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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征收是否应给予补偿?

2009-06-09李德睿

商情 2009年6期

李德睿

【摘 要】本文由一个案例出发,全面分析了征收制度,包括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并在此基础上对于间接征收的补偿问题做了深入的探讨。对这个问题的正确认识有助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保护国内经济的同时更好的利用外资。

【关键词】征收 直接征收 间接征收

一、问题的提出

在2007Jessup案例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四点涉及征收制度。基本事实和双方争议点如下:罗西安联盟(Rotian Union,“罗盟”)是一个由五个相邻的国家(B、C、D、E、F)组成的联盟。该联盟内部取消了相互之间的关税和贸易壁垒,创建了一个实际上的自由贸易区。此外,罗盟还统一了成员国对联盟内外国家的经济关系并创立了向进入五个成员国的海关区域的所有物品征收的“共同对外关税”。由于各成员国的共同努力,罗盟在经济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其失业率和通货膨胀律一直都保持在低水平,生产水平则一直保持高水平,而且几次全球性的经济衰退都没有给该联盟的成员国带来多少不良后果。为了分享罗盟的经济成功同时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艾达里亚(Adaria)共和国向罗盟的委员会提交了加入罗盟的申请。经过谈判,双方最后达成了《艾达里亚加入罗西安联盟条约的加入协定》,根据这个协定,罗盟为A国加入联盟提出了三个必须满足的条件,其中之一是A国必须将国有的垄断企业私有化。

为了满足这个条件,A国商务部举行了拍卖国有家具公司艾达莫里尔(Adarmoire)的拍卖会,买主是一家位于罗盟成员国B国的私有企业——波波曼(Bobboman)公司。波波曼公司买下艾达莫里尔(Adarmoire)公司之后,迅速关闭了艾达莫里尔下的四家工厂,并以“规模不经济”为由解雇了两万名员工。后来,A国的其他若干个国有公司,包括运输、航空、供水、供电企业,也陆续被私有化,并且都是被来自罗盟成员国的公司买走。这些作为买方的母公司都将刚被私有化的公司的财务、采购和分销渠道迅速整合到其在罗盟已有的公司结构中去,因此导致艾达里亚工人的下岗。而且,那些刚被私有化的电力和公共设施企业也取消了以往A国给予其境内的少数民族索非亚人在水电上的价格折扣,水电费的增加使得许多索非亚村庄处于没有基础设施的境地。A国国内对此的反对呼声高涨,因为这些情况已经严重威胁到了A国的国内经济稳定。

尽管A国按时满足了罗盟提出了三个条件,并且罗盟也承认了这一点,但是其加入罗盟的申请仍然被拒绝。这一结果在A国内立即产生了严重的政治后果。数日之内,反罗盟的示威在全国各地爆发,数名政府部长也引咎辞职。在这种压力下,同时为了保护因过渡私有化而受到严重打击的脆弱的国内经济,A国议会通过了《国家产业法》(National Industry Act,“NIA”),该法禁止“若干新近私有化的企业将其出售货物或服务所得的收入汇往国外”。特别是,该立法禁止“前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将这些企业的资产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汇回罗盟的成员国”。这个法案成为双方的第四个争议点,即在国际法上,该法案是否构成对那些已经私有化的企业的非法征收?

二、征收及其合法标准

征收是国家以其公权力限制或剥夺私有财产权利的行为。衡量征收是否合法的标准目前在国际上尚没有统一的标准。综合各国学者观点和我国在这个问题上的实践,笔者认为合法的征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2)非歧视原则。(3)符合法律程序和司法审查。A国议会通过的《国家产业法》禁止“若干新近私有化的企业将其出售货物或服务所得的收入汇往国外”;特别是禁止“前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将这些企业的资产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汇回罗盟的成员国”,这限制了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使用和处置。这种限制使这些公司失去原有的作用,因而产生了与征收相同的效果,作为一个立法行为,该法案属于前面提到的扩张征收理论下的立法征收,而且是间接征收。同时,也必须看到,在本案中,那些被私有化的企业都是与A国的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如运输、航空、供水、供电等,对这些企业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是保护A国本国的公共利益所必须的。而且,该法案实际上也没有违反非歧视原则,该原则要求对所有在东道国境内的外国投资者不存在歧视和差别对待。表面上看,该法案对罗盟的成员国存在歧视,但是实际上在A国的所有的外国投资者都是来自于罗盟的成员国,没有别的国家,所以这个法案对所有的外国投资者是一视同仁的,不存在歧视。再次从法律程序上说,该法案的颁布和实施也符合A国国内法中的程序规定,并且在国内法院的相关判决中也已经被认为是合法的。因此这个法案是一个合法的间接征收。

三、关于征收的补偿

对于征收补偿来说,最为关键的是补偿的范围问题,即何种损失可以得到补偿的问题。总体而言,被征收人可能遭受的损失包括物质上的损失或精神上的损害;或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对于这些损失,是给予全部补偿,还是部分补偿,理论上有“完全补偿”和“适当补偿”两种学说。完全补偿理论的侧重点在于被征收人生活秩序的重建;适当补偿的侧重点在于弥补被征收人所受的物质损失,基于“特别牺牲”观念,认为财产负有社会义务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给予相当的补偿已经足以。它仅补偿物质损失,对精神损害不予补偿。笔者认为,“适当补偿”较为可取。对于被征收人的精神损害应不给予补偿,只补偿物质损失。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适当补偿”仅是就征收不补偿被征收人的精神损害而言的,与我国目前在征收补偿中对被征收人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时的“适当补偿”是有着不同的内涵的。

在征收中被征收人的物质损失又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对于这些物质损失是否全部予以补偿,我们仍应详细分析。直接损失是指因征收行为带来的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物质损失。间接损失是由征收引起的,不能由实体补偿和后果补偿方式而给予任何补偿的损失。根据已有的判例来分析,间接损失是否应给予补偿,又应区分为合法的征收还是违法的征收,合法的不需补偿被征收人的间接损失,违法的则要赔偿。一般认为,间接损失只有在征收行为被明确视为违法时,才能得到适当的补偿。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由于《国家产业法》是对财产权利的限制,财产本身并没有受到物质上的损失,所以即便对相关企业造成了损失也不属于直接损失。而如果造成的是间接损失的话,合法的征收行为是不需要补偿这种间接损失的,而《国家产业法》又是一个合法的间接征收,所以我们可以进一步得出结论,本案中的合法间接征收行为是不需要提供补偿的。

参考文献:

[1]孟国碧.略论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论与实践.

[2]刘志云.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原理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06.

[3]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