资合同、章程或有关正式协议,明确中方名牌的使用条件,以防止中方名牌因束之高阁或被打入冷宫而名存实亡。
第二,中方要对自己的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充分合理的评估,绝不能迫于外方的压力或为解决暂时的资金困难等短期利益而将自己辛辛苦苦培育的品牌拱手相让或低价转让给合资企业,而造成企业无形资产的巨大流失。此外,如果涉及到外方转让商标的问题,也应与外方一起对商标作出客观的价值评估,谨防高价买进低价值商标的问题。
第三,在合资协议或者章程中明确约定合资期间新产生或新增值商标的权益归属。企业在合资合作过程中共同培育的商标或因投入巨大的广告费作宣传而使原有商标的增值部分,属于合资企业的无形资产。中方往往由于缺乏商标意识,而被注册在外商名下。如果没有约定,则应属于中外双方共同的财产,在合资期满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割或作价转让。
第四,企业应该加强内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完善。以前我国企业由于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在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根本不能收到重视,而现在知识产权权利内容和法律事务的复杂性,已经对此提出了迫切的要求。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完善是防止一系列知识产权纠纷的预防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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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旭.合资合作企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中国知识产权报,2004.
[3]冯晓青.企业合资中知识产权的流失与防范策略.娄底师专学报,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