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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纬度的师生关系不容忽视

2009-06-09胡孟丽

中国校外教育(中旬) 2009年3期
关键词:和谐纠纷师生关系

胡孟丽

(浙江省永康市教师进修学校,浙江 永康)

[摘 要]:依法治教是法制社会对教育工作提出的时代要求。然而,由于当前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法律素质不尽如人意,“传统师道尊严思想”内隐心里的影响及“应试教育功利思想”诱发的法律地位的缺失,在现实中各类教育法律纠纷、教育法律违法仍频频见于报端。本文从法律纬度重新审视师生关系,力图倡导平等、合作、民主的师生关系,寻求法制纬度的为师之道。

[关键词]:法律纬度 师生关系 法律缺失 纠纷 和谐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现代社会的教育是在法制轨道上运行的教育,教育法制化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然而,在现实中各类教育法律违法、法律纠纷却频频见于报端。如“15岁少女跳河自杀留遗书:不堪忍受老师体罚”、“41名小学生遭割手惩罚”、“头发被揪拉,小学生皮肉分离”等。教师竟成为暴力的代言人!这不能不令人扼腕和叹息。

作为依法治教的主体的学校和教师,一方面,在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不能很好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却又不断地制造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因此,如何从法律层面重申师生关系,倡导与确立平等、合作、民主的师生关系,构建和谐的现代师生关系,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一、重申法律纬度师生关系应树立“师生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的观点

师生关系的研究正处在前所未有的良性发展时期。人本主义的兴起,新课程改革的推进,都为我们重新审视传统的师生关系拓宽了视野,为构建新型的、和谐的现代师生关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可是当我们用法律纬度的目光去看待目前的研究时,我们依然会发现:更多的研究是从教师道德层面来阐述,是依靠教师的内心信仰和教师的行为自律。也就是说,作为法律关系的师生关系缺乏必要的法律强制性与法律严肃性。

师生关系就是一种法律关系,这是不容质疑的。我们看看我们的周围,我们同样会发现有众多的法律正在规范着教师的行为,我们可以发现有大量的法律正在调节着这种师生关系。只是在现实中被我们过于忽视了。因此,我们才发现依然“违法者笃笃,受制裁者寥寥”。应该说,在教育事件中教师与学生同样都有可能成为被伤害者。但是,在现实环境中学生更有可能是被伤害者。这不仅仅因为学生是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能力比较弱,更因为在教育教学行动中,教师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更重一些,教师的作为与不作为应该更严格一些。依据教育法规的规定教育违法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规定的危害正常教育法律关系的有过错行为。教育违法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做了教育法禁止做的事情,亦即有教育法禁止的行为;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不做教育法明确要求做的事情,亦即没有做教育法规定的行为。教师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其教育违法行为是指中小学教师违反教育法规定的危害正常教育法律关系的有过错行为。因此,进一步重申“师生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进一步确立师生关系中法律意识,无疑会起到震慑与遏制作用。

二、重申法律纬度师生关系应破除“传统师道尊严”内隐心里的影响

师道尊严内隐心里,是我国数千年不正常师生关系的遗传因子,是构建现代师生和谐关系的无形屏障。在我国传统的师道尊严影响下,我国历史上的师生关系是一种典型的主体——客体的交往关系,教师始终处于控制与主导的地位,学生却处于服从与被控制的地位,教师在上,学生在下;教师是权威,顺从是学生的天职。在传统的师生关系中的学生主体地位严重缺失可见一斑。然而,正是在这种传统的师道尊严思想影响,使许多教师仍然是以一种居高临下的姿态来对待学生的,他们对学生或是“严师出高徒”,或是“不打不成才”。可见,致使现代学校中师生关系的紧张,乃至冲突的原因之一正是传统师道尊严思想的影响。

事实上,一些老师就是死死的抱着师道尊严传统的思想,以师道尊严取代了现代应有的法律纬度的师生关系。因此,当学生提出自身需要的质疑、发出不认可的声音时,就认为是恶意的非难、挑战与蔑视。这样,师生冲突就不可避免了。而中学的学生还是未成年,心理发展尚不成熟,在处于师生关系中处于绝对的弱者地位,伤害就不可避免,由其造成的伤害乃至会影响其一生。因此,重申法律纬度师生关系,破除“传统师道尊严思想”,对于改善师生关系同样是重要的。

三、重申法律纬度师生关系可防止“应试教育功利思想”诱发的法律地位的缺失

在我国,应试教育可谓是源远流长,正是这种教育思想和教育方法,使各种教育因素无法协调。

由于应试教育的硬指标是“分数”,因此有些学校领导错误地认为只要学习成绩抓上去,就是好老师。于是长期以来以学生的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成绩和工资奖励的制度,惟“升学率”是瞻,老师评优、晋级、表彰、提拔无不与之挂钩,使教师只以提高学习成绩为教育目标。有的教师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工作业绩考核成绩显著,对学生严格管理,导致教师与学生长期处于一种不和谐的气氛之中,却美名曰是对学生负责,是老师工作责任心强的表现。

现代良好的师生关系莫过于师生的和谐,而和谐的师生关系体现了爱心、民主、平等与公正。正是这种“应试教育功利思想”诱发的法律地位的缺失,导致了教师自觉与不自觉的在师生关系的法律轨道上产生某些倾斜,使某些错误乃至违法的教育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当学生必要的法律地位缺失时,师生关系中的民主、平等与公正也就成了无基之柱,爱心、和谐就更无从谈起了。

综上分析,要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首先在于教师要转变思想,通过深入系统地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与教育工作相关的、与本职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切实树立权利义务对等的现代法制观念,依法从教,按教育法律科学地管理和教育学生。其次,教师要充分认识教师和学生在人格上地位是平等的,树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宽容对待学生,不能让学生屈从于教师单方面的意志,成为暴力征服的对象。教师不能以“权威”自居,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要有一颗善待学生的心,要改变居高临下的传统习惯,尊重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人格尊严,积极营造教育民主的氛围,真心诚意地与学生平等交往与交流,要“蹲下来和学生说话”,学会与学生进行心灵对话。再次,教师要研究教育工作的艺术与方法,通过改善教育教学方式,把依法治教真正落到实处。严谨学习、刻苦钻研,深刻领会教育规律,艺术性地运用教育的方法、途径、策略,妥善而巧妙地处理偶发事件,化解矛盾与冲突,从而使教育教学活动达到最佳境界,并获得最佳效果。

总之,学校是一个以育人为目的、以青少年为对象的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化、制度化的场所,一切教育活动和所有人员的行为都应该受制于一定规范和纪律的要求。教师组织教育教学必须遵守教育法律的规定,这是现代学校管理的必然要求,提高管理效率和教育质量的保证。

参考文献:

[1]周光礼.教育与法律:中国教育关系的变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0.

[2]朱慕菊.走进新课程——与课程实施者对话.北师大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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