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公民意识的培育
2009-06-08李宝东
李宝东
公民教育的出现不过100年多一点的时间。本文探讨的公民教育主要是指教育公民成其为公民,即通过适当的教育手段促使公民养成对自身主体身份的正确认识,从而塑造公民的政治态度,使之能准确地把握自己同国家之间的关系,调整自己的心态和行为。公民教育是社会民主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反映。现代公民教育与传统臣民教育的顺从相对立,其重心是使公民学会选择,既要学会怎样思考,也要学会怎样行动,成为社会公正的促进者和捍卫者。
我国目前公民教育的不足基本可以概括为氛围淡漠、经验不足、内容和目标模糊、缺乏具体的实施计划。就现实状况而言,长期的专制主义奴性教育习惯,使我国民众意识主要表现为“臣民”心态和“百姓”情怀的“非公民”意识,在缺乏权利意识的同时,缺乏关注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的责任感。
一、什么是公民意识
根据国内流行的辞书解释,公民就是“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不是一个自足的概念,是需要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中确立的。它意味着一个人在与他所属国家关系中的一种身份。公民意识的培养,必须使公民懂得什么是国家,什么是政府,什么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懂得个人在这种关系中的地位和应有的权利。
学者朱学勤先生曾说:“公民意识是近代宪政的产物。它有两层含义,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和监督;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与积极参与。”
有学者认为,在民主发展的不同阶段,公民教育的具体任务和侧重点则有所不同。对于尚未实现充分民主化的国家,公民教育的目的主要是使公民实现由权威主义人格向民主人格的转变。它包括树立民主理想和价值观,养成民主的态度和行为方式。笔者认为,这正是我国目前必须面对的课题,它应成为我国公民教育的首要和核心问题。中外历史都表明:国民普遍具有公民意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只有当广大国民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性格,我们才能真正走向现代社会。公民意识的缺失是制约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一个重要因素。
公民意识的核心是公民的权利意识。每一个公民都应知道自身拥有不可剥夺、不可侵犯、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这是人之为人的最起码的尊严,其他权利都可由这些基本权利导出。公民个人的权利同国家的义务相对应,个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国家义务的履行。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机关的天职就是保障和支持公民自由平等地发展。公民的责任意识,不能把它简单等同于义务,而是指公民意识到自身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范畴内,对国家权力的行使应负担的社会责任,它与公民权利一样,不可剥夺、不可回避、不可转让。
二、我国公民教育的途径
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的公民教育,我国公民教育应注意以下问题:
1.把培养民族精神作为公民教育的核心目标。在公民教育中必须致力于培养民族精神。因为民族精神体现了一个国家民族间最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是国家与公民最根本的结合纽带。现代国家正是基于民族主义的原理而形成的。因此,国家需要通过公民教育这一途径以培养本国的民族精神,发挥其强大的精神力量。
2.把权利意识摆在公民教育的突出位置上。缺乏公民意识被认为是制约我国现代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公民意识的核心是权利意识。由于我国几千年来缺乏权利文化的传统,所以,要培养健全自律的公民,应突出公民权利意识的教育。
3.把公民实践和参与摆在公民教育的重要位置上。在我国公民意识可以通过公民的自我教育以增强公民主体意识来提升,也可以通过自上而下的宣传与教育即政府引导型教育进行。但最为重要的形式应该是公民或公民团体的民主实践。首先,民主实践活动可以使人们了解政治参与的方方面面,为公民活动提供知识和技能准备。其次,民主实践过程有助于公民性格的形成。对于社会成员个体来说,民主实践有助于提升人们的主体意识,培养独立、宽容、妥协的政治品格,促使民众养成民主的习惯,使他们能以某种有效的方式对政府的权力和责任进行监督和促进,从而将“主人”意识和“平等”意识内化为自己的坚定信念。
在我国,民主实践已取得了很多成绩。如通过“海选”,实行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是对农民最生动、最直接的民主法制教育课。投票选举的意义不仅在于以民主的方法产生领导人,还在于选举投票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包含权力和责任的行为,就是一次民主和法治的训练;在行政听证领域,我国的具体实践也大大促进了公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取得了非常好的公民教育效果;在司法领域,通过诉讼中实行陪审或者参审制度,允许公民直接参与司法审判,可以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是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现。
相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们在公民民主实践上会做得更好。
三、公民教育的意义
公民教育对民主政治的建设意义重大。公民政治地位与法律地位的确立,公民民主意识与法律意识的形成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中介点和精神支柱。宪政民主体制的最终确立,既需要发展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也有赖于与之相匹配的政治文化的形成,这种政治文化的核心就是公民意识或称公民性格。美国宪法学家斯蒂芬·L·埃尔金在《新宪政论》一书中明确指出宪政民主体制与公民性格或公民意识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而公民教育是培养公民意识不可缺少的手段。政治学上有句名言:“有什么样的人民,就会有什么样的政府”。显然,健全的民主宪政体制需要成熟的公民意识。□
(编辑/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