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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应顺应农村经济社会的几个发展趋势

2009-06-08王杜春

活力 2009年18期
关键词:职工基本城镇养老保险

吴 涛 王杜春

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根据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做出了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部署和要求。本文拟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几个趋势入手,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谈谈笔者的一点浅见。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应顺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上,既要保证基金基本保持自我平衡,又要考虑农民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既要照顾多数农村收入水平较低的现实,又要为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在较高水平上起步留有制度空间;既要考虑现实条件广覆盖、保基本,又要着眼长远尽量避免给今后的发展和完善设置障碍;既要满足近期为农村老年人口基本养老保障的需要,又要为逐步提高农村社会养老待遇水平创造条件。因此,制度模式的设计上,应该充分考虑目前可以预见的几个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

(一)农村合作经济发展趋势。考虑到农村合作经济发展趋势,以及许多地方已经率先通过合作经营实现了富裕的实际,因此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上,应该为已经加入到合作经济组织和已在农村企业就业的人员留出空间。一是应规定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员需要集体和个人同时缴费,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员全部由个人缴费,同时对缴费集体和参保人员个人政府给予适当补贴,以起到鼓励集体为员工参保缴费、帮助农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目的。二是对于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集体和个人应允许按照高标准缴费,以体现出效率原则,使先行富裕起来的农村居民在年老后能够享受到高一些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城乡一体化发展趋势。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取消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等等,都在加速我国实现城乡一体化的进程。这个过程既可以通过农村人口向城镇流动实现,也可以通过农村城镇化改造来实现,其结果都是大量农村人口转化为城镇人口,直至消除城乡差别。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一方面将消除人员流动障碍,逐步实现人员在城乡间的自由流动,因此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的选择上,应尽量与现已基本完善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靠拢,为两种制度间的顺利衔接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将消除人员身份限制,但是考虑到城乡收入差别在短时间内还难以消除,因此应该以长期居住地来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对农村居民近阶段还是应该坚持保基本的原则,缴费、发放应维持在低一些的水平上运转。

(三)消灭城乡剪刀差发展趋势。解决“剪刀差”的努力一刻没有停止过,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城乡统筹重大战略思想,对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里程碑意义;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党的十七大强调,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等。目前部分地方的农村居民收入已经赶上甚至超过了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消除城乡剪刀差已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为此,在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上,应该充分体现出效率的原则,除个人账户资金外,应该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将使用统筹基金发放养老金的标准与缴费多少挂钩,鼓励参保人员多缴费,在制度模式上不留障碍,以期随着农村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逐步消除城乡参保人员在缴费和基本养老待遇水平上的差距。

(四)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从长远看,建立全国统一模式的全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必然的趋势,因此,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顺应这一发展趋势,不能再犯原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错误。同时,为加快建立全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进程,建议对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使其具有更强的包容性,在同一制度模式下能够接纳不同的群体,并为将来接纳其他养老保险制度做好准备。此外,建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取消人员身份限制,允许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以利用现有的制度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中长期探讨

为适应以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要求,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上,建议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为基础,同时根据农村社会实际情况对个别政策进行微调,使其更具有包容性。其主要框架应该包括:

(一)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这一点与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相同,但起点较低,符合农村社会现实发展实际。在此基础上,对有条件的集体组织和个人,可以择高于该基数的缴费基数,同时应放开最高不该超过基数3倍的限制,鼓励多缴费、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缴费比例。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体人员参保缴费的办法,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统一定为20%。其中: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缴纳12%,个人缴纳8%;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员,20%全部由个人缴纳。

(三)基金管理。按照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缴费的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混合使用,按照部分积累的模式实行代际供养,当期征缴基金用于当期已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同时可以视具体情况将按照征缴金额一定比例的基金单独存储,预留用以缓解未来老龄化趋势带来的基金支付压力。

(四)养老金发放。已经达到退休年龄(60周岁)的农村居民,养老金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养老补贴,资金由统筹基金负担;二是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分别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负担。其中,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和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基数,均采用参保人员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毕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西方社会已经具有了上百年的经验,而我国目前相对比较完善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至今也仅有不到20年的时间。而且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大,建立一项全国统一的制度相对难度要大很多。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做一些必要的铺垫,然而只要稳妥起步,在制度模式上不留有先天缺陷,经过一段探索实践过程,必将会不断发展完善并逐步趋于成熟。□

(编辑/穆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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